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4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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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公章是我公司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我公司公章的治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一)公司經理
負責行政公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分管副經理
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公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三)公章治理員
1、負責公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公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公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規定
(一)我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董事會章、專項業務章、經理(法人)工作用個人名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綜合治理部治理專人負責治理。
2、董事會章由綜合治理部專人負責治理。
3、專項業務章(財務章、合同章、各部門用章等)由各專業部室指定專人負責治理。
3、經理(法人)工作用個人名章兩枚,分別由公司指定綜合治理部、財務部專人負責治理。
(三)未經公司經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公章。
公章的刻制,必須符合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公章刻制的規定,并經淄博市公安局備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如遇非凡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由公章保管人攜章隨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紅頭文件除外),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公章治理人員方可蓋章,公章治理人員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使用公章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公章治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由重新確定的公章治理人員另行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各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實,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綜合治理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十)任何公章治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
(十一)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實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綜合治理部部長審批后,方可蓋章。
(十二)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公章清楚、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丟失,保管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