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的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31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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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3號),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本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各類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的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負責人;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招聘以及由選舉產生并報黨委、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包括企業黨委(總支、支部)正副書記、紀委書記,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正副經理(廠長),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以及相當于這一級職務的領導干部。上述人員中已到退(離)休年齡而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和已經退(離)休又被聘用擔任上述領導職務的干部,屬適用范圍。

二、報告采用書面形式。報告的事項依照中辦發[*]3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報告內容應包括該事項發生的時間、經過、結果以及其他還需說明的問題等。報告一般應在事后一個月內作出,報告人因出國或外出學習、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報告的,應向受理報告的單位說明原因,并及時補報。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先請示批準的事項,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先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先請示。

三、縣以上黨委、紀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省、市(地)直屬部門和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下同)領導干部的報告,分別由以下黨組織受理:

在我省的中央管理干部,市(地)黨委、政府(行署)和省直屬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的報告,由省委負責受理;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地)直屬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的報告,分別由市(地)委和省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市(地)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報告,分別由縣(市、區)委和市(地)直屬各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具體工作分別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承辦。不設黨委(黨組)的單位領導干部的報告,由上級主管機關的組織人事部門受理。各單位內設機構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下派掛職的領導干部,除按照上述規定報告外,還需向派出單位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報告一式三份。報告人將一份交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其他二份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相應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四、對報告人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同級領導班子內部或本單位機關內部予以公開。

五、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除按規定應由上級有關組織批準的外,一般由負責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并及時答復。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的意見辦理。

六、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本辦法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并把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評議時個人述職的內容,如實匯報,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監督。領導干部不按中辦、國辦規定和本辦法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負責受理報告的組織在查明情況后,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負責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視情節輕重,責令其作出檢查、限期改正,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涉及違紀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制度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內容作為廉政檢查的要求。負責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要對領導干部執行報告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并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將本地區、本單位領導干部上一年度執行本報告制度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以及黨委組織部門綜合匯報一次。

八、鄉(鎮)和縣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中的鄉(科)級干部,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于鄉(科)級職務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九、本辦法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