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工作總體意見
時間:2022-03-12 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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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我市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堅決防范遏制煤礦瓦斯事故,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26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防治責任
1.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觀念,充分認識做好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全面強化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強化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原則,樹立“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著力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2.發揮政府監管職責。各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監管責任,建立以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監管第一責任人的瓦斯防治監管體系和以煤炭執法隊伍為主體的安全監督檢查體系,通過簽訂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瓦斯防治目標落實到煤礦企業。
3.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煤礦企業要不斷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細化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瓦斯防治責任。要建立瓦斯治理考核獎懲制度,健全“一通三防”管理體系和瓦斯治理技術管理體系,配備專職通防副總工程師,設置通防職能科室,強化專業技術力量。要不斷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系統。要強化現場管理,嚴格落實瓦斯防治有關規章、規程、規范,嚴防瓦斯事故發生。
二、加強生產管理,夯實防治基礎
4.嚴格執行礦井瓦斯等級管理規定。正常生產礦井每兩年要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采深大于600m的礦井新揭露的主采煤層要及時進行瓦斯參數測定。新建礦井初步設計前,應向立項管理部門提交經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的煤層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預測報告。在建礦井揭露煤層后必須立即進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測定,在聯合試運轉期間必須進行瓦斯等級鑒定,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申請驗收。技改和資源整合礦井項目在轉入正式生產后3個月內,要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并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以上鑒定結果應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中分局備案。
5.完善安全監測監控體系。所有礦井都要有完善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要實現雙回路供電,并備有不少于2小時容量的UPS電源,實現雙機或多機熱備。要嚴格按規范安裝各類傳感器,處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要安裝具有瓦斯超限斷電功能的甲烷傳感器。要加強瓦斯智能巡檢系統的改造升級,科學設置智能巡檢卡,確保瓦斯巡檢正常進行。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安全監測監控系統聯網建設,力爭今年實現市、縣、企業三級聯網。
6.積極創建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繼續做好瓦斯治理示范礦井創建工作,加大考核獎懲力度。以創建工作為抓手,督促煤礦企業全面抓好隱患整改,進一步提升瓦斯管理水平,力爭每年新增瓦斯治理示范礦井3處。
7.加快礦井通防裝備更新。對富裕容量大、運行效率較低的主通風機,鼓勵進行變頻控制系統改造,改善調節效果。大力推廣使用新型節能低噪局部通風機,全部選用直徑500mm以上的供風風筒,提高通風效果。
8.加強爆破瓦斯管理。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加強爆破作業前后的瓦斯管理,井下爆破時的“一炮三檢”工作必須由持證瓦檢員操作。要嚴格記錄管理,裝藥前、爆破前后都要按環節逐一檢查、填寫記錄,確保安全后方可進行下一環節的工作,嚴禁爆破結束后補填記錄。否則,一律按假檢、漏檢處理。
9.嚴格回采工作面上下兩巷以外開采區的瓦斯管理。各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地質探查和分析預報,切實掌握煤層賦存狀況,合理確定工作面巷道布置,優化生產系統,避免工作面上下兩巷遺留煤柱過大。確因斷層走向變化頻繁或其他原因出現煤柱需要開采時,背風側帶采深度不得超過3.0m,迎風側帶采深度不得超過5.0m,且必須采取風障導風措施,保證帶采處全風壓供風。煤柱帶采深度超過上述要求的,必須補掘巷道,提前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
10.做好綜合防塵和防滅火工作。加強對煤塵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杜絕煤塵爆炸事故發生。按規定完善各地點的隔爆設施,規范安設地點、隔爆袋規格、水量、長度等。對開采自然發火煤層和進行復采的煤礦,要健全防滅火系統和束管監測系統;井上下要規范設置各種防滅火設施,所有進風井口必須安裝防火鐵門,井下各采區及采面的進、回風巷要在通風系統形成后10天內構筑合格的防火門墻,并足量儲備封閉材料,做到防、治結合,杜絕煤層自燃現象。
三、落實扶持政策,推進技術創新
11.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本著“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礦災害治理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煤炭安全費用的提取與使用情況,發現阻礙或不按標準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等行為的,要嚴肅查處。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生產安全費用的審計監督,確保提取到位、專款專用。
12.大力推進技術創新。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同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合作,加快煤礦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步伐,加大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力度,積極開展“一通三防”特別是瓦斯治理、煤塵防治、自然發火預防等方面的科技攻關,努力在“一通三防”重大技術課題和低濃度瓦斯綜合利用方面實現突破。
四、加大監管力度,嚴肅責任追究
13.完善防治責任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煤礦安全事故約談、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辦制度,嚴格績效考核,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逐級追究責任,對因管理不到位、職責不清晰、推諉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
14.實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隱患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督促煤礦企業認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隱患,落實各項防治措施。要建立瓦斯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權益。
15.嚴格按通風能力組織生產。把礦井通風能力作為約束性指標,嚴格按照標準核定礦井生產能力。對超能力生產的礦井,責令停產整頓,并按有關規定的上限,對煤礦企業及負責人進行處罰。通風系統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礦井,必須重新進行通風能力核定。
16.加強煤礦瓦斯超限管理。煤礦發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停產撤人,并比照事故處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因責任和措施不落實造成瓦斯超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瓦斯超限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凡1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處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礦井,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請縣(市、區)政府予以關閉。
17.從重處理煤礦瓦斯死亡事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時限由縣(市、區)政府確定。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質條件復雜、安全生產系統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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