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小質量安全整治意見
時間:2022-10-23 0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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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改善漁農村的消費環境,促進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8〕3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08年開始,在全市開展為期三年的以漁農村為重點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小藥店、小漁農資店、小菜場、小音像店、小美容美發店、小客運、小液化氣供應點”等“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以下簡稱“十小”整治),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市委“兩創一促”總要求為指針,以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集中整治與制度建設、嚴格執法與科學管理、扶優與治劣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業主自律誠信、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塊為主、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快推進執法監管向漁農村延伸,著力改善消費環境,保障消費安全,擴大消費需求,推動漁農村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漁農村建設。
(二)目標要求。以切實解決當前漁農村市場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和服務質量方面的突出問題為抓手,鞏固和擴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業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促進各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008年工作目標:摸清全市“十小”行業的基本狀況并建立質量安全監管檔案;建立健全目標考核責任制和各項監管制度;制定“十小”行業的生產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在重點鄉鎮(街道)開展“十小”整治試點,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安全問題。在此基礎上,注重典型示范,總結“十小”整治工作規律,開展“十小”行業示范點活動。
2009年工作目標:在全市漁農村全面開展“十小”整治行動,充分發揮示范點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動“十小”行業按照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即:扶植引導基礎條件較好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上規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礎條件較差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達到規范要求;關停轉化達不到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的“十小”生產經營單位。同時,對故意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生產經營條件惡劣、產(商)品質量安全隱患嚴重又不主動整改或屢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堅決予以打擊或關停,凈化漁農村消費環境,規范市場秩序。
2010年工作目標:鞏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生產經營行為基本符合規范要求;漁農村市場監管網絡基本形成;“十小”行業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基本健全;漁農村消費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點
重點對象:生產經營食品、藥品、漁農資、液化氣、音像制品、美容美發、漁農村客運等涉及群眾身心健康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站、點、店、戶。
重點區域:縣城及縣城以下的城鄉結合部、中心鎮和“十小”行業比較集中的區域,以及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
重點問題:生產經營中“臟、亂、差”和“無、散、低”等問題。具體包括:無證照或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生產經營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標準產品的行為;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從事音像制品、客運經營的行為等。
三、主要任務和責任部門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整治。督促納入監管的小作坊業主履行質量安全承諾,嚴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基本要求》組織生產;以桶裝飲用水、“兩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產品、茶葉、米面制品等五類食品為重點,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無證照或證照不齊、達不到取證條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締力度;嚴厲打擊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質、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鼓勵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龍頭帶動、區域集中等“五種模式”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通過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證照齊全,生產場所符合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齊備并執行相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操作人員均持有健康證等。此項任務由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牽頭,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配合。
(二)小食雜店質量安全整治。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規范經營行為,嚴格執行食品進貨臺帳制度,積極鼓勵小食雜店改造提升為放心示范商店,逐步引導納入經營食品統一配送體系。通過整治,促使小食雜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店面整潔衛生,嚴格實行臺帳登記制度,嚴禁無證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此項任務由工商部門負責牽頭,經貿、衛生、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供銷等部門配合。
(三)小餐飲店質量安全整治。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逐步推廣食品衛生信息公示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嚴格執行餐飲原料進貨登記制度,嚴厲查處無證照經營行為。通過整治,促使小餐飲店(包括小漁家樂、小農家樂、小食堂)做到證照齊全(需證照的)并上墻,環境整潔衛生,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執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原料進貨臺帳并實行進貨驗收,有專用的垃圾桶,餐飲工作人員持有健康證并穿戴整潔。此項任務由衛生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城建、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配合。
(四)小藥店質量安全整治。進一步完善藥品質量認證和日常監管制度,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索證索票、進貨臺帳制度,禁止超范圍經營。通過整治,促使小藥店、小診所、藥品專柜(零售點)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場所整潔衛生,嚴格執行藥品購進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制度,完善藥品儲存條件,做好庫存藥品養護,按規定銷售和使用藥品,從業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嚴禁無證無照、超范圍經營藥品,嚴禁銷售和使用假劣藥品,嚴禁違法虛假藥品廣告。此項任務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牽頭,衛生、工商等部門配合。
(五)小漁農資店質量安全整治。推進漁農資店連鎖經營和放心漁農資店建設,杜絕禁用漁農藥的銷售,嚴厲打擊銷售劣質漁農資行為,維護漁農資市場秩序。通過整治,促使小漁農資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經營范圍和經營內容相符;建立化肥、漁藥、農藥、獸藥、種子、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重要漁農資的進貨索證和銷售臺帳制度;執業人員具備漁農資銷售相關專業技能和一定的漁農資使用指導能力。此項任務由農林部門負責牽頭,海洋與漁業、工商、質量技監、供銷、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配合。
(六)小菜場整治。延伸農貿市場監管觸角,加強對漁農村小菜場整治力度。通過整治,促使小菜場做到:建立商品準入制度,實行規范管理。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固定和臨時小菜場,確屬群眾生活需要的,應納入鄉鎮(街道)和新漁農村建設規劃,并加強引導和管理。對不符合基本條件和嚴重違法經營的,依法取締。此項任務由工商部門牽頭,市場、農林、經貿、城建、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配合。
(七)小美容美發店整治。督促業主嚴格執行有關衛生操作規程,加大對消毒殺菌設施投入,預防感染和疾病傳播,嚴厲打擊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提供服務的行為,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通過整治,促使小美容美發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證照齊全并上墻,從業人員定期體檢并持有健康證,具備必須的消毒殺菌設備和工作間,經營場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驗化妝品、消毒用品等質量,建立并實施索證索票制度。此項任務由經貿部門負責牽頭,公安、衛生、工商、質量技監、環保、城管執法等部門配合。
(八)小音像店整治。保護知識產權,嚴禁租售盜版音像制品;保護未成人身心健康,嚴厲打擊銷售淫穢、暴力、迷信等違法音像制品;加大對音像游商地攤的打擊力度,依法取締“黑網吧”。通過整治,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網吧)做到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取得行業經營許可,音像店經營的音像制品有合法進貨憑證,正版率達到90%以上,有良好的經營秩序。“黑網吧”得到有效遏制。此項任務由文廣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公安等部門配合。
(九)漁農村小客運質量安全整治。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船只)超員超速和無證營運等違法違章行為,嚴禁不符合營運要求的車輛(船只)從事客運。整治漁農村客運經營秩序,嚴格執行客運營運許可、客運車輛(船只)定期檢測、司乘人員資質審查、客運安全管理等制度。通過整治,促使漁農村小客運做到證照齊全,手續完備,車輛(船只)技術狀況良好,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乘運人責任險,遵章守法,不發生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確保行車、行船安全。此項任務:車輛由公安部門負責牽頭,交通、工商、安全監管、農林等部門配合;船只由海事部門負責牽頭,港務、海洋與漁業、公安、交通、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配合。
(十)小液化氣供應點質量安全整治。嚴格執行液化氣經營的布點審批規定,加強液化氣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服務水平,建立行業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收費明碼標價。通過整治,促使小液化氣供應點做到證照齊全,從業人員具有相關資質,經營場所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液化氣使用鋼瓶100%經過檢驗合格并建立定點充裝供應合同,不短斤缺兩,從業人員熟悉業務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建立進貨登記臺帳并索取相關證明和檢驗報告。此項任務由城建部門負責牽頭,工商、公安、質量技監、物價等部門配合。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市政府成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十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監局。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組、小食雜店和小菜場整治組、小餐飲店整治組、小藥店整治組、小漁農資店整治組、小音像店整治組、小美容美發店整治組、小客運整治組、小液化氣供應點整治組等九個整治組和一個宣傳組,分別由質量技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林、文廣新聞出版、經貿、公安(海事)、城建和市委宣傳部等十一個部門負責牽頭。各牽頭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會同配合部門編制具體的整治與規范行動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與規范標準,落實各項整治與規范任務。各縣(區)政府和鄉鎮(街道)都要明確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組織專門力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十小”整治實施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并將“十小”整治納入年度考核,確保工作目標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為“十小”整治提供必要的經費、裝備等保障,推動整治與規范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堵疏結合,分類治理。要把整治工作與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社會主義新漁農村建設、“平安**”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圍繞群眾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問題,堅持科學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整治與創業就業的關系。既要整治問題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更要注重規范、服務、提升,做到寬嚴相濟,讓更多的群眾成為創業者。二是整治與便民利民的關系。既要關停取締一批無證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單位,又要整改幫扶一批“十小”單位達到規范要求,方便群眾生活。三是整治與發展傳統產業的關系。在大力整治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十小”單位的同時,注意保護小而精、小而優的傳統產業。要打扶結合、疏堵并舉,積極出臺政策鼓勵和幫助“十小”單位通過連鎖配送、合作經營、區域集中、聯合加工等多種方式聯小做大、規范發展。
(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圍繞整治與規范的目標任務和重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無論是牽頭部門還是配合部門,都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群策群力,積極主動,認真履職。要積極推進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同時,要通過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等途徑,不斷完善治理網絡,推動“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強化宣傳,正確引導。各級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十小”整治工作,切實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各級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要深入漁農村、社區大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宣傳開展“十小”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公眾消費安全意識。要建立健全信息制度,通過新聞會等形式,及時“十小”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進經驗,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同時,要對公民的監督權實施有效保護,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制度,方便群眾舉報,兌現舉報獎勵,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消費安全的良好氛圍。
(五)督查推進,確保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實基層一線執法力量,加強一線監管工作,實現監管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要繼續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開展經常性的督促檢查,指導整治工作開展。要加大暗訪力度,準確掌握真實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落實。市政府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對重點地區、重點案件進行督查。
整治工作要分年度組織驗收。對工作開展好的地區進行表揚,對開展較差的地區要通報批評。對“十小”行業質量安全突出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或因此發生惡性質量安全事故的地區,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整治中失職瀆職、包庇縱容違法活動的地區、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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