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人員競爭上崗意見
時間:2022-03-20 0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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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競爭上崗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為依據,以建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為基本目標,實現由分步推進到全面實施,由單項突破到制度配套,確保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科學化軌道。
競爭上崗工作的原則是:
1.黨管干部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實施范圍
本實施意見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我市各級黨政機關和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事業單位的競爭上崗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競爭上崗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必要時,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批準可允許直屬事業單位及下級機關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競爭上崗。
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任職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三、資格條件
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機關內部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具有國家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下級機關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符合調任條件。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
(三)符合任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四)年齡在45歲以下的人員,應參加組織人事部門或相關業務部門的計算機培訓,掌握計算機知識。
(五)符合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特別優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員,資格條件可適當放寬。
四、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有關事宜。實施方案應廣泛征求本單位干部群眾意見,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二)公布方案。方案確定后,應將主要內容包括競爭的職位、參與競爭人員的資格條件及競爭方法程序等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三)公開報名。一般采取個人自愿報名,也可采取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等方式報名。根據實際,可規定報具體職位,也可規定不報具體職位。填報志愿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達不到2人報名的,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四)資格審查。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由用人單位干部(人事)部門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五)筆試。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筆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筆試范圍為中組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所規定的考試范圍。
(六)面試。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或演講答辯方式進行。
采取結構化面試的,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由本單位領導、群眾代表、干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占一定比例。面試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采取演講答辯方式組織面試的,競爭者在一定范圍內演講,介紹自己的工作經歷、德才情況和做好競爭職位的工作打算,可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七)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在一定范圍內,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推薦。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工作人員在20人以下的,除本單位人員必須參加外,還應邀請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代表參加。參加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予以公布或通知本人。
民主測評要量化計分,滿分為100分,評價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五項,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干部(人事)部門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即為競爭者民主測評分數。民主測評分數低于60分的,不列為考察對象。
進行民主推薦的,推薦票數未超過30%的,不列為考察對象。已組織了民主推薦的可不再開展民主測評。
(八)考察。開展競爭上崗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運用合理的遴選方式確定考察對象。
一般可采取綜合遴選的方式。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全部環節的競爭,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和成績。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也可采取逐輪遴選的方式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個環節入圍者的名單及最低入圍成績。
通過綜合遴選或逐輪遴選方式確定考察對象,一般應差額確定考察對象,由用人單位干部(人事)部門對其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和能否勝任所競爭職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九)討論決定。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結果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備案同意后確定擬任人選。
決定擬任人選,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用合理的遴選方式確定考察對象。
一般可采取綜合遴選的方式。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全部環節的競爭,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和成績。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也可采取逐輪遴選的方式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個環節入圍者的名單及最低入圍成績。
通過綜合遴選或逐輪遴選方式確定考察對象,一般應差額確定考察對象,由用人單位干部(人事)部門對其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和能否勝任所競爭職位的工作,注重考察其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九)討論決定。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或民主推薦結果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備案同意后確定擬任人選。
決定擬任人選,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對外公示。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對公示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與管理
(一)競爭上崗實行部門負責制。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二)切實加強職位管理。各地、各單位必須按照“三定”規定設置職位,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開展競爭上崗工作,不得突破機構規格設置職位,不得突破職數限額、放寬任職條件任命領導和非領導職務。
(三)做好落崗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對在參加競爭上崗中落崗人員,應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工作表現不佳又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給予適當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四)嚴肅紀律,保證質量。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遵守下列紀律:
1.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尊重考試考察結果和民意,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2.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3.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4.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在面試中打人情分、感情分;
5.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在考察工作中夸大、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6.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在競爭過程中弄虛作假、通過請吃、娛樂、送禮、串聯進行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全過程監督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檢查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對競爭上崗中出現的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原來有關競爭上崗的政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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