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建委項目調控資金管理方法

時間:2022-05-28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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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建委項目調控資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區政府主導的舊城舊村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民生工程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加強對項目調控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調控資金,是指有關銀行在政府信用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向區提供的長期優惠貸款。調控資金采用信貸融資方式建立,并按照“融入合規、使用有效、償還按期、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調控資金的融入、使用由區政府統一掌握,為加強管理,成立區調控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調控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

第四條區政府授權城市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發公司)為調控資金的融資公司,承擔區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責,依法進行運作,負責資金的統一融入、回收和償還等。

第二章調控資金的融入

第五條區政府根據全區重點項目建設需要,按照總體規劃和項目進度,對調控資金融入作出總體規劃。由領導小組確定調控資金融入的規模、期限、方式和用途等,報經區政府批準后,以城發公司為主體統一融入,分期、分步到位。

第六條城發公司按以下程序辦理調控資金融入:

(一)根據區政府確定的融資規模、融資期限等,向銀行提出借款申請。

(二)經銀行審核同意后,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確定貸款額度,區財政局根據項目性質出具補貼或還款承諾作為信用支持。

(三)根據隨用隨貸原則,按項目進度,根據項目法人單位或代建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資金需求計劃,在貸款額度內,分期、分步貸入資金。

(四)及時將調控資金融入有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調控資金的使用

第七條調控資金按照“政府統一決策、嚴格規范操作、依法加強監管”的原則使用,確保資金投向合理,管理責任明確,運作科學規范。

第八條調控資金的使用范圍為區政府直接投資和區政府所屬國有獨資公司運作的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節能環保、科技創新和重大產業建設等項目。

第九條區發改局負責會同區財政局及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項目可行性論證,提出項目安排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向項目主管單位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調控資金使用應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項目主管單位根據項目資金需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匯總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后,提報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報區政府審批。

(三)區政府批準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城發公司下達批準后的銀行貸款額度,并將審定的項目資金計劃額度通知項目主管單位。城發公司根據區政府批準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從銀行申請貸款。

(四)城發公司取得銀行貸款后,將資金撥付區財政調控資金專戶,由區財政統一安排使用,并按照《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區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申請撥付及核算流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項目主管單位按照區政府批準的資金計劃和資金審批支付程序,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調控資金作為股權投入的,由城發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并與項目單位簽訂股權投資協議。

第四章調控資金的償還

第十二條區財政局按時足額向城發公司劃撥還本付息資金,由城發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銀行履行還本付息責任。

第十三條經領導小組研究批準,提前一次性或部分償還調控資金時,區財政局將還款資金劃撥城發公司,由城發公司償還銀行。

第十四條城發公司及時將還款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因城發公司原因造成拖欠利息的,由城發公司負責繳納罰息及復利。

第十五條城發公司由調控資金形成的股權投資收益優先用于償還股權投資貸款本息。

第五章調控資金運作的風險控制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項目主管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按照現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項目實施,嚴格遵守區政府審批的項目投資計劃使用調控資金,保證資金專款專用,每月將調控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財務報表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規使用,項目按期建成。

第十七條區建管局、區開發局等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區財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牽頭工作、調控資金的財務會計監督和項目主管單位的資產監管;區審計局負責對調控資金管理使用及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區監察局對調控資金的運作管理及使用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控資金運作管理以及使用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區財政局會同區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