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

時間:2022-11-24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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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意見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適用本實施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確保質量、保障暢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設在區交通局)負責具體組織領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發改、財政、交通、國土、建設、水利、公安、市容、環保、林副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五條各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并相應成立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公路養護人員和路政協管人員,加強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在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村民支持配合農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六條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養護工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及交通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管理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應當對縣道、鄉道、村道的養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第九條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區交通主管部門審核,由區政府審定,并報備上級公路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審核,由區政府審定。

第十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日常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和大修工程四類。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小修保養由養護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鼓勵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第十一條區公路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好農村公路日常路面清掃、保潔工作。因發生自然災害、人為損壞等造成公路損壞的,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公路養護人員發現侵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通知并協助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區公路管理機構查處公路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區公路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農村公路上的橋梁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置限載標志,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區公路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區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公路法律法規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積極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及時制止侵害農村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二)打谷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四)在農村公路橋梁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五)車輛超公路限載標準行駛農村公路的;(六)履帶車輛未采取防護措施以及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行駛農村公路的;(七)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通暢的行為。

第十六條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的巡查,發現公路損壞時,應當及時通知養護責任單位維修。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農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越農村公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因挖掘、占用、穿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修復的責任。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凡涉及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廣電、電信、供電、通訊、自來水等相關部門及在公路路域范圍內設置或埋設設施的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和日常維護,確保處于正常良好狀態,不得影響公路路域安全。

第四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區街道籌集,省市補助、鼓勵社會參與”的原則進行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來源除省、市補助外,其余由區街道財政預算內資金、“五小”車輛養路費和市場化運作資金等方面籌措解決。農村公路具體養護資金標準由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資金使用計劃,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計劃以及養護質量分期撥付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收取的農村公路損失補償款實行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用于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二十四條區交通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的直接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轄區內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定。

第二十六條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區農村公路管理辦公室有權指定其他單位進行管理養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因公路養護質量出現問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公路養護責任部門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縣道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鄉鎮之間,經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縣與外部連接的公路。鄉道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行政村之間、行政村之間,經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屬于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點、自然村或者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經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的公共道路。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具體技術規范、評定標準及考核辦法等由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