防治禽流感應對方針
時間:2022-06-08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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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確保全省養禽業持續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指揮系統
省政府成立“甘肅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發展計劃委、經貿委、財政廳、科技廳、貿經廳、衛生廳、公安廳、交通廳、農牧廳、農辦、質監局、工商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農墾總公司、鐵路局、海關、軍區聯勤部衛生部等18個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牧廳,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組。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也應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負責轄區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一)省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決策和部署,貫徹落實國家和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2、負責制定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規劃、辦法和措施。
3、組織協調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4、配合全國指揮部撲滅發生在省內的一級疫情,指揮撲滅發生在省內的二級疫情,審定并指導撲滅三級疫情。
5、組織、協調成員單位解決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的防治工作。
6、研究處理有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報告、收集、匯總、分析和疫情通報工作。
2、負責組織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關規章、辦法、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負責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傳工作。
4、負責與衛生等部門以及重點地區之間的疫情溝通與協調工作。
5、負責指揮部及其領導決定事項的落實。
6、負責指揮部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員單位職責
農牧部門負責確定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范圍,制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對發病禽類及同群禽的撲殺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對市(州、地)、縣(市、區)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宣傳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傳報道。
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調運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計劃安排。
經貿部門負責協調大中型企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疫苗、撲殺、監測、消毒、疫情處理等經費,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科技部門負責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積極開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術的攻關研究。
貿易經濟合作部門負責屠宰廠(場)的管理,配合畜牧獸醫部門做好檢疫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人員感染禽流感的預防、控制和監測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疫區封鎖、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查處妨礙執行公務、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并配合農牧部門做好強制撲殺、強制免疫等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協助農牧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管理和疫區封鎖工作,確保防疫物資和人員的運輸通暢。
農辦負責協調農口各部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禽類產品的質量技術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禽類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監管,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打擊非法經營禽類及其產品的行為。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入境的禽類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工作。
農墾部門按照動物防疫工作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鐵路部門負責優先運送防疫人員、防疫物資、藥品和器械。
海關負責疫區禽類及其產品運輸工具、貨物的監管查驗工作,嚴厲打擊活禽及其產品非法進出口。
軍隊、武警部隊負責所屬部隊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支持配合駐地搞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二、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應在2小時內向縣級動物防疫機構報告??h級動物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初步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到省農牧廳,經省動物防疫部門診斷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應立即將疫情上報省指揮部,經指揮部研究確定后報農業部。
三、疫情確認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市縣農牧部門經實地調查,初步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立即向省農牧廳報告。省農牧廳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專家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二)對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及時采集病料,送省動物防疫總站實驗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試行)》(農政發〔2004〕1號)要求進行血清學檢測,診斷結果為陽性的,應由化驗檢測人員簽字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將報告單報省指揮部。
(三)省指揮部及時召開指揮部會議,根據化驗檢測報告對確認為疑似病例的,由省動物防疫總站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或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區域性專業實驗室,進一步做病毒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四)疫情由農業部最終確認并予以公布。
(五)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時,按上述程序,由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診斷標準》進行確認并上報衛生部。
四、疫情分級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疫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疫情:
1、在與外省毗鄰的相鄰區域內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的;
2、在省內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有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的;
3、我省及與毗鄰省區有3個以上省區呈多發態勢的疫情;
4、特殊情況需劃為一級疫情的。
(二)二級疫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疫情:
1、省內有2個以上市(州、地)發生疫情的;
2、省內有20個以上疫點的;
3、省內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的;
4、與外省毗鄰的相鄰區域內有2個以上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的;
5、特殊情況需劃為二級疫情的。
(三)三級疫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疫情:
1、有1個市(州、地)發生疫情的;
2、有1個以上20個以下疫點的;
3、有5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的。
五、啟動預案
根據專家現場臨床診斷,懷疑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立即對疫點實行封鎖,對密切接觸人員實行隔離。經省指揮部確認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發生三級疫情時,由疫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縣(市、區)應急預案。在1個市(州、地)內有兩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的,啟動市(州、地)應急預案,指導縣(市、區)實施應急預案。發生二級疫情時,啟動省應急預案,指導市縣實施應急預案。無論啟動何級別的應急預案,撲滅疫情的工作均由疫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總責,上級政府和有關業務部門對撲滅疫情工作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
六、撲滅疫情的基本原則和控制措施
(一)基本原則
1、堅持依靠科學、依靠法制、依靠群眾的原則。
2、堅持“早、快、嚴”的原則。
3、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屬地化管理的原則。
5、堅持責任追究的原則。
(二)控制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禽類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
2、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1)疫點
疫點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散養的,將病禽所在自然村劃為疫點。
(2)疫區
疫區是指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應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
(3)受威脅區
受威脅區是指距疫區周邊5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3、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1)撲殺所有的禽只,并對所有病死禽、被撲殺禽及其禽類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并消滅病原。
(4)對直接接觸者,進行嚴格的消毒、隔離和醫學觀察。
4、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
(2)撲殺疫區內所有禽類;
(3)關閉禽類產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動物進入疫區;
(4)對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場地及出入疫區的人員進行嚴格徹底消毒,消滅病原;
(6)根據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
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禽類采用國家批準使用的疫苗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
(2)對禽類實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6、解除封鎖
疫區內所有禽類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的,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審驗合格后,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
7、處理記錄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應急處理過程。
8、非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項工作,完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須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實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資保障
建立省級和地方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制度,為防止大面積暴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貯備。儲備庫應設在交通方便、具備貯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區域。
1、省上應重點儲備疫情處理用防護服等防護用品、機動消毒設施設備、疫苗與診斷試劑、封鎖設施和設備等。
2、每個市(州、地)重點儲備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眼罩、口罩、防護服)等。
3、縣級儲備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二)資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防治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撲殺病禽及同群禽由國家合理補貼,強制免疫等資金由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別負擔。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
(三)技術保障
1、建立省級禽流感專業實驗室,負責轄區內禽流感的檢測和初步診斷,并將陽性病料送國家指定的實驗室進行禽流感病毒的分離和鑒定。
2、禽流感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條件必須滿足三級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批準。
(四)人員保障
1、省農牧廳設立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組,負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現場診斷,提出應急控制技術方案和建議。
2、各級人民政府要組建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本級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衛生防疫人員等組成。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應依法協助執行公務。
3、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禽流感科普知識宣傳,依靠廣大群眾,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行群防群控,把各項防疫措施落到實處。
(五)建立疫情通報制度
省指揮部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疫情,各有關部門將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時匯報省指揮部。發生疫情時,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疫情上報省政府和各成員單位。
八、其他事項
(一)各地按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或修訂)本地區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或實施細則。
(二)實施本預案過程中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均為強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必須嚴格執行。
(三)違反本預案規定,造成重大動物疫情擴散和蔓延,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疫情處理的相關技術規范參照農業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處置技術規范(試行)》(農政發〔2004〕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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