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制度

時間:2022-12-07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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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制度

為加強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依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是指職業技能鑒定的證書核發機關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派遣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保證體系中各技術環節實施監督和檢查。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分為現場督考和質量檢查兩部分。

第二條*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統籌協調下,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的實施。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由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聘任,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及其他技術性文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和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條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時,每一職業(工種)的考評現場必須配備一名質量督導員,負責現場督考工作。

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考評過程、考評結果和考評小組的工作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對考評過程中考評人員的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提出處理建議,但不得干預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正常運行。每次鑒定結束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提交現場督考報告。

第五條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派遣質量督導員,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一)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條件;

(二)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時所使用的試卷;

(三)考評人員的資格、考評小組的組成和考評人員的工作行為;

(四)職業技能鑒定的考務管理程序和考場秩序;

(五)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程序。

在質量檢查過程中,質量督導員有權制止和糾正不符合要求的行為,并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但不能干預實際考評工作。遇有重大質量問題,應提請派出機構進行處理;經派出機構授權,可直接處理后,將處理結果報請派出機構核準。

第六條質量督導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征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派遣,并明確每一位質量督導員的工作范圍、內容和權限。

受勞動行政部門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委托,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可同時負責質量檢查工作。

第七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實行資格認證制度。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在從事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評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中推薦,經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第八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應佩帶胸卡。每次完成質量督導任務后,督導人員胸卡應交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保管。

第九條市業技能鑒定中心定期組織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參加業務培訓。

第十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的工作費用和勞務費用,由聘用機構支付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應支持和配合督導員的工作,主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處理,直至取消質量督導員資格。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其它妨礙工作正常進行,并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