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質量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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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審判質量管理與監督,全面、客觀評價法官辦案質量,落實差錯案件責任,促進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提高,為考核評價法官、執行人員工作提供客觀依據,根據三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參照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建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制度,通過對本院審結并生效的案件進行規范化、制度化的檢查,評定案件質量等次,遴選優秀裁判文書,界定差錯案件。

第三條開展案件歸檔質量檢查評價(以下簡稱“評查”)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嚴謹求實、依法評查的原則,嚴格依照程序法、實體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評查標準進行評查。

第二章評查機構及評查人員

第*條本院成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質評委”),其人員設置與法官考評委員會相同。

質評委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討論決定年度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點等;

(二)指導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開展工作;

(三)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決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就重點評查案件是否屬于差錯案件;

(五)討論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提交的議案,決定或根據審判委員會決定質量檢查評價工作通報。

第五條本院在審判監督庭設立案件質量檢查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質評辦”)。質評辦在質評委的指導下,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點等;

(二)按本辦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人員對案件進行檢查評價,提出評查初步意見;

(三)按本辦法要求提出質量檢查評價工作議案,報質評委討論,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評查通報;

(*)按本辦法要求開展評查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質評辦設立主任1名,由審判監督庭庭長擔任。

設立專職質評員2至4名,由審監庭內具有審判資格并具有一定審判經驗和調研能力的人員擔任。專職質評員遇有人數不足,由質評委按上述標準選任。

質評辦設立兼職質評員8名。兼職質評員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執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審判長以上資格的有一定審判經驗和調研能力人員擔任。

第七條兼職質評員的確定,由各相關部門提出人員名單,由質評委同意后,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評查方式及評查范圍

第八條案件評查采取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三種方式。

第九條各業務庭、局已辦理完畢或審結生效的案件,應送檢歸檔的案件實行逐案常規評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申訴復查案件(駁回申訴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

(*)執行案件;

(五)國家賠償確認案件。

第十條對下列已審結或未審結的案件適時進行專項評查:

(一)上級法院要求專項評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專項評查的案件;

(三)為推進執法統一所確定的案件。

第十一條對各審判業務庭審判長(執行長)的庭審(聽證)情況進行專項評查。

第十二條對各審判業務庭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的裁判文書制作情況進行專項評查。

第十三條對下列案件應在發現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實施逐件重點評查:

(一)被二審或再審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國家賠償確認程序確認為職權行為違法的案件;

(三)本院領導指定要求評查和其他途徑發現可能存在審判質量問題的案件;

(*)常規評查、專項評查中發現的,根據《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可能承擔錯案件責任的。

對二審全改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確認處理完畢后,15日內實施逐件重點評查。

第十*條質評辦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檢查評價案件的范圍。各業務庭和相關部門對質評辦的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推諉塞責。

(一)常規評查案件。各業務庭應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或執結案件十五日內,提請送質評辦對案件進行質量檢查。質評辦在接到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電子檔案完成常規評查的具體案件工作。質評辦通過電子檔案評查合格的案件,承辦庭將紙質卷宗及時移送檔案室歸檔。

(二)專項評查案件,由質評辦根據上級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質評工作計劃組織安排,在確定檢查范圍、時間后,及時通知檔案室、各業務庭做好卷宗調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點評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資料:

1、凡被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由業務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內將該案一、二審裁判文書,及現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質評辦。

2、凡被審判監督程序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該案再審裁判文書及原一、二審裁判文書一并移送質評辦。

3、凡被國家賠償確認程序確認為職權行為違法的案件,由監察室在確認后15日內將確認決定書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質評辦。

4、對領導交辦和經常規評查認為可能要承擔錯案責任的案件,由質評辦自行收集和調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審判監督庭以各業務庭、局上月的結案數為標準確定該庭、局的案件最終送檢件數列出統計表,于每月20日由審監庭將各庭、局上月案件實送檢數、未送檢數、超期送檢及補送檢案件數報監察室,由監察室向全院通報。

第*章評查方法

第十六條質評人員要認真開展案件評查工作,如實填寫各類案件質量評查表,切實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對評查工作中發現的錯誤情況,應做好詳細記載。

常規評查

第十七條常規評查立案案件,主要從立案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管轄、是否屬于本院管轄、案件類別劃分、立案案由的確定、訴訟費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訴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實施等方面進行檢查,并對該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十八條常規評查審判案件,堅持程序問題為主、兼顧實體問題的原則,從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審理程序、訴訟權利保障、訴訟活動記錄、裁判文書、實體處理、執行法定期限、履行報批手續、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并對該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十九條常規評查執行案件,主要從案件管轄、案件是否已到執行期限、執行程序、處理案外人異議是否恰當、變更被執行人是否恰當、強制措施的作出與實施、裁判文書、執行法定期限、履行報批手續、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并對該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評價。

第二十條常規評查工作由質評辦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質評員負責(審判監督庭及研究室承辦或參加合議庭的案件由兼職質評員按本辦法規定負責評查),兼職質評員為合議庭成員的亦應回避該案的評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常規評查案件時,發現個案存在的問題,應當根據被評查案件的類型,檢查項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級錯誤、二級錯誤、三級錯誤的標準確定違反該項目要求的錯誤等次。

第二十二條錯誤等次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一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導致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受到損害,可能影響公正裁判或損害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或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以及因工作差錯造成認定事實可能存在錯誤,并可能導致裁判結果根本性錯誤的;

(二)二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受到損害,但未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錯誤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以及因工作差錯造成認定事實或裁判結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級錯誤:指未嚴格執行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造成當事人一般訴訟權利受到損害,但不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響案件公正、準確裁判的執法瑕疵。

(*)執法瑕疵明顯較小的,不確定為錯誤。

(五)電子檔案中出現漏輸開庭或結案或歸檔信息的,屬三級錯誤。

(六)電子檔案被“凍結”一次的,屬三級錯誤。

第二十三條常規評查凡案件出現一個一級錯誤,或二個二級錯誤,三個三級錯誤應為不合格案件;出現一個二級錯誤或出現二個三級錯誤,應為基本合格案件;出現一個三級錯誤或沒有錯誤的案件,應為合格案件。

第二十*條常規評查案件,對錯誤的界定,應當由質評員提出初步意見,經質評辦三人以上討論通過,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質評辦有權確認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質評委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質評委討論認定不合格案件后,應當由質評辦制作案件錯誤責任表,填寫錯誤等次、錯誤事由、認定理由,交責任人及其所在的業務庭。

責任人和業務庭如有異議,應在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反饋給質評辦;如責任人和業務庭在十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應視為對質評委認定的錯誤責任沒有異議。

質評辦接到異議后,應當在十日內交質評委進行復議;經復議后,認為原決定理由正當的,質評委應書面回復異議單位或人員維持原決定;原決定確屬不當的,應書面撤銷。

第二十六條質評員在進行常規評查時,應注重發現優秀案件。

優秀案件由質評員從常規評查合格的案件中選出,經質評辦三人以上討論通過,報質評委決定,并報審判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可評為優秀。

(一)訴訟主體正確;

(二)程序合法;

(三)庭審規范、質量高,能夠圍繞爭議焦點組織進行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庭審小結準確、簡練;整個庭審邏輯清晰、層次洗煉、繁簡得當;

(*)合議全面、認真;

(五)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和執行強制措施合法、恰當;

(六)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書規范、要素齊全、敘述清楚、說理透徹,文印整潔規范,沒有關鍵字錯誤;

(八)法律文書依法及時送達;

(九)訴訟活動的記錄完整、準確、規范,字跡工整,卷面整潔;

(十)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好;

(十一)嚴格按規定收取訴訟費用與執行費用;

(十二)符合規定的卷宗歸檔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常規評查案件,質評員對經評查可能承擔錯案責任的案件,作為重點評查案件。

專項評查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評查系審判長(執行長)庭審(聽證)水平的專項評查。

第三十條審判長(執行長)庭審(聽證)水平的專項評查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查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專業標準評查:由質評辦組織質評委成員進行;

(二)司法禮儀評價:由監察室組織司法禮儀監督員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項專業標準評查和第(二)項司法禮儀評價,分別按80%和20%的比例計入案件的庭審得分。

第三十一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觀摩庭審錄像方式進行,必要時亦可現場參加旁聽。

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應按質評辦確定的參評階段,報送一件接受庭審(聽證)水平評查案件的基本情況及開庭時間。質評辦同意后,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庭審全程錄像,以備評查。質評辦對報送的參評案件,提出異議,可責令相關人員更換參評案件。

第三十二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應當制作評查登記表,從庭審程序、庭審公正、庭審效率、庭審藝術、職業形象等方面明確檢查項目,并根據該項目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設定相關項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條專業標準評查庭審水平,由質評辦組織質評委人員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進行評查,參加評查的人員應當不少于全體質評委的一半。

質評委員對各案的庭審,應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標準如實評分,各案庭審水平最后得分為參加評查的所有質評員對該庭審計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條質評委根據各案的評分結果,提出2-5個案件為優秀庭審的初步意見,經參評人員討論多數通過,并報審判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庭審可評為優秀庭審:

(一)庭審程序要素齊備、程序規范,能夠圍繞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二)庭審公正,能夠切實、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

(三)庭審注重效率,組織舉證、質證、辯論及認證繁簡得當;

(*)庭審藝術好,注意適時地正確認證和小結,使庭審提高效率和加強針對性,并使庭審邏輯清晰、簡潔洗煉;注意發揮合議庭集體智慧,保障合議制的正確實施;庭審語言標準、規范、準確、簡煉;

(五)庭審形象好,精力集中,行為得體。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評查系案件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

第三十七條自本辦法實施之月始,院各審判庭已結案件的調解書、判決書,均應在本院內部計算機局域網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條對公示的裁判文書實行專項評查,評查主要從裁判文書的事實敘述、分析認證、理由闡釋、語言表達和文書格式的規范性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對該裁判文書進行百分制計分。

第三十九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由質評辦組織專兼職質評員共同負責,由質評辦于每年11月組織專兼職質評員集中進行。

第*十條質評辦每年專項評查當年由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決書。

接受專項評查的判決書,由質評辦從常規評查案件中隨機抽取一份,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自報一份。隨機抽取及自薦裁判文書的工作,應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應當制訂評查登記表,從裁判文書的事實敘述、分析認證、理由闡釋、語言表達和文書格式的規范性等方面確定評查項目,并根據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百分制確定各項目的分值。

第*十二條裁判文書的專項評查,每份裁判文書均應由三個質評員進行評查。質評人員對各裁判文書,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標準如實量分,每份裁判文書的最后得分為參加評查的三個質評員計分的平均分。

各審判業務庭的審判長(執行長)、獨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書最終得分為接受評查的二份裁判文書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條專職質評員根據評查的各審判長、獨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書的分值結果,提出2-5份為優秀裁判文書的初步意見,再經參評的質評員討論多數通過,報質評委決定、審判委員會備案,并在網上公布,按調研文章標準獎勵。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裁判文書,可以評為優秀裁判文書:

(一)符合裁判文書樣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規范,結構合理,內容要素齊全;

(二)能夠全面反映案件審理的程序,體現的審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實敘述清楚、層次分明,繁簡適當,能夠較好地處理事實敘述和引述證據之間的關系;

(*)案件爭議焦點突出,裁判說理透徹、充分,針對性強;

(五)適用法律正確,引述法律條文準確、完整、規范;

(六)實體處理公正,裁判結果社會效果好;

(七)邏輯嚴密,用語準確、規范。

(八)法律文書文印整潔規范,無錯別字,標點符號引用不當數量不超過整個文書字數的1%。

第*十五條對本辦法第十條列舉案件的專項評查及其他專項評查,根據專項評查的要求確定評查的內容,并依此辦法,作出相應的評價。

重點評查

第*十六條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案件應進行重點評查,并作出該案是否屬于錯案的評價。

第*十七條錯案確認以案件的程序性問題為主,實體為輔的原則,按本院《錯案確認追究辦法》的規定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重點評查案件,應當制作改判、發回重審案件評查登記表、職權行為確認違法案件評查登記表等,由專職質評員填寫案件來源、評查結果、責任分析、質評員的初步意見。

第五章質量責任的劃分

第*十九條常規評查案件,承辦法官對案件被評為不合格承擔責任;

審判輔助人員、書記員對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造成的錯誤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常規評查案件中發現的下列錯誤,除承辦法官應當承擔責任外,相關人員亦應按比例承擔責任:

(一)因實施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出現錯誤,且系承辦人員原因導致錯誤,實施訴前保全、訴訟保全的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二)因送達法律文書、組織交換證據、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調解等工作出現的程序性錯誤,負責該項工作的法官應當承擔責任;

(三)因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而產生的程序性錯誤,負責辦理該項工作的法官應當承擔責任;

(*)書記員在筆錄工作中錯記、漏記或虛假記錄,應當承擔責任;

(五)法律文書出現排版、印刷及校對方面等錯誤,書記員應當承擔責任;

(六)因紙質檔案組卷工作出現的差錯,書記員應當承擔責任;

(七)因電子檔案組卷工作出現的差錯,負責組卷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書記員和審判輔助人員承擔責任的比例,由質評辦根據錯誤程度提出意見,報質評委決定。

第五十一條重點評查案件被認定為錯案的,按《錯案責任確認追究辦法》的規定進行責任劃分。

第六章評查結果的運用及相關制度

第五十二條案件質量評查實行內部通報制度:

(一)對常規評查、重點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意見進行每月通報,并通報到承辦人;

(二)對專項評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專門通報;

(三)對優秀案件、優秀庭審、優秀裁判文書進行年度通報;

(*)對評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隨時通報。

質評辦應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對案件質量評查的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通報。通報結果納入本院對審判庭的目標考核和法官、執行人員、書記員的業務考核。

第五十三條政治處、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應當根據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及被檢者應當承擔的責任,按照本部門職責范圍,分別作出獎懲決定。

第五十*條政治處應當將質評委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記入相關人員的年度業績考核檔案,作為考評依據。

第五十五條差錯案件涉及的承辦業務庭應當建立審判質量責任案件的分析報告制度。相關業務庭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認真總結教訓,分析出錯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進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審判質量,并將總結、改進情況向質評委報告。

第五十六條案件質量評查應建立定期點評制度,由質評委會同研究室,對案件質量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典型錯誤和主要問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點評。

第五十七條案件質量評查應建立專題報告制度,由質評辦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議的案件質量專題報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下發全院。

第五十八條案件質量評查機構應當注意發現并協調解決審判工作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發現同一類型案件在執法標準上存在差異以及其他突出問題,應及時向有關業務庭(局)反饋,協調統一標準;對于評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件或普遍性問題,應及時會同研究室或相關業務庭(局)進行分析、總結并形成調研成果,及時指導審判工作。

第五十九條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應不定期地對本院案件質量評查機構已評查的無差錯案件進行抽查,對其實施跟蹤指導。對經抽查發現案件存在差錯而漏查的,除依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追究原審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視情況追究有關評查機構和人員的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