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10 10:32:20

導語: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專項行動,著力排查和解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涉農資金領域存在的風險和隱患,解決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健全完善制度,強化資金監管,促進資金規范管理、有序運行,保障涉農資金安全,推動國家惠農利民政策落實。

二、工作重點

本方案所指涉農資金,主要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使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資金。

(一)工作內容。重點圍繞各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使用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老農保資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等,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工作對象。各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股室、經辦機構、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保費代征和待遇社會化發放機構、參保和待遇享受人員等。

(三)工作環節。主要包括各項基金、資金的籌集、撥付、存儲、管理、使用、發放等。

三、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縣人社局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人社局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主任張安全等人組成,統一組織協調本次自查工作。具體人員名單如下:

四、工作步驟

專項行動實行屬地管理、上下聯動、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的原則。時間從2013年6月開始,至2014年5月底結束,為期一年。

本次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宣傳階段(2013年7月—8月)

1、制定縣人社系統涉農資金預防職務犯罪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2、利用宣傳欄、宣傳車、縣人社局門戶網站等媒介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法規,提高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法規的知曉率。

3、結合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在縣人社系統內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和法制宣傳活動。

4、開設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聽取群眾訴求和意見,受理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投訴。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3年7月—2014年1月)

各有關股室和經辦機構對本部門2010-2012年度管理使用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資金開展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執行是否到位。

2、各級財政應承擔的補助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個人繳費是否及時、足額上解,是否存在截留、侵占資金以及大額資金滯留體外等違法違規問題。

3、基金、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收支、結余、存儲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違規投資運營情況等。

4、基金、資金支付項目和支付標準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虛列支出、轉移資金、欺詐冒領等違法違規問題。

對于本次自查自糾以及2011-2013年省廳專項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要逐一填寫情況統計表(見附表2),每月10日前報基金監督股。

2014年1月5日前,各有關股室、經辦機構向基金監督股報送自查自糾書面總結。

(三)監督檢查階段(2014年2月—4月)

督查的主要項目包括自查自糾情況、基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開展情況等。

2014年2月前,做好迎接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專項行動情況檢查準備。

(四)總結提高階段(2014年5月)

各有關股室和經辦機構認真梳理自查、抽查和重點督查情況,針對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和制度流程漏洞,認真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環節,制定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制度,全面落實整改。

于2014年4月20日前,將在專項行動期間新出臺的涉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管理方面的的制度、政策,按要求逐項填寫建章立制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報基金監督股,并向基金監督股報送書面專項行動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股室、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要親自過問,重要環節要親自協調。相關負責人要親自組織、親自參加,確保行動扎實有效開展。

(二)深入查找問題。要結合實際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深入查找基金、資金管理運行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涉及套取、騙取基金以及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要從嚴查處,依法處理處罰,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認真總結經驗。通過開展專項行動,要進一步摸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涉農基金、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健全相關制度,完善防控確實。同時,對于專項行動中發現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要注意及時總結并推廣,進一步促進政策制度完善,提高涉農基金、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