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工作的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31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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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工作,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點,也是干部隊伍建設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為認真貫徹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15號)精神,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機制,建設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發[*]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認定不稱職領導干部的標準
不稱職領導干部是指在思想政治素質、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不符合崗位所需的素質要求,沒有履行好崗位職責的領導干部。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應及時進行調整。
領導干部有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不稱職:
1、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2、組織領導能力差,明顯不能勝任現職。
3、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4、存在以權謀私、不廉潔問題,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5、缺乏事業心、責任感,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
6、工作實績差,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7、年度考核或屆中、屆末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連續兩年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20%,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要予以調整;對第一年不稱職票超過20%的要予以誡勉。
二、規范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工作的程序
認定和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工作,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進行:
1、初擬調整名單。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初擬調整干部的名單。
2、考察核定。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對擬調整干部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與干部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意見。
3、綜合分析。考察結束后,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將干部民主測評情況和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不稱職領導干部的建議名單及調整意見。
4、集體決定。黨委(黨組)集體討論確定不稱職領導干部名單,并作出調整決定。
5、領導談話。由主管領導或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對不稱職領導干部進行談話,說明調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努力方向。
三、合理安排被調整的不稱職領導干部
凡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法定程序免去現職。對從原職崗位調整下來的干部,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方式安排:
1、降職任用。降為下一級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2、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
3、調整工作崗位。由原崗位調整到適合本人特點和專長的領導崗位。
4、離崗培訓。安排到大專院校或有關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后安排適當崗位。
此外,對被調整的不稱職領導干部,可以有一段時間的待崗,或根據有關政策允許提前退休、自謀職業。
不稱職領導干部如涉及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嚴重失職瀆職等問題的,應由有關部門按紀律和法律規定給予處理,不能以調整代替紀律和法律的懲處。
四、妥善確定被調整干部的待遇
不稱職領導干部調整后,要根據不同情況,按有關規定確定相應的待遇。
1、降職任用、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調整工作崗位的領導干部,均按新崗位確定相應待遇。
2、待崗、離崗培訓的干部,待崗和培訓期間可以享受原待遇。待崗、培訓結束安排新崗位后,其待遇按新崗位確定。
3、提前退休的享受退休干部的各項待遇。
五、加強領導,嚴明紀律
調整不稱職領導干部工作是一項難度大、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干部、人事)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要堅持原則,態度堅決。對確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該調整的要堅決調整。不能以批評、教育或其他方式代替調整,不能搞無原則的遷就照顧。要嚴肅組織紀律,無故不服從調整決定或無理糾纏、取鬧,經教育不改的,按有關紀律嚴肅處理。要認真細致,準確把握,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要努力營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良好環境。加大宣傳力度,在干部和群眾中形成調整不稱職干部工作是正常的職務調整,不是紀律處分的共識。對被調整的干部,黨委(黨組)以及組織(干部、人事)部門要繼續給予關心,教育和幫助其改正錯誤和缺點。對進步明顯、政績突出的,要及時
表揚和鼓勵;符合提拔條件的,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可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合適的職務。
本試行意見適用于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對縣以,下不稱職黨政領導干部的調整工作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