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實行離任審計意見
時間:2022-09-21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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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考核、監督和管理,根據上級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區管各級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快捷、健康發展為目的,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工作業績和廉政建設情況等方面的審計監督,實事求是地反映部門和單位發展狀況,客觀、公正地評價領導干部的實績,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據。
二、審計范圍和對象各鄉鎮(街道)、區各黨政群機關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調離、辭職、免職、離退休等,原則上要實行離任審計。區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仍按揚廣府發(1996)151號文件執行。
三、審計的主要內容
1、依法履行各項職責的情況;
2、任職期間主要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主要實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
3、離任前所在單位的債權、債務情況;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無嚴重流失的情況;
4、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財經法規情況,有無重大決策失誤,重大的損失浪費和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
5、區委、區政府需要審計的其它內容。
四、審計程序區委對區管各級領導干部需進行審計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組織決定其離任或有意向調整前由區委組織部門提出名單,通知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機關在接到通知后,一般于六日內組織力量,按法定程序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區委、區政府和區紀委、區委組織部,送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如需要,亦可由組織部牽頭,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組織人員進行審計、考核。
五、審計方法離任審計一般采取就地審計的方式。主要方法:
1、聽取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召開部分人員座談會;
2、指標分析與實地調查考核;
3、資產盤點、財務收支審計。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接到審計通知書后,要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資料:
1、主要負責人任期內的述職報告和單位年度工作總結;
2、近三年有關工作目標責任書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統計表;
3、財政財務報表、帳冊、憑證等資料;
4、資產自查盤點表,債權、債務清查表;
5、單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6、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各黨工委、黨組要參照此意見對下屬領導干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