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教育督導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6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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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教育督導指導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進一步完善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是全面落實國家和我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促進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一項重要舉措。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著中等以下各類教育職責,其教育工作水平直接關系到我省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制度,對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加強對各類教育的規劃管理和統籌協調,促進縣域教育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如期完成《綱要》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具有重要意義。現就進一步完善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督導評估的內容

(一)領導職責。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切實保證教育規劃優先安排,教育投入優先保障,教育需求優先滿足。建立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考核機制和問責制度。全面落實統籌管理本地教育發展規劃、經費安排使用、校長和教師人事管理以及縣域內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的責任,完善“以縣為主”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要把教育工作列入縣級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主要領導要經常深入學校,指導和支持教育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要完善教育督導制度,規范有效地開展督導工作。

(二)教育經費投入。調整優化縣級財政支出結構,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達到規定要求并保持穩定增長。落實教育經費法定增長要求。制定并逐步提高縣域內各類學校(含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和財政撥款基本標準,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依法加強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確保專項用于教育事業。落實《綱要》提出的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相關規定,健全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確保各類在校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輟學。

(三)辦學條件。合理調整中小學、幼兒園及中職學校布局,規模容量及專業設置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逐步縮小學校間差距,促進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大力實施各類學校辦學條件標準化建設工程,在生均建筑面積、圖書及實驗儀器、體育衛生藝術設備配備和教育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逐步達到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加快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及時消除校舍危房。

(四)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管理制度,認真執行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交流調配等教師管理政策。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和聘任制度,嚴格聘任程序和準入制度,新進教師一律實行公開招聘,明確聘期內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加強對教師政治思想、師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的考核。加強中小學編制管理,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校長交流的激勵機制。完善教師培訓制度,把教師培訓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教師、班主任、校長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訓,著力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提高教師待遇,依法保障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實教師醫療、養老、住房等社會保障政策。加強骨干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學歷層次,建立師德考評制度,實施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

(五)教育管理。堅持依法治教,落實教育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維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不斷完善政府主導、規范管理、評價引領、督導保障的素質教育工作機制。落實中小學管理基本規范,強化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深入實施課程改革,建立科學評價機制。建立維護教育穩定、保證校園安全的有效機制,杜絕重大事故。

(六)教育發展水平。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做到縣域內義務教育、幼兒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協調發展。各類教育發展的主要指標達到省規定標準。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規模大體相當。積極發展繼續教育。

二、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

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設區的市兩級政府共同負責,以設區的市政府為主。各市要依據《省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協調和重點抽查。

督導評估的對象是全省所有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

三、督導評估的工作原則和程序

(一)工作原則。

督導評估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堅持鑒定性評估與發展性評估相結合,堅持經常性檢查、專項督導與綜合督導相結合,重在落實責任、推動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縣級自評。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各市的實施方案,每年進行自我評估。自評結果分別報省教育督導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部門,并在本轄區內公布。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督導評估的自評制度,將督導評估指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縣級自評中,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對照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對任期內的教育工作進行全面、準確、實事求是的評價。有關部門也要做好依法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的自我評估。

2.市級督導評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一次對縣級自評的督導評估,督導評估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部門,并在當地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縣級自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經驗,針對復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3.省級督導抽查。省政府及教育督導部門每年根據縣級自評和設區的市督導評估結果,視工作需要進行重點抽查。

四、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

(一)建立并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督導評估結果通報制度。教育督導評估結果要在報紙、網絡等主要媒體上向社會,接受社會監督。

(二)要將督導評估結果列入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激勵、引導縣級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職責。

(三)省、市有關部門要將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專項撥款、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四)要進一步完善督導評估的意見反饋、限期整改和定期復查制度,以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加強薄弱環節的工作。

(五)根據督導評估結果,對成績突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責成其及時改進;對問題嚴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處分。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這項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程,認真研究部署,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協調,健全各項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保障工作開展。要切實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督導評估,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素質較高的專兼職督導隊伍,提高督導評估整體工作水平。

此前有關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