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校車管治制度
時間:2022-02-05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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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政發〔〕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14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本暫行規定所稱校車,是指中小學校(含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或者長期承租專業運輸企業(一年以上)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載客汽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校車的車型為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
第二條校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牽頭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教育局、縣安監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機局等職能部門配合,共同履行教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條學校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應及時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及縣教育局辦理相關登記、專用校車標識發放手續。學校自備的校車,應當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第四條校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校車應當是7座以上載客汽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學生),車身顏色、外觀標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4315—),租用車輛參照專用校車要求。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標準,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全(接送幼兒的校車還必須配備約束裝置),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校車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車應當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登記,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審核確認,納入客運車輛戶籍化管理,并發放專用校車標識。
(四)校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乘客座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內未發生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三)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無累積記分滿12分記錄;
(四)身體健康、作風正派、無精神病史;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六條縣教育局負責確認車輛是否屬學校自備、學校法人代表自有或者長期租用專業運輸企業的車輛。凡屬學校自備、學校法人代表自有的作為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由縣教育局登記造冊。其中符合條件的,填寫《校車標識申請表》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查驗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核對車輛登記信息和駕駛人違法記分、事故責任等情況。查驗合格后,按照國標有關規定發放校車標識,統一車身顏色。
第七條更換校車駕駛人,應當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縣教育局備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查驗駕駛人駕駛證、交通違法記分等情況。
第八條校車所有者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定期保養維護制度,并確定專人做好校車管理、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工作,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做好記錄,要建立健全校車臺帳,并接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縣教育局的監督檢查。租用校車的學校必須要求租賃單位參照本條規定對車輛及駕駛人進行管理。
每車檔案中必須有以下資料:
1.校車標識申領表復印件;
2.校車行駛證復印件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座位險的保單復印件;
3.校車駕駛人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
4.交通警察大隊的“安全檢查日志”;
5.學校與出租車輛單位簽訂的租車協議及安全責任書;
6.與校車駕駛人簽訂的安全責任書。如租用專業運輸企業的車輛,還應提供出租車輛的單位與駕駛人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7.校車定期保養、檢查、維護記錄。
第九條校車接送學生、幼兒時,應當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人數接送,嚴禁超員。校車所有者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校車運行過程中學校必須指定專門跟車人員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每趟車要有乘車學生名單,上下車認真清點人數,跟車人員和駕駛人離開車輛時,應確認無學生滯留車內。
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第十條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向專業客運單位包車時,須到縣教育局審核備案,由縣教育局與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聯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審核車輛、駕駛人情況。
第十一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校車超速超員、駕駛人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堅決依法查處糾正。同時,應當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縣教育局和學校。
第十二條縣交通運輸局應當依法對校園及其周邊的非法營運車輛進行整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及報廢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匯報有關報廢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情況。
第十四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縣教育局應當與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學校應當與校車所有者或者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縣教育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制訂學生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查找分析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加強和改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要把校車管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聯合教育、交通運輸、農機管理、公安交警、公安派出所等職能部門加大學校周邊道路的監控力度,嚴厲查處手續不全車輛和報廢車、農用車、三輪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要求車輛接送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縣教育局、縣安監局應當對學校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內容。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實行責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依法扣留校車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所有者,并協助轉運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幼兒園未將使用校車情況報縣教育局備案或者未按規定查驗校車的,由縣教育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學校、幼兒園使用未經縣教育局登記確認、未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驗的機動車運載學生的,由縣教育局責令立即停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未按規定對校車履行安全管理和保護職責,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教育局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以至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教育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及其工作人員在校車安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以至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每年年初,縣教育局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應當向郴州市教育局和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校車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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