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市容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時間:2022-06-23 0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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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市容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市委市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根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寓于綠化市容管理各項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堅持教育、制度、監督并重;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執紀,違反必究。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五條局黨組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市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根據綠化和市容管理工作實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抓好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各項規定的落實。

(二)成立由黨組書記為組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充分依靠和發揮機關各處(室)的職能作用,分析研究綠化和市容系統黨風廉政狀況,適時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檢查、分析、研究落實情況。

(三)加強調研,整合力量,不斷完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立足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線;健全制度,提高反腐倡廉的規范化水平;強化監督,防止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

(四)對各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嚴格責任追究。

(五)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支持局紀檢組依紀依法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職能,使其有效協助黨組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六條局紀檢組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一)根據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和措施,經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研究并報黨組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具體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日常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指導。

(三)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定期向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和局黨組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情況,找出存在問題,提出解決辦法。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四)組織開展黨風廉政教育、權力制衡機制建設、行政效能監察等工作;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問題的調查研究。

(五)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制度規定,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負責案件查處的組織、領導、協調以及執法執紀工作。

第七條黨組書記、局長對管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總責,對局黨組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一)負責組織黨組和中心組學習,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議精神。以身作則,團結和帶領班子成員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定、命令;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要求,自覺接受監督。

(二)主持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會議,總結、報告反腐倡廉工作情況,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主持召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形勢,檢查、督促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規劃》的貫徹實施,推動反腐倡廉各項法規制度和工作任務的落實與完成。

(四)主持召開局黨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議,對局黨組成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全面履行職責,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對行政監察的監督檢查和重要案件查處工作。

(六)負責向市委、市府報告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第八條黨組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直接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認真貫徹中紀委、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要求,圍繞局黨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召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干部大會、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會議、紀檢組工作例會,研究和部署紀檢監察重要工作和有關事宜,定期向上級紀委和局黨組請示報告工作。

(三)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解落實,做到科學具體、量化細化,明確責任主體,不斷完善責任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機制。

(四)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紀檢監察工作,分析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及時解決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五)協助局黨組抓好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定期開展廉政談話;領導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不正之風工作。

(六)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帶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和自覺接受監督,管好下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配偶、子女。

(七)抓好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九條局黨組其他成員要協助黨組書記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履行“一崗雙責”,按照職責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負責分管處(室)、直屬單位貫徹落實局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項部署、要求,督促檢查分管處(室)、直屬單位反腐敗工作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二)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管好下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切實做好日常廉政談話、任職談話和誡勉談話等工作。

(三)參加分管處(室)、直屬單位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議,對分管處(室)、直屬單位的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支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分管處(室)、直屬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對分管范圍內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向局黨組報告。

第十條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正職領導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各處(室)、直屬單位副職領導干部協助正職對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范圍內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認真抓好黨員干部的思想作風和黨風廉政教育,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了解、分析和掌握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抓好落實,做到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三)按照局黨組的要求,負責解決本部門、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黨員、干部、職工的違法違紀案件。

(四)定期對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向局黨組匯報。

第三章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制度。

局黨組領導和組織對機關處(室)和局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局紀檢監察室和局組織人事處負責??己送I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終考核相結合,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報告制度。

局黨組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列入年度工作報告,并報上級黨委。局機關各處(室)、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在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述廉報告中,要如實報告本人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責任制民主評議制度。

局紀檢監察室、局組織人事處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處室和局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開展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評議和測評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十四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檢查制度。

局紀檢監察室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檢查情況每年通報一次,并報上級紀委。對執行嚴格、成績顯著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給予表揚;對落實不力的提出批評和建議,并限期改正;對違反規定、構成違法違紀的,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獎懲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要把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業績評定、實施獎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評先推優的重要條件。

局紀檢監察室要把領導干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考核結果記入廉政檔案,作為領導干部廉績評定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應追究責任。

實行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定辦理。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律處分由局紀檢組或者上級機關負責。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違反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按照該《規定》中第十二條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按照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第十二條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第十八條發生需追究的問題時,事發組織和個人要按責任管轄關系向上級組織寫出書面報告,講清事發的情況、原因、責任和處理意見,上級組織應當按照責任制規定的分工負責范圍,由責任組織和人員負責查清情況,并依照本實施意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