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聯動工作計劃
時間:2022-03-31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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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和諧”中的作用,使人民群眾自覺接受并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綜合運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大調解手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我鎮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本鎮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服務經濟建設為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著力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委綜合協調,司法行政機關牽頭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充分發揮各自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加快調解速度,規范調處工作,提高調處效率,增強調處能力,為促進我鎮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既發揮各自獨特的作用,又有機銜接、緊密配合,運行機制規范高效;調解人員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調解技能明顯增強,調解質量和調解成功率不斷提高;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各相關單位能夠及時把矛盾糾紛消除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四下降、三提高、兩不出現、一個確保”,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案件下降,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通過調解的社會矛盾糾紛不出現重大群體性事件、不出現民轉刑命案,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工作重點
“三調聯動”工作要突出抓住以下重點:一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充分發揮“三調聯動”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及時調處化解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三是要及時調處化解因利益調整、突發事件等原因引發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四、組織機構、受案范圍及工作流程
(一)成立“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
(二)設立“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構
1、設立社會矛盾糾紛督辦中心
(1)人員組成。督察中心人員由綜治辦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司法局(所),負責日常工作,鎮社會矛盾督辦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有分流指派權、協調調度權、檢查督辦權和責任追究建議權。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督辦中心對于本轄區內發生的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矛盾糾紛由司法所代表督辦中心牽頭協調各有關部門參與調處。
(2)受案范圍:全鎮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和因利益調整、突發事件等原因引發的群體性矛盾糾紛。
(3)工作流程:
一是受理案件。鎮社會矛盾糾紛督辦中心受理當事人申請或“三調聯動”辦移送的矛盾糾紛后,經審定,認為符合受案條件的,由鎮社會矛盾糾紛督辦中心主任召集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進行會診,并制定調解方案,交由司法機關或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二是限期調處。由受理調解單位調解人員,按照確定的調解方案,深入糾紛發生地或召集雙方當事人到指定地點開展調查調解工作。大的矛盾糾紛15天調處結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對于調解二次以上仍達不成協議的,在做好穩控工作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處理。
三是跟蹤回訪。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對調解的案件建立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進行回訪,督促雙方當事人按時履行調解協議。
2、設立駐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
(1)人員組成:鎮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兼任調解工作室主任,負責調解書的審簽和調解工作的指導。從鎮法院立案庭明確一名法官擔任聯絡員,負責交付調解案件的聯絡、調解、案卷整理工作。從涉案鄉鎮調委會司法所臨時抽派1至2人參與調解工作。調解工作室辦公地點設在鎮人民法院,辦公設施由法院提供。
(2)受案范圍:涉及婚姻關系、相鄰關系、民間債務、簡易人身損害賠償、小標的額合同等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糾紛。
(3)受案程序:
一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初審時,認為符合人民調解工作室受案范圍的,先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通過人民調解形式調解。
二是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先暫不立案,由法院的人民調解聯絡員將糾紛移送人民調解室進行調解。
三是移送人民調解室調解后,七天內達不成調解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由人民調解室將案件立即送回立案庭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四是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立案庭按規定立案,減半收取訴訟費,并啟動快速審理機制,一般在半個工作日內出具民事調解書,最長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五是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以調解工作室的名義出具調解書,不收取任何費用,該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當事人應當執行。
3、設立駐鎮民警人民調解工作室
(1)人員組成:鄉鎮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兼任調解工作室主任,負責調解書的審簽和調解工作的指導。由派出所一名干警擔任聯絡員,負責交付調解案件的聯絡、調解和案卷整理工作。駐地鄉鎮調委會臨時抽派一人負責日常調解工作,調解工作室辦公地點設在各中心派出所,辦公設施由派出所提供。
(2)受案范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雙方愿意接受調解的部分輕微治安案件,疑難治安糾紛等。
(3)受案程序:
一是干警在立案初審時,認為符合人民調解工作室受案范圍的,先征求當事人是否同意通過人民調解形式調解。
二是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先暫不立案,由人民調解聯絡員將糾紛移送人民調解室進行調解。
三是移送人民調解室調解后,七天內達不成調解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的。由人民調解室將案件立即送回派出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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