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業信用評定管理方法
時間:2022-05-19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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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評定“市誠信企業”,樹立誠信典型,引導和規范企業守法經營,總結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方法和途徑,為優化我市信用環境奠定基礎。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所有中小企業。
第二章工作原則
第四條誠信企業的評定,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遵守評定程序和評定標準,不搞地區和行業間的平衡,不搞名額分配,確保質量。
第五條誠信企業的調查、評定等工作,由市創建“誠信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中小企業局具體負責實施。
第六條誠信企業的含義:企業管理組織架構適合其經營規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體系及信用管理制度,總體財務狀況表現良好,企業對待利益相關人(上級主管單位或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政府職能機構、股東、員工、供應商、客戶等)方面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評定標準
第七條誠信企業的標準:
(一)堅守基本信用。依法照章納稅,合法經營,遵紀守法,恪守社會公德,熱心慈善公益事業;企業經營和銷售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無涉嫌抗、騙稅及逃避追繳稅款行為,無其他違反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的行為,無被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工商、稅務、質監、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處罰的不良記錄。
(二)堅守質量信用。注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重視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生產過程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無質量欺詐和違法行為,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被安監部門列入黑名單者一票否決),無消費者投訴。
(三)堅守商業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財務報表和有關信息真實可信,與相關部門、企業間的信用行為良好;無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無商業欺詐行為。
(四)堅守信貸信用。模范遵守行業準則,經營活動規范,按合同規定及時歸還銀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擔保合同切實履行擔保責任;無惡意拖欠、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無逃匯、套匯、騙匯等不良行為。
(五)堅守價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價格,無價格欺詐行為。
(六)堅守勞動保障信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重視職工勞動與社會保障,按規定及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依法維護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無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行為。
第四章評定程序
第八條誠信企業的評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參評企業填寫《市誠信企業申報表》,與規定提交的材料一并報各縣區創建領導小組初審。
(二)考察初評。各縣區創建領導小組對參評企業申報的資料進行核實調查,并提出參評企業初審意見報市創建領導小組。
(三)考察復核。市創建領導小組對各縣區申報的初評企業進行復核評審,確定“誠信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四)社會公示。市政府對擬名的“市誠信企業”審定同意后,在電視臺、日報和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示,開通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群眾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后,評選確定出“市誠信企業”。
(五)通報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業工作會議上向全市通報創建“誠信企業”評定結果,并為誠信企業頒發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九條評定的誠信企業由市政府授予“市誠信企業”牌匾和榮譽證書。
第十條誠信企業評定每年進行一次,已授牌企業需重新審核認定。
第五章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凡是被評為“誠信企業”的企業,可在我市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稅收、信貸、貼息、融資等方面,由相關部門根據本行業的有關政策規定,優先向誠信企業提供優惠優質服務。
(二)各類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優先向誠信企業傾斜,對誠信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優先推薦爭取中、省兩級政策性扶持資金。
(三)在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科技培訓、申請特許經營權或資質等級評定等有關企業發展的事項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誠信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在開展的各個層次、各種類型的評優樹模活動中,依據有關規定、條件、要求,優先推薦。
(五)利用各新聞媒體、刊物,大力宣傳報道誠信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誠信事跡,為誠信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誠信企業信用檔案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概況、申報審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動記錄、綜合信用報告等,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誠信企業如遇合并、重組需改變企業名稱時,要及時向市創建領導小組上報,其誠信企業稱號需重新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誠信企業確定后,如發現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欺騙行為的,將視為嚴重失信,撤銷其誠信企業稱號,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未獲得誠信企業稱號的企業,不得冒用“市誠信企業”稱號;不得參加各類先進、模范評比活動;不得享受國家的各項扶持資金;不得享受相關業務部門的優惠政策;被撤消誠信企業稱號的企業或超過有效期未重新評定的企業,不得繼續使用“市誠信企業”稱號。
第十六條被評定的誠信企業,在一年內受到兩次群眾或相關單位投訴失信,經查證屬實后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采取補救措施的,取消其“誠信企業”稱號。
第十七條對因失信被取消誠信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媒體上曝光,視情節輕重交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并停止其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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