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家庭服務業意見
時間:2022-05-22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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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全市家庭服務業發展,提高家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規范家庭服務經營行為,維護家庭服務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11〕11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家庭服務業是指以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家庭事務為主要服務內容,由家庭服務經營者提供營利性服務活動的行業。
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家庭服務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和備案,取得家庭服務經營資質,主要從事嬰幼兒及小學生看護、老人和病人護理、孕婦和產婦護理、家庭保潔(不含產品售后服務)、家庭烹飪、居家養老服務等家庭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含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家庭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建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發改、民政、財政、商務、工商、稅務、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發展家庭服務業的相關問題。
第五條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從業行為。市、縣(區)家庭服務業協會要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推動家庭服務機構開展規范化建設,擬定行業公約和家庭服務協議示范文本,開展人才培訓、服務質量評定、服務監督、調解服務糾紛、調查處理違反行規行為,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統計、制訂行業服務標準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依法維護家庭服務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各區縣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工作機制,確定牽頭部門和職責分工,全力推進家庭服務業發展。
第二章申請登記注冊和備案
第七條企業性質的家庭服務機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備案。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舉辦的屬民辦非企業性質的家庭服務機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同意后,到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務業面向外資、社會資本開放,實行內外資、本地外地企業同等待遇。各類投資者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合伙等方式從事家庭服務業經營。
第九條登記注冊和備案時限: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企業性質家庭服務機構申請注冊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實地考察、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民辦非企業性質家庭服務機構申報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實地考察,經審查同意后5個工作日內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章創業和就業服務
第十條對自主創業從事家庭服務業的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和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創業培訓、開業指導、人事勞動檔案保管和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
(一)給予開業后資金不足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務企業5—8萬元小額擔保貼息貸款;給予被認定為勞動密集型的家庭服務企業100—200萬元貼息貸款。
(二)給予創業培訓機構每培訓合格一人不超過10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如能進一步協助培訓人員成功開業和進行后續跟蹤服務,再給予不超過800元的補貼。
(三)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女35歲以上、男40歲以上自主創業或合伙創業人員,從當地財政安排的就業再就業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
第十一條鼓勵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到家庭服務業就業。
(一)高校畢業生從事家庭服務業的工作經歷,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工作崗位時可按有關規定視同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對各類家庭服務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三)對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除外),給予每成功介紹一人150元的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從業人員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將家庭服務業經營管理和專業人才培養納入全市專業技術人才中、長期規劃并抓好落實。支持有資質的技工、技師院校、各類培訓機構、家庭服務企業開展家庭服務業相關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家庭服務企業與技工、技師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務人才培養基地,重點培訓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的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
第十三條有意愿到家庭服務機構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含未就業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殘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費家庭服務技能培訓。對免費培訓此類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機構每培訓一人給予不超過800元的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一)培訓后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并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未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通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并在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未實現就業的按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二)與家庭服務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家庭服務企業所屬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在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補貼標準的80%給予家庭服務企業補貼。如培訓后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補貼。
(三)與家庭服務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但企業沒能力進行培訓的,可依托家庭服務培訓機構組織培訓。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家庭服務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在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補貼標準的80%給予培訓機構補貼。如培訓后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補貼。
第十四條利用現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逐步開展對家庭服務業的職業技能鑒定。鼓勵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能力考核,經鑒定考核合格并獲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鑒定機構每鑒定一人150元的鑒定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加強家庭服務業信息平臺建設,建立以市、縣區級社區服務信息網絡平臺為依托,以專項服務網絡為支撐,資源共享、信息共存、優勢互補的家庭服務業信息平臺,為家庭、社區、家庭服務機構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良好的供需對接服務。
第五章政策優惠和獎勵扶持
第十六條市縣區要設立發展家庭服務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家庭服務業做大做強。對公共信息平臺建設、標準化體系建設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支持城市家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家庭服務企業規范化、品牌化經營。
(一)對列入市級家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家庭服務企業在開設連鎖網點、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增添專業服務設備等方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家庭服務企業獨立申請注冊商標,獲得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批準證書的,每個商標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一次性補助5000元(每個企業限補助一個商標)。
(三)家庭服務企業被政府部門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名牌、馳名商標、服務品牌的(民間協會認定除外),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根據名牌認定級次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國家級3萬、省級2萬、市級1萬。
(四)對實行統一名稱、統一標識、統一服裝、統一服務標準,按照《市家庭服務企業等級標準》通過等級評審認定的家庭服務企業,按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以簽訂勞動合同人數為準),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給予每人不超過50元的一次性服裝費補助。
(五)鼓勵家庭服務企業上等級、服務員上星級。按照《市家庭服務企業等級標準》,評定為三級(A)、由三級(A)晉升為二級(AA)、由二級(AA)晉升為一級(AAA)的家庭服務企業,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分別給予不超過2000、10000、20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按《市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資格等級標準》,認定為三星級、四星級的家政員,由企業登記注冊地所在縣區分別給予不超過500、800元的一次性獎勵;認定為家政師系列稱號的,由企業注冊登記地所在縣區酌情給予獎勵。
(六)鼓勵家庭服務企業及員工“爭先創優”,開展“市家庭服務業十佳明星單位”、“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務員”評選活動。全市性的評選活動每三年組織一次。被評為“市家庭服務業十佳明星單位”的,授予“市家庭服務業明星單位”稱號,由市政府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被評為“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務員”的,頒發“市明星家庭服務員”榮譽證書,由市政府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申報“市家庭服務業十佳明星單位”的企業,必須是通過市家庭服務業等級評審認定的企業。申報“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務員”的,必須是經過家庭服務員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從事家庭服務業2年以上的人員。
(七)被政府部門評為國家級先進企業的(不含協會等民間組織評選),由市政府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稅務部門要堅決落實國家和省、市政府已明確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務企業,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中小型家庭服務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實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減免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三)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條件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家庭服務企業,自稅務機關批準之日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按規定免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應征營業稅。
(五)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個體經營的,自稅務機關批準之日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六)從事家庭服務的個體經濟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享受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其他優惠政策:
(一)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推行家庭服務機構的職業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家庭服務保險產品,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城鎮規劃要充分考慮家庭服務業發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適當向養老服務等家庭服務機構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區要預留規劃面積,優先考慮家庭服務業站點和養老服務機構設施發展的需要。
(三)完善價格政策,養老服務場所、殘疾人托養服務場所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其它家庭服務機構實現不高于工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
第六章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家庭服務勞動標準,家庭服務企業應當與被服務家庭簽訂家庭服務協議。以中介名義介紹家庭服務員但定期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的機構,要執行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的勞動管理規定。家庭與通過中介組織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員工制家庭服務員應簽訂雇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家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鼓勵非員工制家庭服務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愿參加社會保險,并做好轉移接續工作。員工制家庭服務員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家庭服務企業及被服務家庭應當保障其休息權利,具體休息或補償辦法可結合實際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加大監察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家庭服務企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家庭與非員工制家庭服務員之間因履行雇用協議引起的民事糾紛,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人民調解、行業協會調解、勞動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依法在家庭服務企業中建立工會。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和殘聯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通過政策咨詢、法律援助、維權熱線等方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服務從業人員權益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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