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考核意見
時間:2022-04-02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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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我縣鄉科級干部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政治堅定、思想解放、廉潔奉公、務實創新、開拓進取的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我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關于縣管干部任免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及中共保山地委辦公室室發〔1999〕3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意見。
干部選拔任用
第一條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改進黨管干部的方法,繼續擴大民主,推進交流,逐步形成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在選拔任用中堅持:(一)黨管干部的原則;(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二條實行考察責任制,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和舉薦干部責任制。
(一)嚴格標準,認真考察被考察對象的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識、工作作風、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觀公正,提出明確的擬任意見,并署名以示對考察材料負責。
(二)任何個人向黨組織舉薦干部必須負責地填寫署名的推薦材料,不署名的推薦材料原則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薦失實,造成黨組織用人嚴重失誤,要追究考察人員、推薦人員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逐步推行“一推雙考”、公開選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打破地域、行業、身份的限制和論資排輩、求全責備、平衡照顧等陳舊觀念的束縛,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公開選拔干部,實行干部競爭上崗。推行“一推雙考”堅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雙考”工作方案;(二)公開招考職位及參考條件;(三)公開報名、公開推薦;(四)資格審查;(五)命題考試;(六)面試答辯或演講答辯;(七)組織考察;(八)公布結果、進行公示;(九)決定任命。
第四條全面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對選任干部的監督,對鄉科級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縣委擬提拔任用的鄉科級領導干部,一律實行任前公示制。在縣委常委會議討論之后,由縣委組織部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二)廣大干部群眾和社會各界如認為擬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縣委組織部或縣紀委反映。
(三)對擬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見必須客觀公正,舉報擬任命干部的重大問題必須事實清楚,簽署真實姓名。
(四)縣委組織部和縣紀委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問題進行查實。既要鼓勵和保護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又要保護擬任干部。對挾嫌報復以及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認真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五)公示期滿,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紀委作出公示結論報告縣委。如未發現影響任命的問題,則按有關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切實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職責,分管部門及掛鉤鄉(鎮)的縣級領導應把分管部門和掛鉤鄉(鎮)的鄉科級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職責,作為鄉科級領導干部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條堅持和完善談話、誡勉制度。
在干部職務提升、工作調動、取得成績、出現問題時,縣委及組織部領導要及時與其談話、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條發揮黨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縣委黨校每年要對鄉科級領導干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學習教育;每次培訓重點解決一至二個問題,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識等方面的內容貫穿于全過程;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對新提拔的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
(一)試用的對象:縣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鄉科級領導干部(需要選舉產生或按有關章程規定產生的領導干部除外)。
(二)試用時間:試用一年。即從發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滿。
(三)試用干部的管理: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按同級干部進行管理。試用期滿,由縣委組織部進行考察,作出試用結論報告縣委予以確認。如發現有影響擔任新任職務的問題以及沒有履職能力的,經縣委討論免去其新任職務另行安排工作崗位,不能擔任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四)試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干部在試用期間行使所任職務的職權,享受所任職務的政治待遇,工資按任職前的職務計發,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職務執行。
試用期經確認為合格的,從任命之日起執行新任職務工資,補發其試用期的工資差額。免去其新任職務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試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條對鄉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
根據鄉(鎮)三年一屆,縣級五年一屆的任期,擔任鄉(鎮)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三年,擔任縣直各部門副科實職以上的領導干部任期為五年,任期與縣、鄉換屆時間同步。任期滿,經述職評議、測評考核為合格的,按干管權限可重新任命或崗位調整,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轉換為同級非領導職務;不合格者,降職使用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十條建立健全“輪崗”制度。
縣直部門和鄉(鎮)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進行交流“輪崗”。
第十一條嚴格考勤制度。
鄉科級領導干部外出,必須報告縣委組織部,鄉(鎮)及縣直部委辦局主要領導離崗,必須報告縣委、政府主要領導,經批準方得離開崗位。
干部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實行鄉科級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制,經考核,完成責任目標(包括年度責任目標)的留任;完不成責任目標的則視情況黃牌警告(誡勉談話),自動辭職、責令辭職或免除職務。
第十三條推行干部匯商監督制度。
加強與執法執紀部門的工作聯系。縣委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組織部、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審計局、信訪辦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發現“苗頭”,及時“診治”。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對掌管錢、財、物的領導干部一律實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十五條嚴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點把考勤與考績相結合,把經常性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按照“個人述職、群眾評議、組織考核”的程序每年組織對鄉科級干部的考核;同時,通過工作檢查、專項調查、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年度工作總結會、屆中述職和民主測評等途徑,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況,使領導干部始終處于考核的視野之內,給他們以壓力和動力。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縣、鄉人大評議、測評領導干部制度。
充分發揮縣鄉兩級人大的監督職能,對政府組成部門、法院、檢察院鄉科級干部和鄉(鎮)政府領導,依法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測評工作。凡評議、測評不合格,經考核符合本人實際,確屬不勝任,不稱職者,報縣委研究,給予降職、免職處理。
第十七條嚴格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出國、出省、建房、購房、婚喪喜慶、喬遷、配偶子女工作調動及經商等個人重大事項,必須按干管權限和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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