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無照經營取締意見

時間:2022-10-24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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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取締意見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全國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創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發展、平安、和諧”主線,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從優化發展環境的大局出發,深刻領會綜合治理無證、無照經營的重要意義,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查處”的原則,依法履行監管職能,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和重點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實施《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抓住重點,標本兼治,全面清理取締各種形式的無證、無照經營,遏制無證、無照經營屢禁不止的局面,堅決取締違法情節嚴重、屢查不改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堅持堵疏結合的工作方法,積極引導和幫助具備條件的無證、無照經營戶辦理許可證、營業執照;動員和發揮全社會力量,構建協作配合、齊抓共管、堵疏并舉的綜合治理機制,使查處取締無證、無照工作形成制度化、規范化,有效遏制和根本解決無證、無照經營問題。

(二)查處重點。

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五種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1.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2.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3.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4.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5.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分工

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務實、高效地做好工作。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或已經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而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取締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安(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等特種行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及其他須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其他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或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取締;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經本部門許可從事食品、餐飲、醫療等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負責對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

(五)環保部門:負責依法對危險廢物經營、有害廢物等須經環保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環境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依法對經文化部門許可從事的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團體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依法對廣播電影電視經營項目等須經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須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出版發行業、出版物進口、印刷業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等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超越規定范圍、未按規定開采指定礦種的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建設管理部門:依法組織拆除用于無證、無照違法經營活動的違章建筑;依法查處改變房屋用途、結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未經QS認證、3C認證等質量安全認證擅自進行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銷售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未經計量認證擅自出具檢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違法行為;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認證認可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礦山采掘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等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經貿部門:負責依法對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成品油經營、煤炭經營、鹽業生產經營、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典當、拍賣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查處和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二)交通部門:負責依法對國內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等須經交通主管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依法對從事職業介紹等須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四)煙草專賣部門:負責依法對須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煙草生產、經營活動(不包括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農業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從事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獸藥生產經營、種畜禽生產經營、林果種苗生產經營、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動物檢疫診療、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取締室外無照商販和城市飲食服務業超標排污等行為。

(十七)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負責依法查處取締應當取得本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擅自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無證經營行為,以及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繼續擅自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牽頭組織對轄區內的無證、無照違法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轄區內的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或為無證、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無證、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其實質是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阻礙經濟發展和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創建工作。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無證、無照經營的危害性、嚴重性、復雜性及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把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整治作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確保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講究方法,注重實效。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整治是一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堵疏結合、懲教并舉,區別不同情況,切實加強督促、引導和規范。對下崗失業人員、“雙轉”漁農民、殘疾人等社會群體所從事的無重大安全隱患經營活動,應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社會危害嚴重,特別是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等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堅決查處取締;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登記的經營活動,或按政策規定應免于登記的經營活動,應規范管理,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

(三)依法行政,把好準入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加強許可事項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凡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事項,不得作為登記前置審批的必備條件;對依法需經前置審批的事項,未經審批或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需審批許可事項的經營范圍變更登記。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七條規定,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四)完善制度,建立長效機制。要把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軌道,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長效監管機制,做到科學決策,有效實施。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無證、無照經營整治是一項綜合性執法工作,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商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監察、工商、公安、衛生、藥監、環保、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國土、建設、質監、安監、經貿、交通、教育、煙草、農業、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查處取締工作情況,分析難點熱點問題,研究制訂工作措施。

二是建立工作協調制度。各級政府是轄區內查處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為的主管單位,相關職能部門是查處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為的直接責任單位。各職能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工作溝通與協調,做到既要分頭把關,又要協同作戰,齊抓共管,形成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合力。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作用,及時貫徹落實有關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積極解決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三是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各職能部門間信息溝通,建立有效的信息通報渠道和工作機制;各職能部門在舉報受理及日常檢查中發現或查獲應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的無證、無照案件,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以書面形式及時抄告或移送,相關部門在查處后,應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四是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制度。對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和難點問題,由政府牽頭,組織工商、公安、衛生、文化、城建、環保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五是建立督查考核制度。要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督查、考核機制,由政府牽頭,監察、市政府督查室、工商等部門組成督查組,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各部門落實查處無證、無照違法經營行為工作責任的情況,通報、處理各種失職、瀆職、包庇袒護、不負責任、延誤工作的行為;對各地、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并以政府名義進行通報。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對有關部門抄告的無證、無照經營案件線索不予查辦的,要追究當事人甚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宣傳,提高法制意識。要加大宣傳力度,運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社會知法、學法、懂法、用法、守法意識,營造公平、安全、有序的良好市場秩序,進一步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持續有序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有關部門一接到舉報,應立即進行查實,經查實后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