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困難企業幫扶實施意見
時間:2022-04-24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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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支持鼓勵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預防失業,穩定就業局勢,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實施意見》精神、縣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現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扶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幫扶對象和重點
幫扶對象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但恢復有望,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地方產業和環保政策,已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員工隊伍措施,在我縣繳納失業保險費,申報期當季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當季末利潤總額為負的困難企業,幫扶重點是就業容量大、就業貢獻率高的困難企業。
困難企業申請幫扶期間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
(二)企業在冊職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11年12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人數為準;
(三)2011年12月,本縣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含繳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費人數)占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總人數30%及以上;
(四)以2011年12月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人數減少不超過5%;
(五)至2011年12月,企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幫扶措施
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運用失業保險基金向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支付穩定就業補貼。穩定就業補貼資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本縣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50%。
穩定就業補貼采用統一標準。困難企業中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本縣職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標準給予補貼;繳納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費的職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對象為2011年12月份在冊并在申報期內繼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職工。
穩定就業補貼執行期為2012年,由企業申報,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穩定就業補貼申報辦法
(一)在本縣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于季后第一個月20日內,攜帶穩定就業補貼申報材料,向縣就業管理服務處(街道路19號,咨詢電話:)提出上季度享受穩定就業補貼申請。第一、二、三季度穩定就業補貼申報于2012年10月開始。
(二)困難企業申請穩定就業補貼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申報期季末和上季末報送稅務部門的企業會計報表中利潤表復印件(單位蓋章);
3、《縣困難企業穩定就業補貼申報表》;
4、《縣困難企業申請穩定就業補貼花名冊》(電子文檔);
5、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員工隊伍措施文件。
四、穩定就業補貼審核和撥付程序
(一)審核程序。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要求,核對困難企業及其穩定就業補貼申報材料,在《縣困難企業穩定就業補貼申報表》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每季度可使用的穩定就業補貼指標,結合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人數從多到少排序,于當月25日前確定享受穩定就業補貼的困難企業名單及補貼額度。
(二)撥付程序。由縣財政部門于次月5日前及時足額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入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在此后7個工作日內將穩定就業補貼發放到相關企業。
五、其他事項
(一)已享受穩定就業補貼的企業職工不再重復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含用工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
(二)各類勞動事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不列入穩定就業補貼政策享受范圍。
(三)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穩定就業補貼,在失業保險基金會計報表中“其他支出”科目中按實列支。
(四)對通過弄虛作假行為享受穩定就業補貼的企業,一經核實,追回所有補貼金額,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本實施辦法由縣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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