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政部門農民進城打工住宿解決實施方針

時間:2022-05-30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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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市政部門農民進城打工住宿解決實施方針

為逐步改善進城務工農民的居住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建設部等五部委《關于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指導意見》、《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住有所居”行動計劃的意見》(筑黨發〔2007〕25號)和《中共市委關于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筑黨發〔2008〕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量力而行、服務為主的原則,以建設農民工公寓試點、提高農民工居住條件、完善農民工房屋租賃管理服務體系和探索建立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重點,采取逐步推廣、政策引導和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農民工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一要因地制宜,滿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市級統籌,區縣落實;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單位負責。

二、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

(一)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要積極主動,廣開渠道,妥善安排,為招用的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條件。

(二)鼓勵用工單位采取無償提供、廉價租賃等方式向農民工提供居住場所,具體方式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用工單位應當給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補助,并可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應充分利用自有職工宿舍或通過租賃、購置等方式籌集農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

(四)對無務工單位且無固定居所的農民工,在突發自然災害,或出現其它需提供臨時住所救助時,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提供救助式臨時居住場所。居住場所可以如下方式籌集:防空洞(含地下通道)、閑置廠房、倉庫、學校;房開企業暫未銷售的房屋;地下停車場;其他閑置房屋。

(五)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由用工單位承租后向農民工提供,或由農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六)有條件的區、市、縣,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產業布局、農民工數量及分布狀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七)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向農民工出租。

三、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安全、衛生

(一)向農民工提供的居住場所應符合安全、消防標準和基本衛生要求,遠離危險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類企業向施工現場農民工提供的宿舍,應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有關規定。

(二)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專供農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堅持經濟適用、布局合理、設計科學、確保質量,同時應適當配備必要的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設備。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預案。農民工居住應急救援工作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各區、市、縣成立由轄區街道(鄉鎮)、城管、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組成的應急救援小組。明確救援小組成員部門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生活無著的農民工提供應急救助臨時居住場所;各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應急救助時所需棉被等住宿所需的必要物品;城管、公安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夜間露宿街頭人員的巡查、清理及應急臨時居住場所的安全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應急臨時居住場所的衛生消毒和人員疾病防疫工作。

(二)開展集中清理,做好臨時應急居住場所的儲備。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完成所有農民工臨時住所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將轄區內人防工程(含地下通道、防空洞)、閑置廠房、倉庫、學校及房開企業暫未銷售的房屋和地下停車場進行記錄備案,納入儲備。

(三)啟動農民工集體宿舍和公寓的試點。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云巖、南明、小河三區要盡快啟動農民工集體宿舍和公寓的試點建設工作。

(四)調動社會參與解決進城務工農民的住房困難的積極性,發動社會捐款捐物,開展為農民工獻愛心活動。

五、加強政策扶持,強化監督指導

(一)要將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立足當地實際,指導和督促用工單位切實負起責任,妥善安排農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對集中建設的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項目,要在選址、供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要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農民工聚居區域,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和管理,強化治安、衛生防疫、消防安全及環境衛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力度,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方便農民工生產生活,營造良好居住環境,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