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區違紀嫌疑制度規劃

時間:2022-06-13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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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區違紀嫌疑制度規劃

為認真貫徹上級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礦東發[2008]21號文的指示要求,結合工區工作實際,從思想、政治、管理和監督上,建立完善的違紀防范體系,加大工區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的力度,促進三個文明建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教育在先的原則。全區干部職工特別是領導干部和重點崗位人員,要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黨紀政紀教育,艱苦奮斗教育,不斷增強紀律觀念,提高執行紀律的自覺性

(二)預防為主的原則。及時制定工區管理規定和制度

(三)從嚴執紀的原則。對于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堅決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四)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要以事實為依據,根據不同情況,依照規定恰當地對“違紀嫌疑”行為,予以認定、處置。

二、“違紀嫌疑”的認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紀嫌疑”:

1、重要問題決策方面

(1)未按工區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研究決定工區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的;

(2)《黨支部工作條例》規定應有黨支部(總支)參與決策的重要問題,未按黨支部(總支)委員會參與研究的;

(3)在民主評議、領導測評等方面,未按有關程序進行,沒有公示的;

(4)沒有按“區(隊)務公開”要求,及時向職工群眾公開有關事項的;

(5)隱瞞本隊違法違紀等問題的。

(二)資金管理方面

(1)違反規定報銷費用的;

(2)未按規定使用獎勵、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資、獎金的;

(5)違反工資、獎金分配有關規定,私設獎項和發放物品的。

(三)在物資管理方面

(1)擅自購買物品的;

(2)購進假冒偽劣產品或購貨價格不合理的;

(3)物資管理帳、物、卡不符的。

(四)在產品營銷方面

(1)利用職權刁難客戶的;

(2)接受客戶宴請的;

(3)接受客戶禮品或讓客戶承擔不應由客戶承擔的費用的;

(五)在作風方面

(1)接受影響公務的宴請和其它消費的;

(2)講排場、比闊氣,揮霍浪費的;

(3)不屬于自己分管范圍的事情攬權辦理的;

(4)不應自己辦理的事務私自辦理,應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的事務一人辦理的;

(5)不正確對待監督約束打擊報復他人的;

(6)在生活作風方面群眾反映較多的。

(六)在報告重大事項方面

(1)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不匯報真實情況的;

(2)發生影響區隊聲譽的事情壓報和瞞報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現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的;

(4)區隊長以上干部未按規定要求及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中違反制度規定、程序,可能出現違紀行為

(2)對在實施“違紀嫌疑”制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不及時或不到位的。

(3)執行“違紀嫌疑”制度不認真、不嚴格的。

三、職責與分工

(一)實行“違紀嫌疑”制度在工區黨政的領導下進行。

(二)工區黨總支對全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區屬各黨支部對本隊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工區黨總支書記為全區“違紀嫌疑”制度第一責任人,區屬各隊黨支部書記為該隊“違紀嫌疑”制度第一責任人。工區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全區“違紀嫌疑”制度的落實,各隊主要負責人負責該隊的“違紀嫌疑”制度的落實。

四、違紀嫌疑的調查和處置

(一)工區副職、各隊黨政正職發生違紀嫌疑,由工區黨政研究后,安排專人調查、認定和處置,重大問題的交礦有關單位進行處置。

(二)各隊工班長以上領導干部,一般黨員、職工出現違紀嫌疑,由所在隊黨政組織,工區黨政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認定和處置,重大問題報礦有關部門。

(三)對違紀嫌疑的處置分為:批評教育、戒免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罰金等。

(1)情節輕微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2)情節較輕的,對責任人進行戒免談話;

(3)情節較重的,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4)情節嚴重的,將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或免除職務;

(5)一人多次發生違紀嫌疑行為,加重處罰;

(6)集體發生違紀嫌疑行為的,視情節加重處理,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區隊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究領導班子其他領導人的責任。

(四)“違紀嫌疑”的談話和戒免

(1)黨員干部、管理人財物人員出現“違紀嫌疑”均可進行談話戒免。

(2)工區副職和各隊黨政正職的談話或戒免由工區黨政研究組織實施,由黨總支書記約被談話人談話,并做好記錄。其他人員的談話一般由各隊黨支部書記實施。

(3)根據各單位掌握的情況和群眾反映的問題,由黨總支或各隊黨支部確定談話對象。

(4)談話或戒免的主要內容:學習有關規定;針對發生的違紀嫌疑提出批評和要求。

(五)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黨紀政紀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一)本規定由工區總支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