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談話制度試行意見

時間:2022-10-09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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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談話制度試行意見

為加強和改進對全區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推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了解掌握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工作情況,及時對領導干部交換思想、開展批評、提出要求,是《干部任用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是黨組織了解、關心、愛護、幫助干部,增強領導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促進干部健康成長的有效措施,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黨委(黨組、總支、支部)和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建立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認真負責的精神,切實堅持談話制度,積極開展談話活動,促進干部加強思想修養,提高政治素質,不斷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增強領導班子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

二、領導干部談話的主要對象與責任分工

1、主要對象:談話的對象為區委管理的科級干部。

2、責任分工:由區委或區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其中,領導班子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一般由區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區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談話;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同級別的其他科級干部,由區委分管領導或區委組織部負責人談話,根據情況,也可委托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總支、支部)的主要負責人談話。

三、領導干部談話的形式及主要內容

領導干部談話包括任職談話、免職談話、退休談話、日常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幾種形式,主要采取個別交談的方式進行,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采用集體談話的方式。

1、任職談話。領導干部提拔、交流、輪崗等職務發生變動時,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一般應當在組織決定任職后一周內同其談話,實行任前公示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后一周內同其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組織決定及任職的主要理由;組織對談話對象的基本評價和群眾的反映;新任職崗位的基本要求;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問題;聽取干部本人的意見和建議等。屬于交流任職的,還應當介紹任職單位及其領導班子的主要情況。

2、免職談話。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受到組織處理、辭職、身體狀況等原因免去現職,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一般應當在組織決定免職后一周內同其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組織決定及免職的主要理由;組織對談話對象的基本評價和群眾的反映;對談話對象提出希望,聽取干部本人的意見和建議等。

3、退休談話。領導干部退休(提前退休)時,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一般應當在辦理退休手續前一周內同其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講明干部退休的政策規定;對談話對象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鼓勵談話對象繼續學習,關心黨的事業;說明組織上關于退休干部從業的有關規定,提出希望和要求;聽取本人的意見和建議等。

4、日常談話。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不夠團結協調、領導干部個人有思想問題、考察考核或民主評議情況需向干部本人反饋、干部受到表彰獎勵、干部學習培訓和出國(境)較長時間、干部本人遇有重大事項或生活上遇到困難、干部本人要求向組織匯報思想或反映問題等情況或因工作需要,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應結合日常工作及時與干部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聽取談話對象的思想、工作匯報以及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了解有關情況;及時解決有關問題和干部的實際困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等,重點要抓好下一級黨政正職的談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經常與班子其他成員開展談話活動,溝通思想、交換意見,提出要求。

5、提醒談話。在群眾信訪舉報、民主評議、干部考察考核、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干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檢查和經濟責任審計等發現需要提醒注意或糾正的問題,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要及時同領導干部進行談話提醒。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實行函詢,要求本人向組織作出書面回復。談話或函詢的主要內容:明確指出需要注意或糾正的問題;請干部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表態;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6、誡勉談話。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現問題尚未構成紀律處分,按照省、市、區委關于對領導干部實行誡勉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誡勉的,區委或區委組織部的負責人要及時與其談話誡勉。誡勉談話應當與下達《誡勉通知書》一并進行。談話的主要內容:宣布誡勉決定,明確指出需要整改的問題;幫助干部分析原因,查找問題根源;聽取干部本人對有關問題的說明及表態;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整改時限等。

四、領導干部談話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基本原則:要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要求、熱情關心”的原則進行。

2、要求:

⑴談話人要按照談話內容的要求,認真負責地向被談話對象通報情況,說明問題,提出要求,聽取意見,增強談話效果。

⑵被談話對象要正確認識和對待談話,珍惜黨組織對自己的關心、愛護和幫助,實事求是地匯報思想,反映情況,說明問題。對存在的問題,要虛心接受教育,認真搞好整改。

⑶談話中被談話對象反映的有關情況、問題和要求,要根據不同情況認真處理。

⑷涉及信訪舉報問題的談話,談話人不得向談話對象泄露舉報人的單位、姓名和將舉報信件直接交談話對象閱看。相關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要嚴格保密。

⑸談話對象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和打擊報復。對失密、泄密者以及搞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領導干部談話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黨委(黨組、總支、支部)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談話工作,抓好本單位、部門干部談話制度的落實。區委或區委組織部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談話職責,開展談話活動。區屬各黨委(黨組、總支、支部)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完成區委或區委組織部委托的與領導干部談話任務,積極開展與本級班子成員的談話活動。

區委組織部和區屬各黨委(黨組、總支、支部)要認真組織實施領導干部談話制度。談話前要做好計劃安排和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要做好談話記錄,談話后要抓好有關問題的督辦和落實,增強談話效果。要認真抓好談話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切實把領導干部談話制度落到實處。

要把實行談話制度與誡勉、函詢回復等制度結合起來,對需要干部本人作出書面回復或誡勉的,按《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關于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回復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鄂組發[1995]13號)、《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印發〈關于對領導干部實行誡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鄂發[1998]6號)和《中共**區委關于印發〈關于在全區領導干部中實行誡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茅發[1996]36號)執行。領導干部誡勉談話記錄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區委組織部留存,不歸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