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標準地出讓實現拿地即開工實施辦法
時間:2022-10-26 05: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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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標準地”出讓,實現“拿地即開工”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好“一次辦好”、“拿地即開工”,推動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創新開發區用地管理制度,提高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和高質量發展,以服務企業為導向,以深化“畝產效益”評價改革為要求,大力推進土地供應和審批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土地要素優化配置。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按照《縣工業“標準地”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相關要求出讓的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擬出讓的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在完成相關區域評估的基礎上,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實行“標準地”出讓。
第四條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標準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做好節能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一次性壓覆礦產資源評估等評估評價工作。根據區域評價情況,結合產業導向,提出相關準入要求和負面清單,向社會公開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自然資源局。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畝均稅收等相關指標以《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年版)》確定的標準為基礎,也可將畝均產值指標納入控制性指標體系,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如行業標準低于開發區用地控制指標的,以開發區用地控制指標為準,單位能耗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和統計部門提出,項目須符合國家和省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相關能耗限額標準,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4號令)等國家、省政策規定(以最新文件為準),單位排放標準由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建設條件標準由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如因特殊行業或國家、省對相關指標文件進行修訂,相關單位應適時修訂指標體系。
第六條為實現“拿地即開工”,除涉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以及技術難度特別復雜的項目及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無法提前介入的項目)外,其他按照“標準地”方式出讓的工業項目實行申請材料容缺受理模式,待項目申請人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快速辦理施工前的各項手續,申請資料依次上傳,相關證照依次打印、同步出證。
第七條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拿地即開工”模式,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牽頭,自然資源局及其他職能部門按職責配合。
第八條工業項目投資單位與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簽訂項目投資建設協議,并在項目用地取得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即可申請進入“拿地即開工”預審批程序;項目申請人向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受理窗口提交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拿地即開工”預審批申請表、簽訂承諾書。
第九條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對申請“拿地即開工”的項目提前介入輔導幫辦,組織涉及開工前所有手續及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相關部門召開聯審聯辦會議,提前指導項目單位組織報審材料,并進行材料預審,同步開展各類評估評價活動。在項目單位拿到正式用地手續前,完成各項許可手續的審核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對項目單位的規劃設計方案提前審查,并向行政審批服務局(或項目單位)出具審查意見,便于企業快速設計圖紙并接受審查。待取得土地手續后,同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從而實現“拿地即開工”。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按照審批內容組織施工,并履行投資建設協議、出讓合同及相關承諾的約定。未獲得正式審批文件即開工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承諾人責任。
第十一條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事中指導服務和監督,確保項目按照規定和既定標準施工建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定“標準地”項目監管方案,明確監管標準和程序,實行監督過程全記錄,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承諾,及時對承諾偏離進行糾正,指導企業按照承諾標準及建設方案組織施工。各部門按照“指導早于執法,過程重于節點”的服務理念和工作要求,施工前主動對接、提前交底;施工過程監管和指導并重,對問題隱患苗頭要早發現、早處理,爭取將各種問題隱患消滅于萌芽和前期階段。對監管不力的部門,按照相關問責機制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項目竣工后,依據《縣工業“標準地”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對本單位負責的事項,依法依規進行聯合驗收。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工業項目全過程實行信用檔案管理,由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企業“標準地”承諾兌現結果進行信用評價,并將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諾兌現情況納入德州市信用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對企業未根據“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能耗標準、排放標準等指標兌現承諾的,嚴格按照事先約定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對嚴重失信的用地企業,采取“一票否決”式的信用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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