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議事規則(鄉)

時間:2022-05-29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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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議事規則(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范黨委的決策行為,提高執政能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決定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共產黨**鄉黨委是本鄉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本鄉各方面工作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

第三條黨委議事必須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辦事原則。黨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的權威,保證各級政令的暢通。

(二)實事求是原則。黨委會議議事要講實話、講真話,每位委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支持什么,贊成什么,反對什么,應態度鮮明。

(三)集體決策原則。黨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黨委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不得以書記辦公會或行政辦公會代替黨委會決定重大事項。個人無權決定應由黨委會議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任何個人無權更改黨委會議的集體決定。

(四)民主集中制原則。黨委會議事要把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和克服個人說了算和極端民主化,集思廣益,聽取不同的意見、建議,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

(五)相互平等原則。黨委委員人人平等,每位委員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和責任。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議事內容

第四條黨委議事范圍包括:

(一)研究制訂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的具體意見、措施。

(二)討論研究本鄉黨的建設,包括鄉本級班子、村、企業、機關、社團黨的組織、思想、作風及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群團建設工作。

(三)討論研究本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項,中長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聽取研究行政工作、經濟發展進度和財政收支情況。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討論決定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監督、考察、推薦、任免、調整、調入調出及獎懲事項。討論決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干部職工獎金福利分配原則、表彰先進模范人物和先進集體等事項。

(五)討論和決定鄉村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規模較大的投資、工程建設,金額較大資金的使用,物資(物品)支配和資產處置等事項(其中工程建設、資產處置等必須以競招標形式公開進行)。對有關全局性重大事宜的決策,黨委討論決定后須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待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再組織實施。

(六)研究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大會例會的有關事項。落實黨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

(七)對人大主席團、政府和紀委提請研究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定期研究紀檢、組織、宣傳、統戰、武裝、信訪、綜治和計劃生育、安全生產、教育等工作,并作出有關決議和決定;定期聽取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匯報,并就請示的事項作出決定。

(八)研究決定黨委、人大、政府和紀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方面的事項,制定貫徹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方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措施;審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及調整。

(九)討論通過黨委的重要文件和黨委負責人代表黨委所作的重要講話或報告;審定以黨委名義召開重要會議的有關事項;審定黨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請示、報告。

(十)按有關規定討論審批所屬黨組織的成立、變更或撤銷,討論審批黨員和處置不合格黨員。

(十一)討論決定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和全鄉重大活動的安排。

(十二)其他需要黨委討論、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議事程序

第五條鄉黨委會,原則上每半月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緊急事項需要即時研究的可隨時召開。黨委會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必須到會。黨委會由書記召集,也可委托副書記召集。除研究黨內事務外,黨委會一般要請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也可采取黨委、人大、政府聯席會議的方式。

第六條黨委會議事,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議題。議題應在相關黨委領導成員之間作會前協調,并征求不是黨委委員的政府領導成員的意見,然后由書記與鄉長及副書記進行溝通,達成初步意見后,由書記決定是否上會,無特殊情況,不得搞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凡列入會議的議題,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準備好會議材料。各成員要對會議議題進行充分醞釀和必要的調研,做好發言準備。

(三)會議通知。會議通知和會議涉及的有關資料,原則上由黨政辦公室在召開會議2天前送達應到會人員。

(四)會議討論。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也可委托副書記主持。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會議材料及有關情況,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由各位成員發表個人的意見,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后再表達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會議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一般應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意見分歧情況向市委報告,請示裁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可采用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等方式,并將表決意見記錄在案。審批預備黨員、延長預備黨員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黨員轉正必須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六)會議決策。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方可通過。討論人事任免等重大問題時,以黨委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七)會議記錄。會議必須作正式記錄。應有專人記錄,詳細記錄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主持人、會議議題、每位成員發言的主要觀點和明確意見。屬于表決的,須注明表決的方式,并記錄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票數,或暫緩表決的意見。會議記錄須經會議主持人審閱并簽字,要有專人保管,并按有關規定存檔。查閱黨委會議記錄,須經黨委書記同意。

(八)形成紀要。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的,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號。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議題,內容可以從簡外,會議紀要須記錄議題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說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重大事項會議紀要除發給黨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外,還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九)歸檔立卷。會議決策的有關材料要立卷歸檔,并按有關規定保存。歸檔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議案、科學論證材料、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

第四章議事紀律

第七條黨委會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在議事中必須講黨性,顧大局,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嚴禁違反議事程序決定重大事項,違規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八條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時,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可對會議議題以書面形式表明意見。

第九條黨委委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條黨委會所列議題、討論表決情況、個人發言及其他保密事項要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任何與會人員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一條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或黨委委員達不到規定人數,無法召開黨委會研究及表決的,經書記同意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形成書面材料向黨委會匯報。

第十二條黨委會決定的事項,各委員必須堅決執行,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抓好落實,書記、副書記應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黨委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可提請黨委會重議,但在黨委會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黨委的決定,也不得在言論和行動上有任何消極的表示。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按本議事規則進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形成決定的,應立即糾正,重新議事。

第十五條凡屬黨委議事范圍,未經黨委集體議事或會議表決形成決定,又未自行糾正的,對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違反本規則其他規定的,對主要責任人進行戒勉談話。

第十六條鄉紀委負責檢查執行本規則的情況,受理有關投訴,并按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