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強化“三類人員”管理的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06 01:07:00

導語:關于進一步強化“三類人員”管理的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關于進一步強化“三類人員”管理的工作意見

**市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強化

三類人員管理的工作意見

為加強對我市監外執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釋解教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的管理力度,進一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措施,推動創建“平安**”活動的深入開展,結合我市實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強化我市“三類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三類人員”管理工作重要意義

加強對“三類人員”的管理,是當前創建“平安**”、強化綜合治理所面臨的重要任務,是進一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開展這項工作有利于進一步調動全社會都來關注和參與對“三類人員”的管理,增強各職能部門責任感和緊迫感,最大限度吸納和利用各方面的資源,把對“三類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創建一個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強化“三類人員”管理工作的任務目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強對“三類人員”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三類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全市社會治安穩定為工作目標,以做好“三類人員”監督管理銜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為工作重點,積極探索對“三類人員”管理工作規律,逐步完善“三類人員”管理工作體系,采取教育、管理、矯治、優化環境等多種方式,實行綜合治理,堅決遏制和減少“三類人員”再次犯罪,為創建“平安**”服務。

三、監督管理的“三類人員”范圍

(一)居住在市內,至今尚未消失的監外執行罪犯(監外執行罪犯是指: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裁定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之一的罪犯)。

(二)居住在市內,由市公、檢、法職能部門決定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后,至今這一強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決定的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農、試學的被勞動教養人員。

(三)居住在市內,近五年內所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四、“三類人員”管理責任部門

(一)“三類人員”監管的執行部門是市公安局,各戶籍派出所具體負責所轄區內的“三類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三類人員”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管。

(二)“三類人員”的法律監督部門是市人民檢察院。由其負責對我市“三類人員”監管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具體負責對“三類人員”是否得到依法監管,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反的情況,應當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糾正。

五、工作措施

(一)對由市法院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罪犯的管理

對以上人員,由市法院負責將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的罪犯和法律文書一并交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進行監管,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管。

(二)對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罪犯的管理。

對以上人員,*監獄、市看守所要在收到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的我市人員的決定后,由*監獄、市看守所通知市公安局“三類人員”管理部門,由市公安局通知被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罪犯住所地派出所到監獄、看守所接收并進行監管,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管。

(三)對由市公、檢、法等部門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員的管理。

對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各決定部門要通過本單位的“三類人員”管理部門同市公安局“三類人員”管理部門協調,由各決定部門將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關法律手續一并交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進行監管,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管。

(四)勞動教養管理部門決定的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農、試學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

對以上人員由州勞教所的“三類人員”管理部門通知市公安局“三類人員”管理部門,由市公安局“三類人員”管理部門按照擬被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農、試學的勞動教養人員家庭住址通知各鎮街派出所,由派出所到延邊州勞教所進行交接,對以上人員的監督管理有州勞教所和派出所負責,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管。

(五)對兩勞釋解人員的管理。

1、*監獄、*勞教所、市看守所在釋解人員前,要把市被釋解人員家庭詳細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及被釋解人員的釋放時間、人數在一周前通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在接到釋解通知后,要將被釋解人員的基本情況、人數、釋解時間等,在4日內通報給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按照被釋解人員的家庭住址,將有關通知各相應的鎮、街道派出所。

3、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組織相關鎮、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員在釋解人員被釋放當日,一同到*監獄、*勞教所、市看守所交接被釋解人員。

4、市司法局在釋解人員釋放時,要對兩勞釋放人員登記,各鎮(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在接到釋解人員后,要將釋解人員帶到本部門進行登記造冊,進行一次談話教育,辦理相關監管手續,并按要求在日后開展監管工作。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要組織司法所、派出所定期走訪釋解人員,了解掌握他們生活、工作、及思想情況,及時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三類人員”的管理工作,要成立本單位“三類人員”管理機構,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三類人員”時,要將“三類人員”和相關法律文書一并移送至市公安局各鎮、街道派出所,將移交情況記錄在案備查,并將移交情況送達市檢察院。

(二)各政法單位在接到本市外政法機關審判或決定的“三類人員”相關司法文書后,及時將相關司法文書移交公安機關進行監管。

(三)各鎮、街道派出所、司法所要成立“三類人員”考察管理小組,對由其負責監管的“三類人員”建立檔案,制定和落實監管的具體措施,及時對三類人員進行管理和考察并將管理和考察情況送達市檢察院。

(四)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對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和已不具備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假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條件的人員,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并送達市檢察院監所科,原決定機關接到建議書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變更決定并通知相關派出所和市檢察院。

(五)市檢察院要加強對各部門的“三類人員”管理工作的法律監督,及時向市綜治辦上報“三類人員”管理工作的各類材料。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2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