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科學儲糧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5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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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科學儲糧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國發〔2009〕25號)、《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建設規劃》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遵循農戶自愿申請、共同出資的原則,采取中央補助投資、地方配套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方式。

第三條專項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領導下,由國家糧食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發展改革委予以積極配合。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提出本省的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負責本省(區、市)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應與國家糧食局簽訂專項建設責任書,承諾按規劃目標完成本省農戶科學儲糧專項,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組織實施專項建設,保證裝具質量,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建設內容與補助標準

第五條專項的建設內容包括:為符合項目選點要求的農戶建設標準化小型糧倉、配置新型儲糧裝具(圓筒倉、鋼網倉等)(以下簡稱“糧倉”),對農戶進行科學儲糧技術指導。

第六條專項采取中央補助投資、地方配套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投資方式,中央補助投資比例為30%,其余70%由地方財政配套和農戶自籌資金解決。

第三章實施條件

第七條專項原則上應安排在前期工作較扎實、積極性較高的商品糧基地縣。項目縣的選擇要根據本省建設規劃,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項目的鄉鎮政府和行政村的黨支部或村委會應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八條東北地區(含內蒙古東部)參與項目的農戶,其儲糧數量應在1萬斤以上,其他地區應在2500斤以上。參加項目的農戶要自愿提出申請,與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并承諾所購糧倉5年內不得轉讓或者變賣。

第九條省級政府應提出組織實施本省(區、市)項目、安排專項資金的承諾,地方配套資金應在國家糧食局批準該省年度實施方案后一個月內撥付至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專賬。地方配套資金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到位,取消該省項目實施資格。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條國家糧食局負責研究提出全國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負責審查批準各省報送的年度實施方案;負責項目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項目實施后效果評價。

第十一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項目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制定選擇糧倉施工企業或供貨商的辦法;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建立農村儲糧技術服務體系。地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協助做好項目的進度、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參與項目農戶的糧倉需求類型;與農戶簽訂項目補助協議,落實農戶的配套資金;負責糧倉建設進度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對農戶科學儲糧技術培訓;負責建立受益農戶檔案資料等。

第十三條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全省年度實施方案連同地方配套資金承諾以正式文件報國家糧食局審批。

第十四條各省應通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糧倉供貨商或施工企業。供貨商或施工企業的選擇要滿足本省項目布點和實施的實際需要,盡量方便運輸,方便農民提貨,節省成本費用。已中標企業在專項實施期內如無違約行為應續標連續承擔供貨或施工任務。

第五章設計與施工

第十五條專項擬建糧倉要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的各項要求,要采用經國家糧食局專家組審查鑒定的標準化設計圖紙。專項所建糧倉要按照國家糧食局的要求進行統一標識。

第十六條國家糧食局組建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專家組,負責審查確定各省倉型、核定概算,對專項建設進行技術指導、進度檢查和驗收抽查。各省(區、市)應選定一家糧食科研設計單位作為本省(區、市)專項建設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本省(區、市)專項的設計、技術服務、糧倉制造質量和安裝監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各省(區、市)需要對已通過專家鑒定的標準化倉型進行修改、完善的,要向國家糧食局提出申請,由國家糧食局專家組對修改后的倉型進行審查鑒定。擬采用糧倉的倉型確定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有關規格型號、性能指標和核定造價(概算)等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各省必須按照確定的標準圖紙組織招標、生產和供貨。

第十八條各省(區、市)要依托有關糧食科研機構、糧食倉儲企業等建立省、地市、縣三級農戶儲糧技術服務體系。

第十九條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簽訂的施工或供貨合同和標準化設計圖紙組織施工、生產和供貨,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務和技術指導。供貨或施工單位應對所供糧倉統一編號,按農戶登記,以備檢查。同時要按照專項統一標識要求對所供糧倉刷涂(張貼)永久性統一標識。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應設專賬統一管理,按進度直接撥付給供貨或施工企業。農戶自籌資金的管理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中央補助資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內容,不得用于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以省為單位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2%安排資金作為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驗收職責);安排2%作為技術支持、制造和安裝監理等費用(支付給設計單位或技術支持單位);安排0.8%作為國家糧食局專家組費用。上述費用列入單倉造價測算,并全部從地方配套資金中安排,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按照工作進度支付給服務單位。

第二十二條各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并及時撥付給供貨方。對于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省份,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國家將不再安排農戶科學儲糧專項。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農戶科學儲糧專項是擴內需、保增長、重民生、促和諧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有效途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工作。各省(區、市)糧食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了解項目實施情況,配合做好監管工作。國家糧食局將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專項實行受益公示制。項目縣應對受益農戶和補助金額等在鄉鎮或村范圍內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縣應對糧倉進行登記、編號,建立農戶儲糧新建糧倉檔案。檔案使用國家糧食局編制的統一軟件填寫、匯總、上報。檔案內容包括: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系方式、糧倉型號、購置數量、補貼金額、合同編號等。

第二十六條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到逐戶現場檢查,監督工程建設質量和技術服務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地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抽查。

第二十七條項目進度實行定期報送制度。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月25日前將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國家糧食局。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糧倉供貨或施工單位招標情況、制造和安裝進度、技術服務單位等。國家糧食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購置、技術服務等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對于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或施工、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施工或供貨企業,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今后不允許再參與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及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任務。

第八章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專項具備驗收的基本條件為:糧倉全部逐戶到位、質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夠滿足農戶安全儲糧要求,糧倉性能指標符合《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各項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貨款全部支付給施工企業或供貨商,建立完整的農戶儲糧新建糧倉電子檔案并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

第三十一條專項的驗收分為年度驗收和總體驗收兩個階段。年度驗收一般先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必須做到逐戶現場驗收。初步驗收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年度驗收。竣工驗收以縣為一個子項進行,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國家糧食局組織抽驗。

每年的項目原則上應在7月底前完成,8月底完成本年度項目的年度驗收工作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驗收結果、資金使用情況等。

專項規劃期(2009年~2012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驗收完成后,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項的總體驗收,將規劃期專項總體實施情況、規劃目標完成情況、糧食減損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形成總體驗收報告。

第三十二條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糧倉,應責成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整改。有關項目縣未按要求完成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糧倉檔案管理軟件信息錄入工作的,不得通過年度驗收。

第三十三條每年8月底前,各省將年度工作總結上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同時,根據已經批復的本省項目建設規劃,結合當年項目實施情況,研究提出下年度專項實施方案報送國家糧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