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規定

時間:2022-05-28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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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縣安委會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約談有關鄉鎮、縣直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求就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不按要求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的;

(二)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無相應預案、對策的;

(三)對高危行業(企業)及重大危險源未按要求監控的;

(四)對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許可的;

(五)對已取得批準或許可的事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不依法嚴肅查處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的;

(七)對所在地區、所在行業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行為打擊不力的;

(八)不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十)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十一)年度內所在地區、所在行業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二)隱瞞、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三)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由縣政府、縣安委會主要負責人主持,約談單位分管負責人由縣政府、縣安委會分管負責人主持,約談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可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主持。縣組織人事、監察、安監等部門為約談小組成員單位,必要時可邀請縣法院、檢察院和安全管理專家等列席。其業務工作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辦。

約談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隨時進行。

第五條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向被約談人指出其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存在問題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作出說明。內容包括: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處理經過、責任劃分、應吸取的教訓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三)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答復。

(四)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具體問題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五)約談小組討論處理意見,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形成書面記錄,由約談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六條約談的處理決定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誡勉;

(二)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三)責令向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七條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第八條有關約談內容,應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縣安委會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約談有關鄉鎮、縣直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求就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不按要求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的;

(二)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無相應預案、對策的;

(三)對高危行業(企業)及重大危險源未按要求監控的;

(四)對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許可的;

(五)對已取得批準或許可的事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依法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不依法嚴肅查處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的;

(七)對所在地區、所在行業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行為打擊不力的;

(八)不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十)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國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十一)年度內所在地區、所在行業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二)隱瞞、遲報或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三)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由縣政府、縣安委會主要負責人主持,約談單位分管負責人由縣政府、縣安委會分管負責人主持,約談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可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主持。縣組織人事、監察、安監等部門為約談小組成員單位,必要時可邀請縣法院、檢察院和安全管理專家等列席。其業務工作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辦。

約談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隨時進行。

第五條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向被約談人指出其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存在問題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作出說明。內容包括:問題存在的原因及處理經過、責任劃分、應吸取的教訓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三)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答復。

(四)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具體問題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五)約談小組討論處理意見,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形成書面記錄,由約談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六條約談的處理決定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約談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誡勉;

(二)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三)責令向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七條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第八條有關約談內容,應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