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制度

時間:2022-05-15 09:45:00

導語: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行政法規及政府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非稅收入征繳、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財政票據等進行稽查,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凡有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均應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稽查。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管理的非稅收入進行稽查,并指導下一級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工作。

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從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稽查的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單位(以下簡稱被稽查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稽查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政府非稅收入征繳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未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

(二)是否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期限和征收標準;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擅自減征、免征或緩征政府非稅收入;

(四)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的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否有違法當場收取現款的行為;

(六)是否有違規委托或轉委托征收的行為;

(七)涉及政府非稅收入征繳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按照規定開設銀行賬戶;

(二)是否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或收支脫鉤管理和收繳分離制度;

(三)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和規定的預算級次、科目將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四)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誤征、多征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待結算收入和暫扣財物的退付手續;

(五)涉及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財政票據的稽查包括:

(一)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印制和使用財政票據;

(二)是否按照規定建立財政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管理制度,并設置專人管理財政票據;

(三)是否存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涂改財政票據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串用財政票據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情況;

(六)是否存在遺失財政票據不及時報告的情況;

(七)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審驗財政票據使用情況;

(八)涉及財政票據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與專項稽查等定期或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實施稽查,被稽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法律或政策文件的復印件;

(二)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

(三)財政部門頒發的票據領購證;

(四)財政票據領用、核銷記錄和已使用的票據存根;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開設銀行賬戶的文件復印件以及各級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

(六)政府非稅收入財務會計資料;

(七)國有資產(資源)投資、出讓、轉讓、出租、出借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八)政府非稅收入自查報告;

(九)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與稽查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應當組成稽查組并指定稽查組長,稽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稽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稽查人員與被稽查單位或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稽查單位認為稽查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稽查人員回避。

第十四條稽查組在實施稽查前,應當按照稽查的內容和事項編制稽查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送稽查通知。財政部門實施稽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稽查單位送達稽查通知書。稽查通知書應明確稽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對被稽查單位的具體要求以及稽查組組長及稽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進點稽查。稽查人員對被稽查單位實施稽查,應出示稽查通知書或稽查通知書副本、稽查人員行政執法證件,按照規定的稽查內容和事項進行稽查。

(三)制作稽查工作底稿。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后制成稽查工作底稿,經稽查組長審核后,由被稽查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稽查人員在稽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稽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四)書面征求意見。稽查工作結束前,稽查組應當就稽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稽查單位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稽查單位的意見。被稽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五)提交稽查報告。稽查組應于稽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向財政部門提交稽查報告。稽查報告應包括被稽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稽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被稽查單位存在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被稽查單位的意見或說明,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擬作出的稽查結論、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

(六)作出稽查決定。財政部門應當對稽查報告作出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作出稽查結論;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稽查處理決定;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凡涉及行政處罰事項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稽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稽查案卷材料整理成冊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稽查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被稽查單位的稽查任務。

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被稽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或補收補繳應收款項,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吉林省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改變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期限、征收標準;

(二)違反規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減征、免征、緩征政府非稅收入;

(三)繼續征收或按原標準征收國家及省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

(四)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或將政府性基金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違規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資金賬戶;

(六)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政府非稅收入;

(七)違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或者變相繳付上級征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征收單位;

(八)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科目將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九)其他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被稽查單位存在未按規定領取財政部門頒發的票據領購證,未按規定領購、使用財政票據,未按規定建立票據管理制度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對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被稽查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拒絕檢查、妨礙財政稽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稽查單位對財政部門下達的稽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稽查人員違反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