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工商局行政立銷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2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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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局行政立銷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局執法辦案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根據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立、銷案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局依法查處的一般程序行

政處罰案件。

第三條建立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登記冊,以統一各辦案機構的案號發放、案件統計及核查。

第四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將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案源予以登記,同時展開核查。

發現重大、惡性案件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及時向局機關負責人匯報。

在初步核查過程中,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條各辦案機構應當在發現案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結束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審批表的備注欄內說明有關情況。

第六條通過核查有涉嫌違法行為發生,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立案由辦案機構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七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符合立案條件,且未過追責期限的,批準立案后交法制股發放案號,并登記在冊。

(二)認為有違法行為發生但不屬于我局管轄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權管轄機關。

(三)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記后,由辦案機構處理。

第八條辦案機構在結束初步審查后,認為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時附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局機關負責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批準不予立案;對應予立案的,責令辦案機構予以立案。

(二)對不予立案,但應當移送或告知其他機關的,批準不予立案且責令按規定履行職責;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責令重新調查。

第十條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縣級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報法制股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十一條案件調查終結或在調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辦案機構應當申請銷案:

(一)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二)已超過追責期限的;

(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屬于我局管轄,應當移送的;

(五)當事人(自然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六)當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時有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銷案的。

辦案機構申請銷案,應當及時填寫銷案審批表,附調查終結報告及案卷呈局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局機關負責人在收到銷案材料后,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銷案,由法制股登記在冊。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情節,但證據不足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取證;

(三)對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辦案機構繼續調查。

第十三條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對從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結案的案件,辦案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制股,并在規定時間內結案,不能及時結案的,按有關規定批延。

第十五條法制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抽查各辦案機構的立、銷案及不予立案登記冊,發現辦案機構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督促辦案機構及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通報機關監察機構,同時向局機關負責人報告,并在考評中予以扣分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