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時間:2022-07-07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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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8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營、私營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它有關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應當保證為其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
機關和財政全額拔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4%繳納,上年度職工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做為繳費基數,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由財政負擔,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用人單位負擔。企業單位(包括民營、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工資額無法核定或者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社平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由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準挪用、擠占。
第十一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終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終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終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按照*市上年度單位實際工資的平均日工資或者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日工資額×休假天數計發。
機關和財政全額拔款、差額拔款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和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上述費用實行定額支付,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產婦,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500元;剖腹產的支付1200元,多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自負。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它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
(二)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
(三)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實施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符合生育基金支付范圍的,生育基金支付下列費用:1、上環術20元;2、取環術40元;3、人流術80元;4、引產術400元;5、復通術1000元;6、皮埋術100元;7、取埋術60元;8、絕育術200元。超出部分自負。
第十五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鑒定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的范圍,按照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辦理手續,并提交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應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職工發生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的人員名單、診斷書,經核定無誤后,按照定額補貼標準,按季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第二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街道、村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結婚登記證》到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按定額的50%報銷醫療費。
第二十一條申請或領取生育津貼、男職工配偶報銷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對不符合報銷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以及對經辦機構未按時支付生育保險費待遇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
對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限期補繳所欠金額,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如實追回虛報、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二)無故延期拔付、擅自增加或者減發、停發應由醫療保險經辦中心支付的生育保險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險經辦中心無故不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也可以與醫療保險經辦中心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超出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它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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