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4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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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處置行為,穩妥做好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處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制村、隊的撤制條件和集體資產處置的適用政策

根據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實際面積,按實際農業人口比例計算,人均不足0.2畝的,可以撤銷被征地單位建制,但經市人民政府另行批準的除外。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年9月1日起,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建制的村、隊,其集體資產處置時,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府發〔〕34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府發〔〕55號)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府辦[]3號)文件及本意見辦理。

年9月1日之前被批準撤制并資產已處置的村、隊,其集體資產處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見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隊資產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符合撤制條件的村、隊,由所在鎮政府依據區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核意見,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隊請示,區人民政府下達撤制村、隊批文。

撤制村、隊所在鎮(含工業區,下同)應建立撤制工作領導小組。撤制工作領導小組由鎮主要領導任組長,鎮政府辦公室、鎮集體資產管理、財政、土地、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負責指導、規范、協調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處置工作,并負責審批及上報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撤制村、隊,應當建立撤制工作小組。由村黨支部書記、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牽頭組建,由村黨支部、村(隊)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和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組成。其中: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代表由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撤制工作小組根據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的授權,負責處置村(隊)集體資產的具體工作。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總體方案,經鎮撤制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應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后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會議應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所作決定以全體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

三、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的工作程序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應按如下程序進行:建立鎮撤制工作領導小組(村撤制工作小組)→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宣傳有關政策、撤制決定、工作程序)→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確認→清理入社原始股金、確定分配對象、清理核實分配對象的農齡→制訂資產處置方案和股權管理章程→村務公開、征求成員意見→向上級部門報批→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后進行股權量化或貨幣分配→資料歸檔(由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整個工作程序中有兩個環節必須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第一個環節是資產評估結果經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必須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鑒證備案;第二個環節是集體資產處置總體方案必須上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兌現。

四、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界定與評估及確認

撤制村、隊處置集體資產前,必須嚴格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認真核實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產權界定中,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中由各級政府以調撥款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資產,以及土地非農化的增值資金和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形成的集體資產等,先界定到鎮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然后由區、鎮兩級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按有關國家政策界定其產權歸屬。對界定給鎮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資產,可用于發展鎮集體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凡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各類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資資本及其投資收益,應當界定給原出資人。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評估,必須由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受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對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評估結果報告書,首先交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向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然后由村、隊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確認書由村、隊撤制工作小組組長簽名并加蓋撤制工作小組公章;最后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鑒證備案。

五、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的分配對象和分配依據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對象是:自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之日起至批準撤制之日期間,戶口在村、勞動在隊(含在鎮、村集體企業務工和從事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其參加勞動累計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分配以參加勞動時間為依據,參加勞動時間以年度為計算單位,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六、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處置順序及補償辦法

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繼續生產的,其集體資產在按照規定提取統籌金后,應當主要以股權形式全部量化到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以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發展經濟。

在處置撤制村、隊集體資產之前,應當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經評估確認后,按以下資產處置順序補償:

(一)按5%至10%的比例從資產總額中提取統籌基金,用于解決撤制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統籌基金由撤制村、隊所在的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二)征地建設單位支付的青苗、樹木、花卉等補償費,屬于集體部分的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三)征地建設單位支付的農田基本設施、道路、倉庫、場地、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的補償費,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處置。

(四)撤制村、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加入合作社的原始股金,應當按照股金原額退還,原始股金的紅利分配可以按原額10倍至15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兌現。

(五)依法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撤制隊按40%歸隊所有、30%上繳村、30%上繳鎮;撤制村按50%歸村所有、50%上繳鎮。上繳村、鎮的土地補償費作為村、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金收入。

(六)以上各項處置后的剩余資產,如有經濟實體,并有條件繼續組織生產的,可以股權形式全部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資產額度較小、且不具備組建新的經濟實體條件的,可以貨幣形式量化,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

七、附則

(一)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復雜工作,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鎮應穩妥開展這項工作,成熟一個,撤制一個。在具體實施中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撤制村、隊因資產界定、處置等引起的糾紛,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處理。

(二)在對資產界定、審計、評估、公示過程中發現有經濟嫌疑問題的人和事,要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由有關部門受理、處置。

(三)本意見由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