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防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1 05:01:00

導語:政府消防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消防工作意見

一、消防工作目標

到2015年,基本實現全市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明顯提高;消防培訓機制、制度完善并落實,廣大城鄉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素質得到增強;城鄉消防規劃按規定全部編制完成并納入總體規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發展,不欠新賬,并全部完成補還欠賬任務;火災隱患、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環境顯著改善,年度火災10萬人死亡率小于0.19,不發生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政府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消防應急組織和應急方案建立健全,責任明確,措施落實;各種形式的消防隊伍有大的發展,以現役消防隊伍為主體、合同制消防隊員為輔助、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補充的專業防火、滅火和社會救援力量體系覆蓋全市城鄉;消防業務經費滿足防火和滅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隊(站)、人員、裝備等達到標準要求。

二、加強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設,構建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一)建立并落實政府消防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管同志牽頭,有關部門為成員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堅持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總結部署消防工作任務,分析研究、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要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要切實履行在經費保障、設施建設、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職責,對公安機關報告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核實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二)建立并落實部門消防管理分工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安監、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有關部門處理;教育、民政、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三)建立并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各社會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要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積極推進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實現“消防設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維護責任明晰化、消防宣傳經常化、消防管理規范化”,員工具備檢查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全面提升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意識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落實消防工作考評和責任追究機制。要將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關部門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評。依法加大對不依法行政、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職瀆職、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行為的追究力度,特別是對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或者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不斷提高城鄉抗御火災的能力

(一)加快消防規劃的編修和實施。各縣區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要結合實際編制城鎮消防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建設同步實施;對于缺少消防規劃或者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得批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積極協調發改委、規劃、國土等部門加快縣城和國家級重點鎮《2009-2020年消防專業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規劃、建設、城管等部門要按照規定設置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保證消防設施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二)加快城鎮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各縣區政府對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對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規定的,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隱患。要按照國家消防站建設標準和城鄉發展建設的實際需求,在經濟發達的縣級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隊(站)。新建、改建、擴建的消防隊(站)要按標準規劃設計、建設,配備滅火救援所需的人員、車輛和技術裝備。有條件的建制鎮、集鎮和鄉鎮工業區、開發區要建設專(兼)職消防隊(站)。要按照“補還舊賬,不欠新賬”的要求,強力推進市政消火栓建設。凡舊城拆遷改造、城市新區開發和居民小區等建設項目,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必須做到同步規劃建設,達到國家標準要求。要實現消防裝備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單一型向多功能型轉變,形成結構合理、技術先進、保障有力的消防裝備體系。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三)完善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各縣區政府要堅決按照河北省財政廳、公安廳《關于制發全省設區市級和縣級消防部隊業務經費保障指導標準的通知》執行,并隨著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消防工作任務的增加和財政保障能力的增強而適時調整、提高消防事業費標準。發展改革部門應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門要確保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業務經費納入預算并保證及時足額劃撥;城管部門逐步加大城市維護費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中的投入比例,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的市政消火栓普查情況嚴格落實維護經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消防設施裝備的購置、更新、維護保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同時,要拓寬其他渠道籌集消防經費,鼓勵和提倡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愿資助消防事業。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措施,完善消防官兵傷亡保險制度,進一步加大投入,切實改善公安消防部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強力整治火災隱患,營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

(一)建立火災隱患整治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火災形勢和本單位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高層建筑、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建筑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要充分發揮消防監督職能作用,認真排查火災隱患,督導有關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隱患的知情、監督、舉報等權利,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明確專人負責受理并及時依法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逐件進行核實處理。

(二)實行領導包案督導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各縣區政府要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整改難度較大的火災隱患實行政府領導包案督導制度,對于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要嚴格程序,科學判定,逐級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監管,定期向政府報告整改進度,督促隱患單位盡快消除隱患。

(三)從源頭上控制火災隱患。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公安、建設、文化、衛生、教育、安監、房管、民政、規劃等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將消防安全作為行政許可的重要條件,嚴把“準入關”,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監部門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注意事項。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火災隱患嚴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性場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函告,由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其有關證照。

(四)依法加大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力度。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會同質監、工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強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現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情況,通報質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監、工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查處。通過加強社會監督與行業自律建設,發揮消防產品行業協會及相關中介機構的作用,進一步規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企業行為。

五、建立覆蓋城鄉的消防力量體系,提高滅火救援作戰能力

(一)完善社會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安監、交通、衛生等有關部門針對當地的火災特點,制定詳細、具體、操作性強的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并定期開展綜合演練。各地要本著“一專多能、一隊多用”和“反應最快、功能較多、處置有效、投入合理”的原則,整合公安、消防、地震、防空、急救、市政、交通、環保等社會資源,大力推進政府綜合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二)加快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建設。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建設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力構建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公安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群眾義務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補充,全面覆蓋城鄉的消防力量體系。為解決消防防、滅火力量不足的問題,由政府組織向社會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合同制消防隊員和消防文職雇員,充實到一線滅火救援和消防監督執法輔助性工作崗位。

(三)全面提高滅火救援實戰能力。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并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或在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各地應當根據實用、成熟、先進的原則,按國家標準完成本級消防通信指揮中心系統建設,完善辦公、訓練、預警、出警、指揮、處置等各項功能,確保滅火救援實戰需要。要進一步加強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建立地下隧道、液化氣罐、化工裝置、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模擬訓練設施,強化消防隊員在高溫、有毒、缺氧、濃煙等復雜、危險情況下的實戰模擬訓練。要夯實各項戰訓基礎工作,科學制定滅火救援預案,積極開展滅火救援戰術研究,規范各類火災事故的撲救和處置程序,不斷提高消防隊伍滅火救援及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深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一)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各縣區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積極改進工作方式,依托消防站、中小學生消防教育培訓基地、消防教育館和警察博物館等平臺,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各級教育、人事、科技、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為教學、科普、普法、就業教育等工作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積極開展對婦女兒童、青少年和企業員工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通過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扎實開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工作,形成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社會化長效機制。

(二)積極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各級政府及其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社會單位要將消防安全常識和技能,納入對農村勞動力、農民工等流動務工人員和失業人員的就業培訓內容,各類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的培訓機構,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納入崗位綜合技能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對社會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負責人、消防設施施工負責人、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技術服務人員等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勞動和社會保障、旅游等部門要加強對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導游、保安員等的消防安全培訓,并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推行消防安全從業人員職業資格鑒定制度,建立就業促進機制,推動消防安全服務職業化。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員工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深入宣傳普及《消防法》。各縣區政府應當將宣傳普及《消防法》作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將《消防法》納入普法教育規劃,開展寓教于樂、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并結合“中國消防志愿者行動”推動《消防法》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不斷提高社會和公民的消防法治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讓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正確運用、自覺遵守、依法參與消防安全活動,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強化農村消防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各地要將做好農村消防工作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將農村消防建設納入文明村鎮、和諧村鎮、平安村鎮建設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推進農村消防工作逐步實現“七有七并”:有消防管理組織并落實責任、有消防聯動機制并及時溝通、有整體消防規劃并同步實施、有專兼職滅火隊并發揮作用、有消防基本設施并滿足需要、有消防宣傳教育內容并深入群眾、有檢查督促并嚴格獎懲。要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和試點工作內容,實行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負責同志負責,公安、綜治、民政、建設(規劃)、農業、教育、文化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農村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建立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與村委會分級負責的農村消防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各地村委會和駐村企業及各種經濟組織也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配備專(兼)職防火人員。

(二)加強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鄉村要將村民住宅與企業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中,并與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實施;農村的消防設施建設要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結合農民房舍改造、鄉村道路改建、人畜飲水和農田灌溉工程等同步實施。

(三)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滅火救援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村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逐步形成以政府專職消防隊為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聯防、志愿和義務消防隊為基礎的農村消防力量布局。通過整合農村治保會、民兵、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普遍建立專(兼)職義務消防隊或由基層民兵、退伍軍人、熱心群眾、志愿人員輪流執勤的志愿消防隊,建立村民多戶聯防組、防火巡邏隊等自治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滅火演練和消防常識、技能培訓,明確承擔消防檢查、巡邏及初起火災撲救等任務。

(四)加強農村火災預防工作。縣(市)、區和鄉(鎮)要結合農村特點重點整治“三合一”、“多合一”企業火災隱患和違章用火、用電、用油行為,督促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村民落實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推行住房、草垛分離措施,嚴禁焚燒農作物秸稈,嚴禁放火燒荒。嚴禁違法設置“八小場所”。加強村莊道路管理,嚴禁設置欄桿、隔離樁等障礙物,嚴禁私搭亂建易燃簡易建筑或未經許可組織具有火災危險的群眾性活動。嚴禁違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特別要做好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監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