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市場整治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16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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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市場整治工作方案

為了進一步規范種子市場秩序,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維護農民群眾利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20*年種子市場整治方案。

一、整治工作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著力治本、標本兼治、打防結合、綜合治理”原則,以凈化種子市場為目標,以規范種子企業經營行為為重點,以查辦種子重點案件為突破口,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面整頓規范種子市場秩序,促進種子質量提高,確保農業生產安全。

二、整治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使許可企業種子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監管,無證照種子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得到清除,制售假劣種子和未審品種行為得到有力打擊,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包裝標簽、廣告等依法得到規范,商品種子質量和企業銷售服務質量全面提高,坑農害農案件和種子糾紛事件大幅度下降,種子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整治內容

1、清除種子生產經營非法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檢查種子生產經營主體證照,對于無證、租借許可證或原證有效期滿未續辦許可證從事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無照從事小包裝種子批發零售個體戶,堅決予以取締;對于分支機構未按有關部門規定登記備案的,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改正;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企業資質條件已與申辦時發生較大變化,明顯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恢復完善的,及時報告發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

2、加大市場執法檢查力度,規范經營行為。各級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要組織力量,加大種子市場日常檢查頻率、范圍。對種子經營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規定項目經營行為、經營侵權種子行為、經營未通過相應品種審定種子行為、經營包裝標簽不規范種子行為、通過廣播電視、宣傳畫冊、宣傳條幅等廣告虛假宣傳種子行為、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等,責令并監督、指導其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各地要把種子批發商戶和零售商戶納入日常監管,要摸清情況、登記造冊,切實加強監督、培訓和指導。

3、落實質量監督抽查制度,保障用種安全。監督抽查是對種子質量實施有效監管的重要手段,各級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要嚴格履行職責,強化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工作,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檢驗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認真組織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抽查。根據行政許可法要求和*省編辦、省財政廳、省農委《關于做好種子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通知》(*編辦〔2006〕161號文件)精神,省種子管理總站及其種子質量分檢中心負責省農委許可企業種子質量監督抽查,市、縣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本級許可企業及轄區市場商品種子質量監督抽查。要提高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的范圍和覆蓋率,對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商和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監督抽查覆蓋率,在20*年要達到75%以上,到*年要達到90%以上。可采用種子質量單項與多項指標、大企業與小企業、生產場所與市場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組織抽查,以增強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的時效性和針對性,監督抽查結果要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發揮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的應有作用。抽檢質量不符合《種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種子,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對制售假劣種子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嚴懲,確保生產用種安全。

4、強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監督,從源頭上把好關口。按照誰許可誰管理的原則,種子行政許可審核和審批機構按照管理層次分工,切實開展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后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獲證企業是否按照許可的范圍和要求進行生產和檢驗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市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要積極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方法,強化轄區兩雜種子制種基地的監督檢查工作,在制種關鍵時期,組織開展制種基地、田間質量和生產檔案的檢查,對生產條件和技術操作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改進,問題嚴重且難以改正達標的,要及時作非種用處理并報告發證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對轄區企業從外地調入自行包裝種子的來源、品種、入出庫數量、質量檢驗狀況嚴格審查監控,發現數量有明顯出入、品種名稱不符、質量達不到種用標準的要及時處理并上報,必要時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5、及時查處大案要案,保障社會安定。各地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時,積極配合企業聯合打假,及時發現、查處大案要案,防止群體事件發生,保障社會安定。要提高認識,認真落實重大種子案件上報制度,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查處種子案件要加強監督和指導,抓好種子案件結案案卷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辦案者要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四、重大活動安排

1、春夏播種子質量抽查活動。自20*年2月15日~3月31日,在全省組織開展春夏播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1)省農委20*~20*年許可生產的所有水稻、棉花種子質量抽查,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牽頭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和真實性。純度和真實性通過田間種植確定,棉花種子增加是否含轉基因檢測。具體抽查方案由省種子管理總站制定。

(2)市、縣20*~20*年許可生產的常規水稻、棉花種子質量抽查,由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和真實性。

(3)外省許可生產、本省企業包裝銷售和外省企業*分支機構銷售的水稻、棉花、玉米種子質量抽查,由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和真實性。

(4)無分支機構的外省企業在我省市場的水稻、棉花、玉米種子質量抽查,由市場所在地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抽查方案,針對重點品種組織抽查,企業抽檢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品種抽檢覆蓋率達75%以上。室內檢測項目檢測結果4月10日前向社會公布。純度和真實性待田間種植結果出來后及時公布。

2、“春風·50”行動。自20*年3月1日至4月20日,在全省開展50天春季種子市場集中整治活動。按照整治內容,各縣(市、區)開展種子市場大檢查。進行集中整治;3月下旬,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牽頭組織17個市種子管理機構分組互相督查。第一組:合肥、六安、滁州督查銅陵、黃山、宣城;第二組:阜陽、亳州、淮南督查巢湖、蕪湖、馬鞍山;第三組:蚌埠、宿州、淮北督查安慶、池州;第四組:巢湖、蕪湖、馬鞍山督查蚌埠、宿州、淮北;第五組:銅陵、黃山、宣城督查阜陽、亳州、淮南;第六組:安慶、池州督查合肥、六安、滁州。省種子管理總站派員參加各組。具體督查方案由省種子管理總站制定。

3、20*年5月、11月,種子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動。縣(市、區)級集中清理種子案件,做好結案、歸檔工作,市級要抓好種子案件審理的督查、指導和案卷檢查工作,保證案件審理程序合法、證據確鑿、處罰得當、結案及時、案卷規范。對于未依法辦理案件和錯案要及時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4、秋冬播種子質量抽查活動。自20*年9月1日至30日,在全省組織開展秋冬播種子質量監督抽查。

(1)省農委20*年許可生產的所有小麥、油菜種子質量抽查,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牽頭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純度通過田間種植確定。具體抽查方案由省種子管理總站制定。

(2)市、縣20*年許可生產的小麥、油菜種子質量抽查,由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

(3)外省許可生產、本省企業包裝銷售和外省企業*分支機構銷售的小麥、油菜種子質量抽查,由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抽查檢測項目:凈度、發芽率、水分、純度。

(4)無分支機構的外省企業在我省市場的小麥、油菜種子質量抽查,由市場所在地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抽查方案,針對重點品種組織抽查,企業抽檢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主要農作物品種抽檢覆蓋率達75%以上。室內檢測項目檢測結果10月15日前向社會公布,純度待田間種植結果出來后及時公布。

5、“金秋·40”行動,自20*年9月21日至10月30日,在全省開展40天秋季種子市場集中整治活動。按照整治內容,各縣(市、區)開展種子市場大檢查,進行集中整治;10月中旬,由省種子管理總站牽頭組織17個市種子管理機構分組互相督查。第一組:阜陽、亳州、淮南督查銅陵、黃山、宣城;第二組:合肥、六安、滁州督查安慶、池州;第三組:蚌埠、宿州、淮北督查巢湖、蕪湖、馬鞍山;第四組:安慶、池州督查蚌埠、宿州、淮北;第五組:巢湖、蕪湖、馬鞍山督查阜陽、亳州、淮南;第六組:銅陵、黃山、宣城督查合肥、六安、滁州。省種子管理總站派員參加各組。具體督查方案由省種子管理總站制定。

6、種子市場整治工作總結表彰活動。

(1)20*年4月25日前,各縣(市、區)將春季種子市場整治情況以文字形式報市種子管理機構,市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要對全市整治工作認真總結、查擺存在的問題、研究整改措施,并將文字材料報省種子管理總站,省種子管理總站在4月30日前,將春季種子市場整治情況匯總報告省農委,并將有關情況通過報刊向社會通報。

(2)20*年10月30日前,各縣(市、區)將秋季種子市場整治情況以文字形式報市種子管理機構,市農委及其種子管理機構對全市整治工作總結的文字材料報省種子管理總站,省種子管理總站在11月10日前,將秋季種子市場整治情況匯總報告省農委,并將有關情況通過報刊向社會通報。

(3)20*年12月15日前,各市將全年種子管理工作總結材料和種子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個人材料報省種子管理總站,*年1月20日前召開全省種子管理工作會議,總結20*年工作、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研究部署*年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擔負起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的責任,層層制定責任制,把任務和責任分解到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主管領導要及時掌握情況,檢查督促。按照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種子市場監督管理中行動不力、不作為甚至亂作為,導致當地種子市場秩序長期沒有改變的有關責任人,追究領導責任。

2、加強種子管理體系建設。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種子法》和我省關于種子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對種子工作實行科學管理,嚴格做到政企分開,要按照“健全機構,穩定隊伍,強化手段,保證經費,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建立一支協調統一、相對集中、高效廉潔的管理隊伍,徹底解決種子管理中多頭管理、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種子管理機構要作為責任主體,切實履行好職責,在品種管理、種子質量管理、生產經營管理、市場管理和良種推廣等方面,切實做到管理到位、責任到位、服務到位。

3、加強部門協作與配合。規范種子市場秩序需要各有關部門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密切配合。要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切實負起責任,主動與工商、公安等部門配合,發揮合作優勢,形成執法合力,加大對制售假劣種子的懲處力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于觸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各地查處的重大種子案件要及時上報省種子管理總站,通過媒體及時曝光。

4、加強制度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種子管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種子法》的要求依法執政,同時要做好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如種子行政許可辦理程序、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簽發人、檔案管理等,使每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規范、科學、有序,保障種子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