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安置實施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30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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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安置實施工作意見

為了認真做好水電站工程涉及我縣搬遷安置工作,現就圓滿貫水電站工程涉及我縣隨遷農戶搬遷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隨遷人口的概念、目的及對象范圍

所謂“隨遷人口”,是指居住在淹沒線以上,因水庫淹沒(或工程占用)后失去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就地生存環境容量不夠,按照規劃設計應進行搬遷的人口。

隨遷的目的:讓搬遷農戶重新獲得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讓留居農戶總體上能有長遠生產、生活的資源。

隨遷的對象范圍:因水庫淹沒(或工程占用)后,在原生活區失去基本生活的生產資料又無法調節的農戶。

二、隨遷人口搬遷安置的工作方式

鄉鎮牽頭、村組實施、移民部門作指導、政府最終審核、移民自愿搬遷。

三、隨遷戶的確定

根據《省河流域圓滿貫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補償投資概算調整報告》(審定本)確定的搬遷人數,由涉及鄉鎮將隨遷人口計劃分解落實到戶。具體由鄉鎮組織,村、組實施,本著移民自愿搬遷的原則,由農戶寫出書面申請,以組為單位召開淹地農戶會議,根據組內多數群眾意見,討論、分配隨遷戶、人口,參會人員簽字蓋印確定,涉及組討論確定的隨遷戶、人口后,經組、村、鄉鎮領導簽字蓋印后,由鄉鎮進行張榜公示。

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由鄉鎮將張榜公示結果報縣移民局審查,再由縣移民局將審查結果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案,再返回鄉鎮予以張榜公示。

四、隨遷戶實物指標的確定及量算

隨遷戶審查確定后,涉及鄉鎮應對各戶的房屋權屬等情況進行統計核實,上報后由縣移民局聯系組織相關部門對隨遷戶的實物指標進行量算,并張榜公示。

隨遷戶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的權屬確認以該戶的法定產權依據為準,沒有法定產權依據的,以鄉鎮、村調查出具的證明為準,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不明晰的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不予丈量。

隨遷戶房屋及附屬物實物指標量算的時間界定:圓滿貫水電站庫區以原桐移領發〔2008〕1號文件下達的時間為界定時間(即2008年12月30日),之后新增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指標不予量算。

搬遷人口以群眾會議確定的人口為依據,對照該工程搬遷安置方案的有關規定,不計為搬遷人口的不給予補償。

五、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隨遷戶以戶為單位進行搬遷安置。

(二)隨遷戶必須堅持“有土有房”安置的原則(符合該工程搬遷安置方案中規定無土安置條件的除外)。

對淹地相對較多的隨遷戶,其置換土地標準為:中等以上田土人均不得少于0.91畝(即縣人均耕地標準),對淹沒耕地人均少于0.91畝的農戶,置換的土地量不得少于其淹沒的耕地,隨遷戶置換后的耕地,由鄉鎮、村完善土地流轉協議等相關手續。

隨遷戶必須選擇規劃允許的安全區域建房,如屬購房,其購置的房屋必須是可居、安全、合法的房屋。

(三)隨遷戶必須遷出該工程設計規劃無安置容量的范圍,到有安置容量的地方進行安置。原則上不能跨縣安置,如有特殊情況需跨縣安置的,其相關手續由隨遷戶自行辦理。

(四)隨遷戶遷出后,其原有的房屋、畜圈等附屬物自行撤除,原宅基地收回村民委員會管理,作為公益用地調節使用。對個別使用價值較高、有置換條件的房屋,涉及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但必須將維護庫區穩定和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相結合,其置換的房款,由鄉鎮統籌用于該地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隨遷戶淹沒線上的剩余土地須交回村集體,在鄉鎮、村的指導下自行流轉,原則上流轉給淹沒后留居安置少土的農戶,其流轉價格上限不得超過土地補償費價格(即:10倍以內)。

(六)隨遷戶接到搬遷通知之日起60日內未能按規定對接好所需耕地的,視其放棄搬遷資格。

六、本文件自下達之日起執行。本文件內容如與該工程搬遷安置方案(或規定)有沖突的,按方案(或規定)執行。原桐移領發〔2008〕1號文件內容如與本文有沖突的,按本文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