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時間:2022-05-26 04:49:00

導語: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干部制度改革,全面了解和識別干部,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有效地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避免用人失誤,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綱要》和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人大、市政協工作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紀委內設機構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非選舉產生的副縣級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通知時計算。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四條試用期間,任職干部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市委組織部和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試用期滿,由干部本人寫出一年工作總結,并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提出轉正申請,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做出鑒定,并呈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由市委組織部報請市委常委會,提前結束試用期,免去試用職務,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條市委組織部根據呈報單位意見,組織考察組對干部進行考察考核,并報請部務會研究討論。

經考察考核合格的,由市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主管書記批準,辦理正式任職手續。

第七條經考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請市委常委會研究,免去試任職務。按試用期前職級由原所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第八條考察考核工作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考察組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任職干部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和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評價,形成考核報告。

第九條任職干部試用期間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二)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任領導崗位;

(三)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四)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五)工作不負責任,工作出現較大失誤;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較差;

(七)民主測評優稱率不足60%。

第十條實行談話制度,試用期結束后,對經考察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其進行談話,肯定優點、指出不足,提出希望,促其盡快成熟。

第十一條對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市委組織部要會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其作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充分認識不足,敦促其注意嚴格要求自己。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