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供應方案

時間:2022-09-22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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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供應方案

為規范我市生豬流通經營秩序,保障生豬穩定供應,確保人民群眾肉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的生豬穩定供應和質量安全負總責,統籌轄區內生豬及肉品穩定供應和質量安全相關工作,組織經貿、農業、工商、衛生、稅務等部門和食品公司及其定點屠宰廠(場),按各自職能分工協同實施本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保障生豬供應和質量安全

1.建立定點供莞生豬基地。市農業、經貿部門與市外生豬產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部門合作,選擇規模化、集約化、能提供優質安全生豬的大型養殖基地或養豬合作社(協會),作為專供我市的生豬“定點供莞基地”(簡稱基地)。基地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互利雙贏”原則,由產地縣以上農業部門向我市農業、經貿部門提出申請,我市農業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對產地生豬生產規模、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綜合考評,確認其能按照我市相關要求提供優質安全生豬后,由我市農業部門與生豬產地農業部門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門簽訂合作協議。產地農業部門或商品流通管理部門對當地申請供莞基地的生產規模、防疫用藥等方面進行審查,把符合條件的基地向我市推薦,由我市經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和認定。具備資格的基地在我市經貿、農業部門備案,由兩部門聯合向全市公布信息指引。

2.定點供莞基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1)養殖規模

年出欄10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豬場或年出欄生豬30000頭以上的養豬合作社(協會)。合作社(協會)須由若干個會員(小規模養殖戶)組成,有章程,已辦理合法登記手續;協會統一向會員提供豬苗、飼料及防疫等服務;協會與會員簽訂保障生豬質量安全協議書。

(2)生產環境

養豬場遠離市區,周圍無工廠等污染;生豬飲用水為地下水或自來水,無水質污染;豬舍干燥、透風,布局合理,設施齊備。

(3)動物防疫

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監督;近兩年沒有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及違法違規事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計劃免疫、免疫標識、衛生消毒、疫情報告等制度健全,防疫記錄齊全;疫病預防措施得力,免疫程序合理,抗體監測合格。

(4)飼料及獸藥使用規范

飼料原料在保質期內,無發酵、霉變、異味,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飼料衛生標準》);依法使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所使用的飼料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按農業部《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規定使用藥物添加劑,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用藥記錄準確、齊全;不使用人用藥、原料藥,不使用含有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物成份的物質。

(5)疫病抗體監測及藥物殘留檢測

口蹄疫抗體合格率60%以上;豬瘟等動物疫病抗體合格率達標;不得含有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氯霉素等;磺胺類、四環素等不得超過NY5030-2001無公害食品最高限量。

3.實施“產銷聯檢”制度。基地經認定后要建立健全防疫、用藥制度,由產地農業部門負責對其生豬實施強制免疫、佩戴免疫耳標,規范生產者使用飼料及其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生豬出欄前實施產地檢疫和藥物殘留抽檢等監管。我市農業部門不定期到基地抽查免疫檔案以及用藥記錄,抽檢生豬免疫抗體水平及藥物殘留情況。

4.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基地存欄或供應給我市的生豬如發現有獸藥殘留檢測超標等情況,立即取消其供莞基地資格;在任何環節發現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或發現使用人用藥、原料藥等,除取消其供莞資格外,我市還將通報產地,由產地農業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基地主要分布在我省及湖南、河南、廣西等地,也可根據市場供需情況進行調整。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和批發商要把生豬產區的養殖信息、市場行情及時反饋給市經貿、農業部門,提請認定新的基地,促進基地不斷擴大和更新。

5.建立生豬“綠色通道”。基地生豬出欄時由產地農業部門對其實施產地檢疫和藥物殘留抽檢,檢疫和藥物殘留檢測合格后由產地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運載工具消毒證明、佩戴免疫耳標,并在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貼供莞專用標識。凡攜帶“兩證一標”的基地生豬在我市交易及屠宰環節享有少檢或免檢的“綠色通道”便利。

6.逐步從基地采購生豬。各鎮(街道)從事生豬經營的企業或批發商按我市經貿、農業部門指引,從基地收購、調入生豬。市經貿、農業部門2007年7月份前要在生豬產區建立年可上市800萬頭以上(即相當于我市年需生豬量兩倍以上)的定點供莞生豬基地,爭取2007年年底前,入莞生豬原則上從基地采購。在過渡期間,企業如從基地以外的養殖場采購生豬,應將養殖場資料報市經貿、農業部門備案;農業部門將有針對性地加大對非基地調入生豬檢疫、檢測力度,對兩證不齊全或藥物殘留檢測不合格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處理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二)規范生豬流通經營秩序

1.各鎮(街道)食品公司及其定點屠宰廠(場)在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下,在本轄區內開展生豬經營、調劑生豬供求余缺,保障市場生豬供應。市經貿部門會同市肉食協會隨時掌握全市生豬供求情況,建立和完善調控全市生豬供需的應急機制。

2.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市農業、經貿部門公布的基地目錄指引,組織食品公司及其定點屠宰廠(場)選擇相應基地從事生豬經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具備資質的批發商從事生豬經營。

3.生豬批發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全市范圍內從事生豬經營業務。從事生豬經營的企業或批發商必須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在經營中應遵守如下行為準則:

(1)每年必須與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保障生豬安全穩定供應責任書》,自覺接受經貿、農業、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時間、按質量完成鎮(街道)經貿辦下達的生豬供應任務,誠信、依規、守法經營。

(2)按照經貿、農業部門公布的基地目錄指引,自覺從定點供莞基地調進生豬;不調進病豬、死豬、檢疫或抗體監測不合格以及含有“瘦肉精”等禁用藥或獸藥殘留超標的生豬。

(3)依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監督和藥物殘留檢測,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不合格生豬的處理決定,承擔處理費用。

各生豬批發商應在所在鎮(街道)經貿部門備案并按時報送經營情況報表等資料,鎮(街道)經貿部門將根據其經營守法情況進行通報,并作為工商部門年審的參考。生豬批發商采購的生豬每檢出一次含有“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整頓一個月,整頓期間不得在定點屠宰場批發生豬,且載入不良記錄;所采購的生豬年內累計檢出“瘦肉精”三次則予以黃牌警告,并再整頓三個月;四次以上取消其經營生豬的資格。

4.為防止出現新的環境污染,所有生豬交易業務必須在各食品公司及其定點屠宰廠(場)已配備的生豬經營場所內進行,實現有效監控。各鎮(街道)以食品公司及其定點屠宰廠(場)已配備的生豬經營場所為基礎,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技術標準規定的動物防疫、檢疫等條件進行整改和完善,但不得擅自擴大或重復設立生豬經營場所。

(三)建立生豬儲備制度

為應對因突發事件而使生豬供應脫節等情況,我市建立生豬儲備制度。以定點供莞基地為基礎,由市經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市生豬來源、供求情況,依照安全、節約、有效原則,制定生豬儲備計劃(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對本鎮(街道)生豬安全穩定供應工作負總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為本鎮(街道)生豬安全穩定供應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經貿、農業的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保障生豬安全穩定供應工作責任制,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經貿、農業、工商等部門以及定點屠宰廠(場)、生豬批發商、農貿市場、超市等責任,有效預防和控制重大動物疫病及肉食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建立健全鎮(街道)級生豬及肉食品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生豬批發、屠宰、檢疫、檢測、肉品銷售及安全監管等工作。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的實施細則,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定點屠宰廠(場)實施。

(五)安排落實生豬儲備、防疫檢疫、獸藥殘留檢測、打擊私宰、肉品監管等工作所必需的經費。

(六)與轄區內從事生豬經營的批發商簽訂《保障生豬安全穩定供應責任書》,對生豬批發和肉品經營實施有效監管。

(七)督促農貿市場肉販和超市、工廠、酒樓、集體飯堂等單位采購來自定點屠宰場、檢疫檢測合格的肉品,確保肉食安全。

(八)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等影響生豬和豬肉供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及時排查和消除不穩定因素,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四、其他

本方案由市經貿局、農業局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