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意見

時間:2022-11-26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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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意見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以及新時期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現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區、市),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所轄區域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二、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十二)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器設備防爆檢查工;

(十三)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鉤)工;

(十四)采掘(剝)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十五)礦山救護作業;

(十六)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七)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已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并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而直接參加考核。

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國家局負責組織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推薦使用教材。培訓機構按照國家局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推薦使用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單位根據國家局制定的考核標準組織開展考核。

六、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負責煤炭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須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認定。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教師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八、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的考核,應當由特種作業人員或用人單位或培訓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單位自考核開始之日起,應在15日內完成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局統一制作,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簽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十、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局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審查認可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單位和考核單位的資格,簽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十一、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由原考核發證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復審內容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考試。

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

十二、培訓、考核及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十三、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國家局委托的有關部門或機構,應每年向國家局報送本地區本部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情況的年度統計資料。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無證上崗作業的,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教育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單位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三)弄虛作假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十五、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從事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情況制定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