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局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19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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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云南省、紅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市廣播電視局是組織實施重大決策聽證的主體。
第三條下列決策應當舉行聽證:
(一)編制、變更或者修改廣電推進重點建設項目規劃的相關內容;
(二)農村廣播電視“村村通”維護費的變更;
(三)可能對廣播電視事業造成影響的建設或者投資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四條擬作出的決策在舉行聽證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還應當經有關領域的專家論證。
第五條由市廣電局和其他單位,2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決策的,牽頭機關或者主辦機關是聽證機關。
第六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10個工作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旁聽人報名辦法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旁聽人,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及聽證代表名單。
第七條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包括:聽證人、決策發言人、聽證代表、聽證監察人、旁聽人。
聽證人由聽證機關指定,一般為3至5人。聽證設主持人,在聽證人中產生,但必須是聽證機關的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
主持人應指定記錄人,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決策發言人由決策機關有關負責人擔任。
聽證監察人由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督辦科指派。
旁聽人由社會公眾自愿報名,經聽證機關確認。
聽證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
第八條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市廣電局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第九條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決策事項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聽證代表人數的1/3(其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聽證會應當在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實際出席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2/3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聽證會舉行3個工作日前,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擬作出重大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說明、有關統計、調查分析資料等送達聽證代表。
第十一條對聽不懂本地方言的聽證參加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人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到場情況并核實聽證會代表身份,宣布聽證紀律和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
(二)決策發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三)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決策發言人答辯;
(五)聽證代表作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十四條出席聽證會的聽證代表認為聽證會程序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應當對聽證代表提出的異議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聽證機關應當客觀、真實地記錄聽證會全過程。聽證結束后,主持人和其他聽證人應當進行聽證評議。聽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記錄和評議制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報告: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三)各方聽證代表提出的主要觀點、理由、意見和建議;
(四)決策發言人的陳述和答辯;
(五)聽證機關對聽證情況的評說,包括對擬作出決策的贊同意見、反對意見、其他意見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觀歸納和總結;
(六)其他有關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附聽證記錄和評議記錄。
第十六條在聽證會后的5個工作日內,聽證報告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并提出意見。經審查的聽證報告是我局作出決策的依據。
第十七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查的聽證報告遞交聽證代表,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情況。
第十九條對有關廣電工作方面的決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可以向市廣電局提出舉行聽證申請。
聽證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寫明申請聽證的事項、理由、申請人、行政管理人等內容。
市廣電局在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對于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組織聽證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并負責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相關物品。
第二十一條廣電局制定的實施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監察局和政府督辦科備案。經審查備案后的實施方案方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廣電局將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考核,年末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方案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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