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時間:2022-05-13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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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三)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四)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五)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黨政領導干部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

第五條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根據干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

第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黨政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第六條和第七條,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十條選任制黨政領導干部在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任領導職務自然解除。

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正職領導成員任期屆滿不再連任的,按有關規定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通知,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度,按照有關章程并參照本規定執行。

市(地、州、盟)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成員實行任期制度,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對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度作出規定,并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