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設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5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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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水文工作是水利工作中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水文設施工程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直接為防汛抗旱、水利規劃設計、水利工程管理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提供信息的基礎。為加強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真正發揮水文在水利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山東省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水利廳為全省水文設施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為解決水文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不統一、執行技術規定不一致等問題,省水利廳委托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組織全省水文設施工程建設,接受省水利廳監督,對整體工程項目法人負責。

第三條水文設施工程包括:水文測報基礎設施、水文監測儀器設備、水文自動測報系統和水文管理設施。

第四條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管理,堅持“統一領導,統一管理、分項實施、法人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條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管理,貫徹“規范設計、科學施工、整體協調、保證質量”的方針,實行設計、建設資質化管理,杜絕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的行為。水文設施工程要與整體水利工程相協調。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續建、擴建和維修加固等)和河道、湖泊、滯洪區治理工程中的水文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為其它目的專門建設的水文設施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以中央投資為主和全國統一安排的水文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水利部另有要求的,按水利部要求執行。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一般分為: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試運行、竣工驗收等階段。

水文設施建設工程作為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和河道、湖泊、滯洪區治理等工程項目中的一部分,按照審批權限,經審批部門同意,可將某些工作環節合并。

第九條水文設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規劃,與整體工程同步編制。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水文設施項目,并具有超前性。

水文設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經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審查后,由總體工程設計單位編入總體工程設計文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水文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技術指標必須符合相關水文技術規范,保證設計質量,并與整體工程相協調。經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審查后,由總體工程設計單位編入總體工程設計文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如有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十一條新建、續建、擴建和維修加固的水利工程項目,必須編列水文設施工程項目。未編列水文設施工程項目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中,明確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經費,由省水利廳直接下達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第十三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應按批準的水文設施工程設計文件和下達的投資計劃組織實施。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水文設施工程的施工準備,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應與整體工程項目法人單位協調,主要土建工程的施工與監理、工程質量監督、水文自動測報方案,要與整體工程相結合。

2.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組織招標投標。招投標工作由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

3.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制訂具體施工計劃,報省水利廳審批,批準的施工計劃報整體工程項目法人單位備案,并與其協商實施。

第十五條由于水文設施工程專業技術性強,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在建設管理工作中,要加強與整體工程項目法人單位協調,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第十六條水文設施工程的試運行。各部分的試運行由承建單位和水文部門的技術人員負責完成,并提交試運行報告。

第十七條水文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水文設施工程通過建設、安裝調試、試運行后,由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省水利廳組織單獨驗收,并參加整體工程驗收。

第十八條通過整體工程驗收后的水文設施工程,由水文部門管理、運行使用。

未設立水文站的,由工程管理部門接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管理,水文部門進行技術指導。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水文設施工程決算由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負責編制,報整體工程項目法人納入整體工程決算。

第二十條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實行分項包干,超支自負。各項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財務規定,接受省水利廳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五章工程質量與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作為全省水文設施工程建設的責任單位,對全省水文設施工程建設質量負總責。

水文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山東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對全省水文設施工程質量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十三條水文設施工程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部原始資料檔案由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管理。初設、施工、竣工驗收等重要技術檔案,報整體工程項目法人單位(一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