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服務考核辦法

時間:2022-05-23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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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服務考核辦法

為加大金融機構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金融和經濟的互動發展,確保我市經濟持續較快增長,本著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農業發展銀行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市分行、省聯社辦事處、長安銀行分行。

(二)各保險公司分(中心支)公司。

(三)各證券營業部。

(四)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

二、考核評價體系

(一)考核內容

1.銀行類金融機構

(1)銀行業務發展能力,占全部考核權重的73%,主要包括貸款增量、貸款累放額、貸款增速、中小企業貸款、涉農貸款、非利息收入占比、綜合評價(含金融機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政銀企(項目)合作等。

(2)銀行風險控制能力,占全部考核權重的12%,主要包括貸款不良率、撥備覆蓋率和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

(3)銀行信息溝通工作情況,占全部權重的7%,主要包括與市政府溝通和信息報送等。

(4)銀行創新工作情況,占全部權重的8%,主要包括信貸產品創新、擔保方式創新的應用推廣。

2.證券類金融機構

(1)證券機構經營管理狀況,占全部權重的55%,主要包括客戶總資產余額、營業收入、凈利潤、綜合評價(含金融機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等。

(2)證券機構風險控制水平,占全部權重的25%,主要包括是否有違法違規經營情況等。

(3)證券機構與政府信息溝通工作情況,占全部權重的15%。

(4)證券機構創新工作情況,占全部權重的5%。

3.保險類金融機構

(1)保險公司功能發揮情況,占全部權重的50%。

(2)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占全部權重的10%。

(3)風險控制情況,占全部權重的15%。

(4)合規經營情況(含金融機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占全部權重的10%。

(5)信息溝通情況,占全部權重的7%。

(6)創新工作情況,占全部權重的8%。

4.融資性擔保公司

(1)內部管理,占全部權重的18%。

(2)合規經營,占全部權重的18%。

(3)發展狀況,占全部權重的30%。

(4)風險控制,占全部權重的24%。

(5)可持續經營,占全部權重的10%。

5.小額貸款公司

(1)內部管理,占全部權重的20%。

(2)合規經營,占全部權重的20%。

(3)發展狀況,占全部權重的30%。

(4)風險控制,占全部權重的16%。

(5)可持續經營,占全部權重的10%。

(6)信息披露,占全部權重的4%。

(二)考核標準

銀行類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證券類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保險類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融資性擔保公司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小額貸款公司考核評價指標及標準。

(三)考核評價

依據各類金融機構考核評價標準逐項打分,按照各項指標權數考核計算出各項分值,進行匯總后,按照考核得分高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表彰獎勵單位,受表彰獎勵單位數按30%的比例評定。

(四)表彰獎勵

1.對表彰類單位,由市政府授予“服務經濟發展金融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獎勵。

2.對在支持中小企業、支持“三農”和支持市級重點項目上考核排名第一的單位,由市政府分別授予服務中小企業、服務三農和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稱號,并予以表彰獎勵。

3.按照考核結果從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部門負責人中評選出年度“服務經濟發展金融工作先進個人”,評選先進個人的比例按被考核單位的20%確定。

4.對全市金融機構中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單位,市政府授予“金融貢獻獎”,進行通報表彰。

三、考核結果運用

(一)市政府對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先進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同時每年將考核評價結果通報其上級主管單位。

(二)市政府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對受表彰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工作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市金融辦商市財政局后,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三)對受表彰的金融機構優先獲得高比重財政資金存款和市內重大優勢項目的融資優先權;享受市政府提供的金融方面有關優惠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存放商業銀行管理改革實施方案》,受表彰的商業銀行作為確定財政資金存款存放比例的重要依據。

(四)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和機構征詢市政府對金融機構負責人評價意見的重要依據。

四、考核組織

金融機構考核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有關單位在每年1月20日(節假日順延)前,報送有關經營數據和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工作總結,考核評價工作由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