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保局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7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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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保局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見

為了配合我市電力工業結構調整,規范職工分流安置工作,依據市政府《關于加快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就對小火電機組關停后職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職工安置政策

(一)職工安置渠道

1.企業內部安置;

2.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政策

1.解除勞動合同政策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及時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工資標準按職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職工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保障

(1)企業參加失業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經費的,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可選擇進入失業保險機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再就業后,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2)可選擇進入職業介紹機構,實施人事,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3)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實施人事期間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其人事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二、再就業優惠政策

在小火電機組關停計劃內的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凡符合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失業人員,可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2.用人單位招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按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工培訓補貼。

3.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所需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中列支。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私營企業或到用人單位就業等形式實現再就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的優惠政策。

5.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按照鄭政文64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一系列再就業優惠政策。

三、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管

(一)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重視小火電機組關停企業職工安置工作,要成立小火電機組關停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機構,在當地政府電力工業調整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指導、監督、協調小火電機組關停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小火電機組關停企業要制訂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凡職工分流安置資金不到位、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的,企業不得實施分流安置。

(三)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實施分流安置過程中的監控,凡不能依法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能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及不能清欠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結束前,應將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職工內債、清欠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報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查認定后,方可辦理社會保險終止和轉移手續。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管理服務,提高工作效率,要將小火電機組關停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納入再就業服務體系,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對符合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失業人員,要優先辦理《再就業優惠證》,盡快使他們享受到再就業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