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方案

時間:2022-02-25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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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針,切實建立健全“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緊緊抓住礦井通風系統、抽采抽放、監測監控、現場管理四個關鍵環節,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進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機構,落實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裝備水平和提高礦井防治瓦斯災害能力,建立健全穩定可靠的礦井通風系統,科學合理的瓦斯抽采體系,有效管用的監測監控網絡和嚴格規范的現場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全縣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實現煤礦全部建立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瓦斯治理機構、裝備及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現場和技術管理得到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明顯提高;煤礦瓦斯事故明顯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實現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專項整治對象

全縣六證齊全的83對礦井,包括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及正常生產的各類煤礦礦井。

四、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

(一)優化生產布局,合理組織生產,堅持正規開采。優化巷道布置,簡化生產系統,積極采用先進的支護工藝,科學合理確定工作面走向和傾斜長度,實現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產。必須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能力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各采區的同一煤層只能有1個回采工作面進行生產,嚴禁超強度組織生產;礦井要始終保持水平、采區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與銜接。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煤;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風系統,確保通風可靠。一是確保通風系統合理。礦井必須具備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并不斷優化,適應礦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變化,保持系統的簡單、穩定、可靠。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必須設專用回風井,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專用的回風巷?;夭晒ぷ髅嫱L方式的選擇,必須滿足治理瓦斯的需要。嚴禁無風作業、微風作業和采取不合理的串通風。二是確保風量充足。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風場所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風速、有害氣體濃度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應當雙機同能力配備,實現雙回路供電。礦井有效風量率達到87%以上。礦井風量應當滿足井下各工作地點、通風巷道和硐室等用風的前提下,具備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數,提高礦井抗災能力。開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和采區,風量配備要在滿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進行有效控制,滿足防范自然發火的要求。三是確保通風設施完好。風機、風門、風橋、風筒、密閉等井下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必須保持完好無損。礦井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要按規定定期檢測、檢修和維護,保證通風設施完好,正常運行。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必須安裝防爆門。風門必須按組設置,每組不得少于兩道。各種通風設施設備和構筑物應定期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必須及時處理,保證設施設備完好。煤礦要按規定及時測風、調風,保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風地點風量、風速持續均衡。局部通風機管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采用“雙風機、雙電源”,實現運行風機和備用風機自動切換,保持局部通風機連續運轉、均衡供風、風流穩定,局部通風機不得隨意停開,并有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

(三)強化技術措施,確保抽采系統運行正常。一是措施到位。所有應抽采的煤礦要加強生產全過程的瓦斯抽采,堅持地面與井下抽采相結合,鄰近層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采前抽采與邊抽邊采、采空區抽采相結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的瓦斯。要準確掌握開采水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等參數,科學確定抽采方式,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合理選擇抽采系統、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藝。要積極采用密集鉆孔、大直徑鉆孔、水平長距離鉆孔、巷道等工藝,強化抽采措施。全縣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技術措施要求,進行“專家會診”,編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已達到相鄰礦井始突深度且開采同一煤層未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的礦井,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達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產整頓;高瓦斯礦井要按照有關規程、標準、規定限期整改,經整改達標的煤礦,予以保留。二是做到應抽盡抽。所有應進行抽采的礦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最大限度地把煤層中的瓦斯抽采出來,降低煤層的瓦斯含量。具備煤層氣利用條件的生產礦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實現煤層氣綜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做到煤層氣抽采利用與項目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否則,不予立項、不準開工建設。三是堅持可保盡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實施超前預抽瓦斯新區域防突措施,強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落實,并進行效果檢驗,確保效果達到要求后方可進行突出煤層開采;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應采用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鉆孔、順層長鉆孔等措施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工作面應在預抽鉆孔的掩護下進行作業,煤層在礦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標達到規定要求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嚴重突出危險煤層要盡可能選擇地面鉆井預抽或穿層鉆孔預抽。四是確保抽采平衡。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編制礦井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加強對實施情況的考核,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采掘布局協調平衡。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的抽采計劃報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州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備案。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區設計要有瓦斯綜合治理的專項內容。新采區投產前,必須具備瓦斯治理的各項功能和條件,方可投入生產。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煤量;應抽采瓦斯的礦井生產安排必須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五是實現效果達標。瓦斯抽采要以滿足采掘工作安全生產要求為前提。煤層經抽采瓦斯后,礦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的要求,否則嚴禁組織采掘作業。

(四)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系統,確保監控有效。一是確保裝備齊全。各煤礦所安裝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及安裝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和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要齊全,數量和安裝設置要符合規定。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雙機或多機備份,備份主機能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有接地、防雷裝置及錄音電話;煤礦調度室內要有主機或顯示終端;聯網主機有防火墻及防殺毒軟件等網絡安全設備;井下分站應設置在進風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設備之間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二是確保數據準確。所有礦井都必須健全完善各種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要制定安全監控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完善圖紙臺賬,配備足夠的管理、維護、檢修、值班人員,并經培訓持證上崗。監控主機能顯示所有傳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甲烷傳感器必須按照規定的報警、斷電和復電值以及斷電范圍進行設置,必須采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用正確的方法進行調校,沒有能力對系統和傳感器進行維護、調校的小煤礦,要與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及時維護、定期調校,保證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可靠。三是確保斷電可靠。必須保證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正常。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必須每隔10天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并有測試記錄,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停風斷電功能和斷電范圍可靠,中心站應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及地點。監控系統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要準確,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監控系統應聲光報警、能夠自動切斷監控區域內全部電氣設備的電源并保持閉鎖狀態。四是確保處置迅速。各產煤鄉鎮、煤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要按照全省加快煤礦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安裝及系統聯網進度的要求,加快系統區域聯網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網絡中心和服務機構非正常處置程序和應急預案,確保網絡和系統正常運行并發揮其監測、控制和預警作用。煤礦企業要加強監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的責任,當瓦斯超限和各類異常現象出現時,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及時處理瓦斯異常問題。

(五)強化制度,確保管理到位。一是層層落實煤礦企業責任。要健全以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的責任制度體系,保障瓦斯治理規劃、目標、措施的制定實施和體系、機構、投入的落實;要細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產責任,分解落實到煤礦企業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專題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標、定責任、定進度,及時研究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職責和制度的落實。二是健全煤礦企業管理機構。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設立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建立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直接管理的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部門和機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三是確保制度落實。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規章制度,把通風、抽采、監控、防塵、防火等各個環節、各個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據井下條件的變化和隨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修改、充實、完善規章制度和各項措施。要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制度,有效監督,嚴厲懲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要積極發揮黨、政、工、團和群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群防群治。

五、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用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階段(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各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法規標準,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根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安排,提出自查報告,對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全縣各煤礦企業制定的實施方案由縣煤炭工業局會同縣安監局組織審核。

第二階段:集中“會診”和整改實施階段(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所有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大理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等部門進行“會診”。其他煤礦企業由縣領導小組組織“會診”,并分別提出會診意見。對采掘布置、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監測監控、現場管理等關鍵環節排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和鞏固成果階段(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各煤礦企業要嚴格按驗收標準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后,向縣級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縣煤礦瓦斯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驗收。驗收標準按省級有關部門后期制定的“云南省小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檢查驗收標準”執行。

在檢查驗收和抽查中,對采掘部署合理、通風系統可靠、瓦斯抽采達標、監控系統有效、現場管理到位的煤礦通過驗收,驗收結果作為《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檢查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的主要依據之一。對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鄉鎮以及沒有達到驗收標準要求和整治期間發生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礦,要予以曝光,并由有關部門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煤礦限期整改,重新組織驗收;對拒絕整改和不具備瓦斯治理、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能力的煤礦,按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的規定,將依法予以關閉。

六、專項整治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h人民政府成立××縣煤礦瓦斯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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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小組在縣煤炭工業局下設辦公室,由王會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王連紅、陳志明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做好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人員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抽調。各產煤鄉鎮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監督檢查,把煤礦瓦斯專項整治作為今、明兩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點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各煤礦企業要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瓦斯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的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完成專項整治的各項任務。

(二)落實責任。煤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責任,落實人員,切實做好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瓦斯專項整治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研究和解決專項整治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人、財、物及時滿足瓦斯專項整治的需要,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煤礦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對瓦斯專項整治技術負總責,必須把好瓦斯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編制關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審關、組織實施關、整改驗收關。凡在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中,組織不力,不作為或干擾、阻礙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不能落到實處的人員,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對在整治過程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從嚴查處。

(三)認真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專家“會診”工作??h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制定專家“會診”方案,落實好前期準備、專家選聘、組織安排、總結分析、跟蹤落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對煤礦采掘部署、通風系統、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監測監控、現場管理、技術管理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會診”。針對“會診”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要幫助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蹤檢查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統。凡應進行瓦斯抽采還沒有建立抽采系統的煤礦,一律停止生產,限期建立抽采系統。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礦,必須采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達到防突規定的要求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對不能實施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和有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五)嚴格安全生產執法。鄉鎮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將煤礦瓦斯治理作為重點監管內容,在煤礦專項整治階段,開展好煤礦瓦斯專項監管,重點檢查煤礦瓦斯整治進展情況,瓦斯抽采系統建設情況,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落實情況。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井,要立即下達停產通知,責令其停產整頓。對不按規定制訂專項整治方案,以停產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實的礦井,要下達行政執法處理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六)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礦企業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確保瓦斯治理工作順利開展。一是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用于煤礦瓦斯整治工作;二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瓦斯治理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8〕230號)的規定,設立煤礦瓦斯治理專項資金,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

(七)分析總結。各煤礦企業在瓦斯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后,要認真分析,全面總結,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的書面總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