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體現科學發展觀干部綜合考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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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體現科學發展觀干部綜合考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充分調動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據《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和《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綜合考評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發展、注重工作實績;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注重社會公論;

(三)顯績考核與潛績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四)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責任制考核“三位一體”;

(五)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獎罰分明。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包括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群團組織、法檢兩院)以及企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包括同級干部)的年度考核以及對駐敦垂直管理單位年度服務工作的測評。

第四條綜合考評按照鄉鎮、黨群部門、經濟綜合部門、政府工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五類,實行分類考核、分類定等。

第二章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條目標責任制考核分為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考核三部分。

第六條物質文明考核項目及內容:

農村鄉鎮主要考核關井壓田、“三禁”、項目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爭取資金、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特色產業發展、農業科技推廣、農村勞務輸轉、鄉村債務化解、農村合作醫療、小康住宅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完成情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沙州鎮主要考核項目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爭取資金、財政收入、下崗職工再就業、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配合城市拆遷、物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整治等工作完成情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各項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市直部門(黨群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考核職能作用發揮情況、招商引資情況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各項業務工作和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企事業單位主要以與主管局簽訂的責任書考核為主。

第七條精神文明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新聞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制教育、計劃生育、文化、衛生、城市綠化等工作。

第八條政治文明考核主要包括黨建責任制的落實和反腐倡廉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對項目建設和爭取資金這兩項重點工作既要列入物質文明責任書進行考核,又要實行單項考核。

第三章目標責任書制定

第十條目標責任書制定堅持的原則:

(一)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相一致;

(二)誰主管、誰負責,分類制定、逐級審定;

(三)各類責任書的工作任務和指標原則上不得重復設置;

(四)突出重點、任務明確,指標量化、便于操作。

第十一條確定目標責任書的依據:

(一)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市黨代會工作報告,市委全委會和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三)市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財政預決算報告;

(四)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要求;

(五)各單位的主要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目標責任書制定的主體:

(一)物質文明責任書:黨群部門物質文明責任書由市委辦負責制定;鄉鎮和政府部門物質文明責任書由市政府辦負責制定;人大機關和法檢兩院物質文明責任書由市人大制定,政協機關物質文明責任書由市政協制定。

(二)精神文明建設責任書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制定。

(三)政治文明建設責任書由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共同制定。

(四)企事業單位的“三個文明”建設責任書由主管局制定。

(五)項目建設和爭取資金單項考核指標任務分別由發改委和財政局提出,市委辦、政府辦把關。

第十三條目標責任書的審定程序:

(一)被考核單位提出業務工作任務和指標;

(二)市委辦、政府辦、宣傳部、市紀委、組織部及發改委、財政局初步審查調整;

(三)市分管領導審查;

(四)市委、市政府研究通過。

企事業單位“三個文明”建設責任書必須經市上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原則上要求每項指標考核得分不能超過規定的分值,同時,要對每個單項指標和總的加分作最高限定。

第四章綜合考評計分辦法

第十四條目標責任制實行百分制考核:物質文明考核占70%,精神文明考核占20%,政治文明考核占10%。

第十五條領導班子綜合考評得分由目標責任制、干部群眾滿意度測評和考核組評價三部分組成。其中:目標責任制考核占80%,干部群眾滿意度測評占15%,考核組綜合評價占5%。

干部群眾滿意度測評由三部分組成: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占50%,民意測評占30%,市級有關領導評價占20%。

民意測評按鄉鎮、黨群部門、經濟綜合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企事業單位五個類別進行測評,同時,一并對駐敦垂直管理單位進行測評,具體測評辦法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制定。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考核堅持日??己伺c年終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班子綜合考評相掛鉤。重點考核思想政治素養、團結協作、領導能力、廉潔自律、職責履行、創新能力、發展潛力、工作作風、群眾滿意程度等。建立平時考核工作臺帳和領導干部工作失誤臺帳,加強對領導干部的平時考核工作。年終考核采取個別談話和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以民主測評結果為主要評定依據。對領導干部也按鄉鎮、黨群部門、經濟綜合部門、政府工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五類,分類評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綜合考核評定原則及標準

第十七條根據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評定考核結果。領導班子的綜合考評結果分為“工作實績突出”(好班子)、“工作實績比較突出”(較好班子)、“工作實績一般”(一般化班子)、“工作實績較差”(差班子)四個等次;領導干部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八條領導班子考核結果評定中,“好班子”等次的領導班子一般不超過歸口分類總數的30%;總排名居后5%或歸口分類排序中居后3%的班子,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為“一般化班子”或“差班子”。

第十九條領導干部考核結果評定中,堅持下列原則:

(一)領導干部評定“優秀”等次,總體上按15%的比例確定。其中:正科級領導干部“優秀”等次比例掌握在20%,副科級領導干部“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15%。

(二)試用期干部一般不確定為“優秀”等次。

(三)同一班子中同級職務的領導干部,一般只確定1名為“優秀”等次。

(四)在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中,“優秀”率達不到80%的領導干部,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條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重大信訪案件)、反腐倡廉建設、計劃生育、安全生產、關井壓田等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出現“一票否決”或某一方面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并對全市總體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可確定為“一般化班子”或“差班子”,班子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領導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一條考核組在綜合評價時要把各部門業務工作在酒泉市各縣市區的排名情況作為綜合評價一個重要因素來考慮。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考評等次確定的具體標準:

(一)領導班子經考評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評定為“好班子”:重視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班子團結,凝聚力、號召力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工作實績突出,目標責任書圓滿完成;黨員隊伍和干部隊伍教育管理成效顯著,部門單位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高;工作有創新,年度工作有亮點;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班子清正廉潔。

(二)領導班子經考評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標準的,應評定為“較好班子”:重視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班子團結;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工作實績較突出,目標責任書完成;黨員隊伍和干部隊伍教育管理有成效,部門單位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較高;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班子能做到廉潔自律。

(三)領導班子經考評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的,應評定為“一般化班子”:班子不團結,凝聚力、號召力一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還有一定差距,工作實績一般,目標責任書基本完成;黨員隊伍和干部隊伍教育管理成效一般,部門單位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一般;能基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一般化”和“差”票數超過50%,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為“一般化班子”。

(四)領導班子經考評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評定為“差班子”:不重視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班子嚴重不團結,無凝聚力、號召力;不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工作實績差,目標責任書未能完成;不重視黨員隊伍和干部隊伍教育管理,部門單位整體形象和社會評價差;不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存在不廉潔問題。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一般化”和“差”票數超過70%或“差”票數超過50%,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為“差班子”。

第二十三條領導干部考評等次確定的標準:

(一)領導干部經考評全部項目達到下列標準的,應評定為“優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質高;組織領導能力強;密切聯系群眾,工作作風好;工作實績突出;清正廉潔。

(二)領導干部經考評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標準的,應評定為“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組織領導能力較強;聯系群眾,工作作風較好;工作實績比較突出;能做到廉潔自律。

(三)領導干部經考評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的,應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一般;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超過50%,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為“基本稱職”。

(四)領導干部經考評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評定為“不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差。本單位干部職工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超過70%或“不稱職”票數超過50%,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為“不稱職”。

第六章綜合考評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綜合考評結果作為調整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勵懲處、教育培訓、調整級別和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每年根據綜合考評結果,評選表彰發展型班子,評選辦法依據市委發〔2007〕25號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六條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結果的運用:

(一)當年綜合考評為“一般化”的領導班子,要向市委寫出書面檢查,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市委要進行誡勉談話,督促其進行整頓,限期改進。

(二)當年綜合考評為“差”的領導班子或連續兩年考核評定為“一般化”的領導班子,市委將堅決采取組織措施對領導班子予以調整處理。

(三)在駐敦垂直管理單位服務工作測評中,對測評結果的綜合排序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向各自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連續兩年測評居末位的單位,取消其“文明單位”稱號,根據具體情況,市委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領導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結果的運用:

(一)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和職務級別。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不得作為評優樹模的推薦對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降職使用。

(三)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免去現任職務、降低一個職務層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結果經考評領導小組審核,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考核等次,對市委常委會研究審定的“發展型班子”和“優秀”等次的領導干部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對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或“不定等次”的,由市委組織部負責書面告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委組織部提出申請復核或直接申訴,市委組織部應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八條領導班子的考核結果與年終獎勵掛鉤。被評定為“工作實績突出”(好班子)等次的領導班子,獲一等獎;被評定為“工作實績比較突出”(較好班子)等次的領導班子,獲二等獎;被評定為“工作實績一般”(一般化班子)、“工作實績較差”(差班子)等次或被“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不得獎。被評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的領導干部不享受班子年度考核獎金。對項目建設和爭取資金設立單項獎,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其它:

(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二)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三)抽調干部按照《抽調干部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七章綜合考評制度及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堅持誰主管、誰考核,實行分項考核制度。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以日??己藶橹鳎黜椌唧w指標完成情況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提供。階段性工作結束后,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分項考核,并作為最終考核結果,年終不再進行重復考核。

第三十一條實行督查通報制度。全市重點工作由市委辦、政府辦牽頭督查,精神文明建設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督查,黨建工作、反腐倡廉建設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紀委負責督查,督查結果作為綜合評定的依據,并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的方式進行通報。對項目建設和爭取資金情況分別由發改委和財政局負責,市委辦、政府辦審核,定期進行通報。

第三十二條年終考評由市委成立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責任制考核“三位一體”的考評領導小組,制定考核方案,并分類成立考核組,按照考核預告、公開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民意調查、工作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結果認定、通報反饋的程序,分組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責任制進行綜合考評。

第三十三條考核組成員由考評領導小組根據考核工作需要從有關部門臨時抽調得力人員組成,并進行臨時培訓,確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十四條考核組組成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客觀公正;

(三)熟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

第三十五條實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組人員與被考核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應主動回避。

第三十六條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對考核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準泄漏考核機密;

(四)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防礙考核工作;

(七)不準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情況;

(八)不準對反映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布考核無效,追回所得的獎金,重新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加強考核工作監督。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委組織部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鼓勵、支持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及時查處反映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