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構事業單位三定方案

時間:2022-12-03 10:05:22

導語:黨政機構事業單位三定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政機構事業單位三定方案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印發《縣機構改革方案》,結合鄉實際,現將鄉黨政機構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事項規定如下。

一、主要職責

(一)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宣傳、貫徹、落實黨的強農惠農政策,維護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推進農村市場經濟體系建設,指導農民抓好糧食生產,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做好農村土地規劃和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推動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為農民提供科普培訓、技術技能培訓和市場信息服務,幫助農民多渠道轉移就業,促進農民增收。

(二)強化公共服務, 著力改善民生。發展農村社會公益事業,搞好農村義務教育、公共衛生事業;指導村鎮規劃與建設,引導居民向城鎮集聚,改善農村人畜飲水、道路等基礎設施;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指導村鎮綠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指導農村文化體育活動,豐富農民業余生活;及時上報和積極處置重大社情、疫情和險情,組織搶險救災、優撫救助、扶貧救濟。

(三)加強社會管理, 維護農村穩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增強農民法制意識;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了解上報社情民意;積極開展民事調解,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四)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村和諧。加強農村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地位;組織村( 居 )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村民自治,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完善民主議事制度,推進村務公開,引導農民有序參與村級事務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同時還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森林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方面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職能配置和工作需要,鄉內設黨政綜合辦公室、鄉村振興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3個綜合辦事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

主要承擔黨委、人大、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并負責政協聯絡,檔案管理以及本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后勤管理;負責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村級干部隊伍建設、黨員干部培訓、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黨風黨紀和廉政建設以及群團工作。內設主任1名,科員及辦事員4名。

(二)鄉村振興辦公室

主要承擔工業、農業、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與村鎮建設管理、小城鎮建設、商貿管理和協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以及財政預決算、財務管理、經濟計劃和統計工作。內設主任1名,科員及辦事員2名。

(三)社會事務辦公室

主要承擔信訪穩定、矛盾調處、社會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組織、參加和協調轄區內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內設主任1名,科員及辦事員2名。辦公室下設綜合執法隊伍一支,人員5至8人,設隊長一名、副隊長一名,負責本轄區內非法盜采、濫砍亂伐、違法占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執法。

三、人員編制

核定鄉行政編制20名。其中:鄉黨委設書記1名;人大主席1名;副書記、鄉長1名;副書記1名(兼政協聯絡組組長),紀檢書記1名,武裝部長1名,副鄉長3名,組織委員1名,宣傳委員1名。

鄉鎮編制日常管理實行動態平衡,總量不突破的原則。

四、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及人員編制

(一)綜合便民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林業、農業、水利、農機、勞動保障、優撫、科技推廣普及、文化、廣電工作以及教育、衛生、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事業副科建制,核定副科級職數1名。

核定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名,財政補助事業編制7名,其中管理人員編制1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7名。

(二)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站

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退役軍人的接待、服務、管理等相關的工作。

事業副科建制,核定副科級職數1名。

核定財政撥款事業編制1名,財政補助事業編制3名,其中管理人員編制1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紀檢監察組織建設仍按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全市鄉(鎮、街道)級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二)鄉鎮司法行政體制仍按省編辦、省司法廳《關于縣鄉司法行政體制調整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理順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管理體制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市編辦字(2003)2號規定執行。

(三)縣級部門派駐鄉鎮的事業機構 ,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相關工作 , 責任主體為縣級主管部門,同時 , 要接受鄉鎮黨委、政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整,要事先征求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其機構、人員編制及經費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四)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有工資經費形式維持不變。

(五)自發文之日起,鄉所屬事業單位原定機構編制事項一律廢止。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鄉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并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