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時間:2022-11-04 04:16:00

導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吉林省《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方案》和長春市《關于建立長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從九臺市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農民健康保障制度,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從整體上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促進九臺市農村經濟和社會穩步發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結合運行一年來所取得的試點經驗,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互助共濟醫療保障制度。要注重集體扶持,尤其是經濟條件較好的村要扶持參合,提倡有能力的企業贊助參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發展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和集體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靠群眾辦衛生事業的重要體現。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關鍵,對于保證農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落實預防保健任務,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指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通過政府投入、農民個人集資及社會各界籌集的合法基金。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以實施大病統籌為主,堅持自愿參加、民辦公助、因地制宜、互助互利、受益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凡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以及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應列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領導

第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以九臺市為單位,成立由市長為主任,常務副市長、宣傳部長以及分管農村、衛生工作的副市長為副主任,衛生、財政、農業、民政、教育、廣電、農行等部門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管理委員會下設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設立,人員、房舍及辦公設備由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調劑解決。管理辦公室人員工資及辦公經費列入九臺市財政預算,不得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管理辦公室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有以下職責:

(一)具體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劃的起草,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宣傳發動和檢查督導工作;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管理;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四)負責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審核與補償審批、統計,定期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帳目,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負責監督下級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六)協同管理委員會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報銷、衛生服務、管理監督等制度;

(七)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動態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八)管理辦公室每月要在電視臺通報本月的資金使用情況及報銷實例等具體運行情況;并在每月十日送發《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動態》;

(九)完成政府及上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交辦的其它有關事宜。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衛生院院長組成。管理小組在衛生院下設辦公室,由院長、主管院長、財務、防保、醫護人員組成。管理小組及下設辦公室有如下職責:

(一)管理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宣傳和實施管理工作;

(二)管理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聽取辦公室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管理小組每半年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計,并由辦公室將結果張榜公布,以便接受監督,取信于民;

(四)管理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將收繳的個人繳費資金及時劃撥到市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五)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對鄉(鎮)管理小組和上級管理辦公室負責,做好資金的管理和支付;

(六)辦公室負責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建立“參合農民健康檔案”、“門診、住院報銷記錄”及編制相關的統計報表,并存檔備查;

(七)辦公室負責參合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業務的咨詢、解答和處理;

(八)辦公室負責向所轄各村提供參合農民本月資金使用情況及報銷實例等相關資料,確保各村及時公示;

(九)辦公室要做好其它配套服務工作。

第十條成立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市紀委書記任主任,由監察、審計、藥監、物價、財政監督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和鄉(鎮)長代表、人大代表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定期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情況。具體監督職責如下:

(一)檢查監督貫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包括工作進度及參合率等);

(三)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情況;

(四)檢查監督貧困戶、特困戶、五保戶、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資金的落實情況;

(五)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補償到位情況及有無超范圍、超標準補償等問題;

(六)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專款專用、收支平衡情況以及有無貪污、擠占、挪用、截留等問題;

(七)檢查監督定期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帳目情況;

(八)檢查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規范情況;

(九)定期組織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并將檢查監督結果向市政府、管理委員會、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辦公室及定點醫療機構等進行反饋,提出意見和建議,限期整改,及時糾正和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十一)接受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和截留、擠占、貪污、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要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目的、意義做好宣傳工作。要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基本原則,引導農民樹立互助共濟的觀念,積極參合。

第十二條衛生、財政、農業、民政、教育、廣電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參與、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實行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籌款要堅持不下指標、不許墊款、不許強迫、完全自愿,籌款額度與承受能力相適應、風險共擔、互助共濟的原則。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根據我市的經濟水平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確定農民個人繳納的費用每人每年為10元。

第十五條政府資助。中央財政對參合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按照(4:3:3)的比例,每年人均分別補助4元、3元、3元做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中央、地方財政將根據參合農民人數給予相應補助。農民個人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級政府均不予補助。

第十七條農民中的貧困戶、特困戶的參合資金由省財政轉移支付的大病救助資金解決;五保戶、優撫對象的參合資金由民政部門代繳。積極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市(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籌集,并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市政府投入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每年一次性撥付;農民個人繳納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員會收取,或由農民個人自動繳納。按照個人——村委會——鄉(鎮)、辦事處財政所——市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的順序繳納。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管理委員會指定由管理辦公室進行管理,在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九臺市農業銀行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擠占或挪用。并建立由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財政局、農業銀行三家聯合辦公的一站式管理服務機構,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多部門統一管理,確保基金封閉運行,安全使用。

第二十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基金和住院基金兩部分。

(一)門診基金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總額的16.7%,即將個人繳費部分的50%用于參合農民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醫藥費的補償,超支不補。

(二)住院基金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總額的83.3%,主要用于參合農民患有大病住院的醫藥費補償。

第五章補償辦法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以大病補償為主,兼顧受益面;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受益適度,略有節余,節余結轉下年,超支由當地財政墊付。具體補償辦法如下:

(一)參合農民在辦證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時可以使用門診基金,但不得異地使用。門診基金可按戶一起使用,當年未使用而繼續參合的,節余的門診基金可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參合的,門診基金在下年啟動時廢止。

(二)參合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用使用住院基金支付。根據所發生的醫藥費金額的不同,采取“分級起付、按段計算、累加支付、上線封頂”的補償辦法,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不設報銷起付線,在市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指在報銷范圍內的)報銷起付線為500元,在長春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報銷起付線為1000元。具體分段報銷比例如下:

500元以內報銷20%

501—1000元報銷30%

1001—3000元報銷35%

3001—5000元報銷40%

5000元以上報銷45%

一年內實際報銷金額累計不能超過7000元。

(三)參合農民因同一種疾病,按正常轉診程序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連續住院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由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給予累計報銷。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住院的費用一律由本人墊付。住院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合患者,出院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住院收據、費用明細、合作醫療專用復寫處方等相關手續直接在所就診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報銷;在市人民醫院、中醫院、三院住院的參合患者,入院當日(節假日順延)必須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交給該院的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保管備查同時進行登記。出院后持患者本人身份證(未成年人持戶口本)及其復印件、轉診單或急診入院卡片、出院診斷書、出院收據、合作醫療專用復寫處方及所有費用的明細單等相關手續直接在其就診醫院的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在長春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合患者,出院后一周內,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患者本人身份證(未成年人持戶口本)及其復印件、轉診單、出院診斷書、出院正規收據、用藥復寫處方及所有費用的明細單等相關手續,直接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

第二十三條外出及外出打工人員在異地因病住院時,必須在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就診(在長春市發病應到17家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并在入院三日內通知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出院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打工所在地單位證明、村委會證明、出院診斷書、住院費正規收據、復寫處方、所有費用明細單、住院病歷復印件(必須加蓋醫院印章),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外出人員必須為急癥入院,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第二十四條已參加商業保險又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或農民,因病住院發生醫藥費時,必須先到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后憑相關手續的復印件(復印件上必須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

第二十五條管理辦公室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及管理辦公室不得拖欠參合農民所報銷的醫藥費。

第二十六條參合農民患急重病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連續門診轉診治療,但未來得及住院就死亡的按下列辦法執行:即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死亡的由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給予報銷;在九臺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死亡且醫藥費達到500元(鄉鎮與九臺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藥費可累加計算)起付線的,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給予報銷。參合農民報銷時應出具急診病志本、死亡證明、醫藥費收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參合農民因患下列特殊疾病在門診治療,醫藥費達到500元以上的,按住院醫藥費給予報銷。

(1)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并發癥之一者)。

(2)尿毒癥的透析治療。

(3)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4)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

(5)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

(6)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

(7)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

(8)風心病(出現心功能不全者)。

以上8種疾病門診治療時,必須在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并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登記,發生的門診醫藥費可以年為單位累加計算,報銷時應出具該病原始的、權威的(二級以上醫院)診斷書和門診復寫處方,再憑正常報銷應有的手續,參合年度末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

第二十八條參合農民患血液系統疾病(如再生障礙性貧血),只能依靠間斷住院輸血治療時,住院醫藥費可以年為單位累加計算,在參合年度末持相關手續到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報銷。

第二十九條參合農民跨“參合年度”住院,其住院醫藥費用按“參合年度”單獨累計。參合年度末的在院患者,在每參合年度末的25日前醫藥費達起付線的要在當年結帳,未達起付線的結到下年。超過參合年度發生的醫藥費用,如果該患者未繼續參合,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醫藥費的報銷范圍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補償:

(一)未參加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的醫藥費用。

(二)未在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醫藥費用。

(三)未按轉診程序進行診治的醫藥費用。

(四)計劃免疫保償范圍內的傳染病及未按傳染病歸口治療原則診治的醫藥費用。

(五)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并發癥費用。

(六)住療養院發生的醫藥費用。

(七)非基本醫療診療項目:

1、服務項目類:

(1)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理等特需醫療費。

(3)省物價部門規定醫療機構收費項目之外的其它醫療服務費用。

2、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如:色素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癥、對眼、斜視、弱視、眼殘缺、重瞼成形術、打耳眼、脫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皺、美容按摩、潔齒、鑲牙、牙列不整矯正、黑黃牙治療;治療先天性斜頸、先天畸形足、平足、O形腿、X形腿、多指、肢體殘缺的費用。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如助長、增智、食療等。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3、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機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立體定向放射裝置(r-刀、X-刀)、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DSA)、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RECT)、醫療直線加速器、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

(3)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

(4)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5)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6)吉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4、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組織移植。

(3)心臟激光打孔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4)近視眼矯形術。

(5)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營養療法、磁療、理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5、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2)空調費、取暖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3)床位費、護理費、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煎藥費。

(4)膳食費。

(5)文娛活動費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6、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7、各種研究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八)由于違法、犯罪、吸毒、麻醉品成癮癥、酗酒、自殺、自殘、打架斗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它責任事故引發的醫藥費用。

(九)用血時所收取的押金、補償金、管理費及服務費等費用。

(十)因雇傭關系或企業生產性傷害造成的醫藥費用。

(十一)使用《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及出院所帶藥品。

(十二)醫療收費中項目不明的其它費用及未經物價部門批準的診療項目。

(十三)將原始收據丟失的醫藥費用及其它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

(十四)其它情況可參照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將引進競爭機制,實行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考核制度,自愿申報,由管理辦公室依據《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準入標準》和《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加掛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牌匾。運行期間,考核不合格的將被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九臺市內的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在各鄉(鎮)衛生院、九臺市人民醫院、九臺市中醫院、九臺市第三人民醫院、九臺市鐵北醫院、九臺市婦幼保健所、九臺市結核病防治所。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在吉林大學第一臨床醫院、第二臨床醫院、中日聯誼醫院、吉大口腔醫院、吉林省人民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吉林省結核病醫院、吉林省中醫院、長春市中心醫院、長春市第二醫院、長春市傳染病院、北方肝膽醫院、長春市婦產科醫院、長春市兒童醫院、長春市神經精神病院、長春市燒傷醫院、解放軍二O八醫院。

第三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按照《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章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凡本市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必須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居住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共同負責組織家庭全員參加。

第三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年為一周期。年中不增不減,即生者不添,死者不減,中途遷入者不增,遷走者不退。

第三十六條參合農民要將身份證、戶口本等有關證件提供給村民委員會用于登記,鄉(鎮)衛生院管理辦公室負責建檔、入戶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該證由管理辦公室定期核查,如有遺失及時報告。凡因醫療證保管不慎造成醫藥費流失的,由本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為每戶一證。住院時必須粘貼本人照片(學齡前兒童除外),使用期限為三年。參合農民只有持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才可享有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對患病的參合農民實行定點就醫,逐級轉診制。門診必須在辦證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才可享受門診補助,需在鄉(鎮)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可按照參合農民個人意愿選擇衛生院。參合農民需轉往上級醫院診治時,由衛生院出具轉診單,經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到市(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結核病轉市結防所);需轉往地市、省級醫院治療的,必須由九臺市醫院、中醫院、三院、結防所出具轉診單,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并經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三十九條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嚴格的醫藥費報銷制度。參合農民應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診斷書和正規收據、費用明細、復寫處方等相關手續按規定報銷。

第四十條參合農民的義務和權利:

(一)及時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自覺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

(三)積極配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工作;

(四)參合農民應互相監督,對未按戶參合及冒名頂替等不良現象應進行舉報;

(五)因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轉診的,有權享受醫藥費用的補償;

(六)在辦證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參合農民,免收掛號費,部分輔助檢查(心電、B超、X光、化驗)的費用減免20%;

(七)連續兩年沒有使用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參合個人,第三年由辦證的鄉(鎮)衛生院負責進行一次免費常規體檢(含內、外科查體,血、尿常規化驗,胸透檢查),實際發生的體檢費用,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撥付;

(八)參合農民有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辦事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有權對其提出批評和建議。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的機構和個人可進行舉報。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與審計,以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管理辦公室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認真按照《九臺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進行基金管理。每年應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決算表,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四十三條管理辦公室要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況、醫藥費補償標準、補償對象及補償數額,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及群眾監督。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凡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帳目不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挪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對有關責任人將根據情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故意拖欠參合農民報銷的醫藥費或不按規定標準進行醫藥費補償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對盜用他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偽造、涂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處方及醫藥費收據者不予補償,已補償的,應予追回,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八條參合農民如借用或轉借他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取消該人當年參合資格,不退個人參合資金,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并給予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