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12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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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區和各鄉鎮原則上只能各設一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條例》和省政府《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政辦函[]82號)有關規定。經市屠管辦會同有關部門初審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方可向上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辦理定點許可審批手續。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違者,由市屠管辦依據《條例》查處。
(二)對生豬的宰前和宰后檢疫檢驗必須集中在定點屠宰廠(場)內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如實做好檢疫檢驗和無害化處理臺帳記錄。
二、強制實施肉品上市的準入規定
(一)全面清查整治和規范肉品經營攤點。
由市屠管辦牽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方便群眾、規范經營、有利監管、確保安全”要求。會同工商、公安、城管和集貿市場管理等部門對全市生豬肉品經營攤點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整治,做好生豬肉品經營攤點的規劃布局和調整工作,對生豬肉品經營實行定點管理。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經營者提供生豬肉品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設施。禁止非定點和流動攤點經營生豬肉品。
(二)實行肉品持證經營。
必須向市屠管辦申請辦理《肉品經營規劃定點證》并在衛生部門辦理《健康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畜牧部門辦理《動物防疫衛生合格證》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凡是證照不齊全的禁止從事生豬肉品的經營活動。市從事生豬肉品經營者。
(三)實施肉品流通準入管理。
1加強肉品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管理。城區所有市場、超市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必須100%來自本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鄉鎮生豬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不得進入城區市場銷售。違者,視同私屠濫宰查處。
如實記錄肉品的進銷時間、來源、數量、流向、查驗結果、問題肉品處理等內容。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經營者必須建立并執行肉品進銷臺帳查驗制度。
2加強外埠生豬肉品管理。凡在市從事外埠肉品經營者。其經營的肉品必須是縣(市)以上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并附具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冷鮮(凍)肉品。并且在肉品運輸、銷售、儲存過程中不得脫離冷鏈環節,同時按每批次到市畜牧動檢部門指定的地點(即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申報檢疫查驗。凡未經申報檢疫查驗合格的外埠冷鮮(凍)肉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
三、建立生豬屠宰管理的長效監管機制。確保肉食品安全
(一)建立明確的責任機制。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由市屠管辦牽頭、工商、衛生、畜牧、質監、城管、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責任機制。市屠管辦負責生豬屠宰日常監管和綜合協調工作;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管;畜牧部門負責檢疫檢驗環節的監管;稅務部門負責經營稅收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肉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城管部門負責對肉品經營攤點的監管;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生豬屠宰日常監管和集中專項整治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時處理生豬屠宰和肉食市場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執法糾紛問題,確保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二)建立高效的協調機制。
緊密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要求。加強拉網式巡查,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及時進行宣傳疏導,并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厲查處。市屠管辦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集中開展生豬屠宰和肉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對屠宰管理執法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市屠管辦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召開專項工作聯席會解決。
(三)建立透明的監督機制。
大力開展生豬屠宰管理法規政策和肉食消費安全知識的宣傳活動,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消費意識。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或電子郵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對生豬屠宰和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
(四)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各部門要站在執政為民、服務為民的政治高度,生豬屠宰管理是事關肉食品安全。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和職責。對工作措施不落實,發現問題整改不到位,部門工作不協調,工作失職瀆職,造成豬肉質量安全事故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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